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关于规范佛教寺院管理建立健全僧团制度的建议
提 案 人:释妙德
承办单位:区民宗局
提案内容:佛教寺院应是僧人修学、住持、弘扬佛法的道场,是保存、发扬佛教义化的场所,是僧人从事服务社会、造福人群活动的基地,是联系团结国内外佛教徒的纽带。寺院需要保持清净庄严,树立纯正的道风学风,能够正常开展法务活动,并运用其多方面职能,庄严国土,利乐有精,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问题和不足:
目前莲都区佛教寺院发展势头良好,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蓬勃态势,存在以下几个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1、近年来,个别地方以开发旅游资源、促进经济发展为由,超出宗教政策规定范围乱建佛教寺院。
2、有的部门和单位在非宗教活动场所塑造佛像、神像,火搞开光活动,设功德箱,收取布施,借机敛财,有的甚至搞愚昧迷信活动。这些作法,败坏了佛教团体的声誉,严重影响了佛教活动的正常秩序。
3、个别寺院甚至无一僧人住持,管理混乱,贪利自养,乡愚混搅,讳谩无知,完伞舍弃寺院作为信仰家园的神圣性和超越性,金钱至上,将佛教的寺院经济与社会一般的经济活动等量齐观、视作一体,以利润为其追逐的唯一目标,为那些利用宗教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空间,不仅给宗教事务的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而且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从实务上看,寺院从事经济活动,参与商业操作,其症结不在于是否可以,是否如理如法,而是在于对佛陀旨意的领会是否到位。中幽佛教扎根于华夏文明;中国寺院奠基于华夏大地。这是审视中国佛教以及寺院的着眼处。中国佛教,特别是中国寺院、僧团,与印度的佛教和僧团,有着巨大的差异。“比丘”一词本身即是“乞士”之义。所以,沙门不得从事生产,更不得经营买卖,是印度僧团的基本要求。似这种“乞土文化”在印度可以被普遍接受,却在中国被普遍鄙视。中华文明对于乞十,只能以“丐”——乞求施设的可怜虫而称之,无法冠以“士”之英名。中国佛教寺院、僧团事实上从未实行过信仰意义上的托钵行乞的生活规制。为僧团的自养,自魏晋时代中国有规模的僧团、寺院形成以来,寺院都需要通过接受供养、自我经营两种途径,以确保自身生存资源的供给。佛陀曾经有“随缘不变”的原则留给世人,为保持僧团在中华文明的土壤中生根开花,寺院、僧团作出相应的调整,是必要的,也是允许的。何谓“随缘”?何胃“不变”?“随缘”之目的足为实现其“不变”的部分,这些根本性的原则必须把握好。
社会上的各种资源,包括属于自然性质的生态资源、矿产资源、土地资源,以及属于社会性质的信仰资源、权力资源、学术资源、人脉资源等等,各有其途,各有其用。但罔顾各种资源的性质、作用,一窝蜂地拥入市场经济的竞技场,为经济利益和短期效益所驱动而无端、无序、无节制的消耗,必将对资源形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就信仰资源而言,如果由于某些不明实务的指导方法的错误,导致被过度的世俗化、商业化利用与消耗,则必然使信仰的纯洁性、寺院的神圣性被销蚀。长此以往,佛教前途堪忧!世道人心堪忧!必然会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产生消极影响,致使宗教矛盾激化,进而影响社会稳定,毁败经济建设成果。
二、建议措施
为加强寺院管理,维护寺院的合法权益,保证佛教活动正常进行,特提出以下建议:
1、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自己管理;在教内,寺院应受佛教协会的正确领导。重点寺院,须按十方从林制度建立和健个僧团组织。
2、建立寺院高层人员的管理制度。寺院住持,须根据选贤任能原则,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经本寺两序大众民主协商推举礼请;小得由在家居士或未受戒僧人充领冒任,更不得混淆视听,愚弄大众,由社会闲散人员充任,白天出家,晚上在家,玷污佛法,紊乱人心;化持在任期限内如道风严重不正或重大失职,经上一级级佛教协会核实后应予以免职:任免寺院住持,均须报相应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住持退位后,寺院应按传统办法,妥善安置照料。
僧团序职如酋座、西堂、后堂、堂主等班首,列职如监院、知客、维那、僧值等执事均应由本寺住持按照丛林请职制度和民主主协商原则,定期任命、晋升序职人员,任免列职人员。
住持、班前、执事人选的条件是:爱这守法,具足正信,勤修三学,戒行消净,作风正派,有一定的佛学水平和组织办事能力。
住持对外代表本寺,对内综理寺务。班首、执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扬六和精神,实行民主集中,管理寺院各方面工作。凡重大问题(包括撤免错误严重或极不称职的班首、执事职务),由住持召集班首和主要执事及有关负责人员举行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寺院如确需设立寺务委员会,主任须由住持担任,由主要班首、执事组成,可吸收个别爱国爱教职工、作风正派、有组织和工作作能力的居士参加。寺务委员会的职责相当于寺务会议,任期一年。
3.寺院须安排好僧众修持,坚持早晚功课,经教学习,修禅念佛,过堂刚斋,严守戒规,整肃僧仪。僧人务须僧装,素食,独身。须适当安排讲经说法,提高信众对佛教基本教义的认识水平,肩发他们广学力行、爱国利民的积极性,指导他们正信正行。寺院不得进行属佛教的迷信活动。佛事活动应如法如常举行,不得巧立名目,乱收供养。活动的规模、次数、时间,应作适当安排,避免妨碍僧人学习和寺院其他工作。
4、寺院应安排时间,建立制度,组织僧人学习宪法和法律,学学习时事政策,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增强爱国守法观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对宗教徒的要求,提高思想觉悟和认识水平。应积极进行智力投资,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培养僧才。可举办本寺僧人学习班,还可挑选品德较好,佛学文化水平较高的中青年僧人,在法师的指导下,钻研教理,认真阅藏,进行重点培养,结合本寺、本宗派、小地区的历史特点和收藏的经书、文物,有计划地开展资料整理和学术研究,把这方面工作和造就人才结合起来。有条件的寺院,可在省佛教协会统筹下,举办初级佛学院;也可办短期的专门知识(如佛事唱念仪轨以及寺院管理需要的财会、文物保管等)培训班。
5、寺院可以接受信徒自愿的布施(包括佛事收入),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向信徒勒捐。寺院应在量力自愿的原则下,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或名义向寺院摊派财物。寺院可以接受外国友人,港、澳、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不附带政治条件和无损寺院主权的捐赠。一切布施、捐款,除明确供养个人的以外,均归常住。
6、因寺制宜,举办符合寺院特点的农业、林业、手工业等事业和法物流通、素斋、客舍等白养事业,逐步做到以寺养寺。生产、自养事业,可以吸收必要数量的职工,也可单独核算,但人事、财务、业务,必须由寺院统一管理。
要加强寺院僧众与职工的团结合作。寺办生产自养事业单位负责人可参加或列席寺务会议。寺院要关心职工的生活福利;职工要尊重寺院的清规和宗教习惯,服从寺院的管理。对个别严重违犯宗教政策和劳动纪律的职工,寺院有权按有关规定处理。
寺院的文物、树木等属寺院经管,不接受任何单位占用。
7、寺院应根据本身财力,积极兴办佛教文化和教育事业,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举办安老、施诊、修桥补路等利生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