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上级政协有关规定,结合莲都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界别、委员活动小组(以下简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行政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要注重政治性、协商性、建设性和求实性,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界别、委员活动小组,应当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原则上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决定,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在提案审查委员会的基础上成立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任期与政协莲都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相同。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采取多种形式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建议;
(七)向中共莲都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区政协推荐领办、督办的重点提案,并开展服务工作;
(八)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推动提案工作信息化建设;
(九)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
(十)加强与中共莲都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一)加强与政协委员、各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区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界别、委员活动小组的联系与协作;
(十二)接受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兄弟县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和工作交流。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和材料,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二条 对于莲都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可以报请常务委员会审定,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区政协委员和在莲都的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区政协的各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也可联合提出提案;
(三)界别、委员活动小组可以本界别、活动小组名义提出提案,也可联合提出提案;
(四)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也可联合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中共莲都区委、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大局,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应当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活动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撰写和提交。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视察报告、社情民意信息或者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对涉及提案者所在单位职权范围的提案,应当由其上级领导部门或本单位主要领导研究办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已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六)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的;
(七)超出莲都区职权的;
(八)属于纯学术研讨的;
(九)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十)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十一)指名举报、揭发问题的;
(十二)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三)其他不宜立案的。
未予立案的,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社情民意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莲都区全局问题的重要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条 提案经审查立案后应当及时交办。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先行预交办,承办单位对预交办提案的承办主体有异议的,应当在预交办后10天内向交办机关提出调整意见,由提案委员会与相关方面协商后重新确定承办单位,不得搁置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预交办期结束,由区政协办公室会同中共莲都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办理;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提案承办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共莲都区委、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向提案者按时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健全制度,严格程序,明确责任,保证质量。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创造条件积极办理,并及时向提案者反馈;因受法律政策等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采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解释。
(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在一个月内将会办意见送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
(三)承办单位应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者对办理的意见。对内容基本相同或所涉问题相同、提出的意见建议不同的提案,承办单位可以一并协商办理,分别答复。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或有其他意见的,提案委员会应通知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
(四)承办单位应在提案正式交办后三个月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如确因问题复杂、办理难度大,需适当延长答复时间的,要书面提出申请,报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同时报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五)对提案答复应当按统一规定的格式行文,行文要按规定的格式拟稿、审核、签发、编号、缮印、用章。并根据办理答复情况在复文右上角处作出不同标记: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B”标明;提案所提问题因受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决的用“C”标明;提案所提问题留作参考或不可行的用“D”标明。
(六)提案的办理复文需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提案办理复文应直接寄送提案者。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委员活动小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中共党委系统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中共莲都区委办公室;政府系统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同时抄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七)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提案者在收到承办单位办理复文后,应当在半个月内作出书面反馈,并将反馈意见表寄送区政协提案委员会、承办单位或通过区政协提案管理系统反馈。
第二十二条 重点提案根据中共莲都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区政协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区政协领导督办的重点提案由区政协提案委报送中共莲都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阅批。重点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加强领导、建立组织、制定方案,加强与提案者的协商沟通,提高办理实效。承办单位应选择若干件提案作为本单位领导领办的重要提案,并报交办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提案承办单位要建立提案“回头看”跟踪制度,对上年度提案办理承诺事项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办理落实进展情况分别报送提案者和交办机关。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四条 提案的督办在主席会议领导下,由提案委员会统一协调,组织实施,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听取中共莲都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提案办理情况的通报,主席会议每年听取中共莲都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重点提案办理情况的通报。
第二十六条 对反映党委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经主席会议审定通过后可作为重点提案,由主席、副主席每年各选择一件进行重点督办。
第二十七条 重点提案督办坚持“五个一”的基本要求,即听取一次办理方案汇报、参加一次实地调研、召开一次沟通座谈会、听取一次办理情况汇报、参加一次办理面商会。
第二十八条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根据对口的原则选择若干件重要提案进行督办。
第二十九条 对于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应当通过《重要提案摘报》等方式报送中共莲都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区政协等有关领导阅批。
第三十条 提案委员会要会同中共莲都区委督查室、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对未按期办复的提案,及时催办;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三十一条 每年由区政协提案委会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提案办理“回头看”和提案办理工作民主评议。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三十二条 对于优秀提案、优秀承办件、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和提案积极分子予以评选和表彰。其中,优秀提案、优秀承办件和提案积极分子每年评选表彰一次,提案办理先进单位每届评选表彰一次。
第三十三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
(一)提案围绕中共莲都区委、区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提案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推动工作有较为明显的作用;
(四)提案对促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有较为明显的作用。
第三十四条 优秀承办件的评选条件:
(一)符合办理的基本要求,对提案者提出的意见建议答复明确,行文规范;
(二)及时向提案委员会递交由提案人填写的《提案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
(三)提案者对办理工作、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第三十五条 提案办理先进单位的评选条件:
(一)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承办人员熟悉提案办理工作;
(二)提案办理工作制度落实,沟通协商成效明显,能够按时答复和提出会办意见;
(三)复文规范严谨,较好回应了所提问题和建议;
(四)能够及时分析和总结提案办理工作;
(五)推动工作成效显著,提案者满意率高。
第三十六条 提案积极分子的评选条件:
(一)提案具有较高的质量,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解决问题的具体建议;
(二)提案一事一议,格式规范;
(三)有多件提案。
第三十七条 优秀提案、优秀承办件、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和提案积极分子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由承办单位、各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委员活动小组推荐或自荐,经提案委员会初选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优秀承办件、提案办理先进单位由提案者、各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界别、委员活动小组、各承办单位推荐或自荐,提案委员会在征求中共莲都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意见的基础上综合遴选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提案积极分子经自荐或民主推荐,经提案委员会评选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三十八条 优秀提案、优秀承办件、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和提案积极分子由区政协办公室会同中共莲都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表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本条例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