代表人身份证明
我等共同推选 等 人为我方与
争议一案的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其在仲裁活动中依法进行的所有行为,对全体推选人(或单位)发生效力。
特此证明。
推举人签字:
年 月 日
代表人姓名
性别
住址
联系电话
邮编
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
注:本证明书一式三份,一份在接到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后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份委托人留底,一份交受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