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农村旧村改造工作的建议
提 案 人:梁满云
承办单位:区农办
提案内容:2009年区委、区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农村危旧房改造的若干意见(试行)》(莲委〔2009〕10号文件)。三年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以“改造空心村、撤并自然村、建设新农村”为主要目标的旧村改造和以“修缮、置换、租用、并户”等方式为主的危旧房改造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据有关部门统计,2009-2011年全区农村危旧房改造实施14866户,累计批建新房7094户,修缮加固7772户,拆除旧房建筑占地面积60.9万平方米。全区共有60个村启动旧村改造,2604户农户连片拆除旧房面积达28.74万平方米。
实施了三年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使农村面貌有了较大改善,农户住房条件得到显著提高,赢得了社会和舆论的认可。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仍然存在老村旧房拆除难度大,村民拆房积极性不高的问题,比起拆房,村民更倾向于在村庄新增建设用区块建造新房,导致占用了许多新农村建设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同时又闲置了大量建设用地得不到利用。老村旧房拆除难度大,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首先,现有政策在资金补助力度上仍显不足。根据莲委〔2009〕10号文件的规定,对实施旧村改造的奖励措施主要有:对实施旧村改造,连片拆除危旧房、闲置房(按建筑占地面积计)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村,给予村集体50元/平方米的奖励(该项政策与整村搬迁异地转移、宅基地复垦的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对经批准整村搬迁的农民给予人均少于10000元的补助;对连片拆除危旧房后建设、国土部门重新规划给本村村民建新房的,集中连片10户以上的居住点按1000元/人的标准补助,用于该村旧村改造区块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年收入在农村低保标准120%以下的农村困难家庭实施危旧房改造给予一定的补助。根据此项政策,假设一户农民原有住房面积100平方米,拆除后补贴仅为5000雹,对农户以及村集体拆房积极性的调动是起不到吸引作用的。
其次,部分特殊群体对现有拆房政策存在顾虑。导致老村范围内旧房不能及时拆除而影响旧村改造工作的还有两类情况:一是部分户主或其子女在旧村改造范围外已有新房但在老村仍留有祖传旧房且面积较大,通过户籍分户在旧村改造拆到其旧房时要求按“一户一宅”政策安置建房,但此类分户行为在人均住房面积等方面与丽政发(2005)15号文件存在抵触,无法安置建房用地,所以这部分群体拆房积极性不高;二是按有关法律法律法规规定,只有户籍在本村的村民才能使用村集体土地建房,城镇居民在农村的祖传房屋虽有合法的权源依据,但拆后不能批建,导致这一部分群体没有拆除旧房的意愿。上述两种情况使得旧房拆除工作难以全面铺开,直接影响村庄规划布局的落实,耽误了部分急需建房的农户的建房进度。
随着农村旧村改造工作阶段的不断深入,亟待解决的矛盾问题已摆在眼前。针对目前旧房拆除难的实际原因,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首先,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节约建设用地指标,保护耕地资源。目前,省内衢州等一些地方对连片拆除危旧房、闲置房给予村集体的奖励已经达到了500元/平方米,考虑我区实际,是否可以在现有50元/平方米的基础上予调整,力争达到200元/平方米,以鼓励农民原址拆改建。同时,在尚末开展旧村改造的村庄,对于那些房屋产权清晰,四至界线分明,符合村镇规划的个别拆改建建报批户,在符合村庄规划,处理好相邻关系的前提下,为鼓励其原址拆改建,也可考虑给予享受补贴政策。
其次,加大宣传力度,解除政策疑问。加强对农村村民分户的规范和引导,同时对分户农民在旧村改造中享受“一户一宅”政策的要求酌情予以考虑。对于城镇居民在农村的祖传房屋在旧村改造中拆恰逢后报批建房的问题,在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参考省内淳安等地的做法,适当放宽这尖群体的建房条件,更加人性化地去处理,以期实现顺利推进旧村拆除利用,节约集约用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