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劳务派遣行业急需整顿规范
提 案 人:农工党莲都区委会
承办单位:区人劳社保
提案内容:劳务派遣是当前我国人力资源市场根据社会需求而开展的新型的中介服务机构,对于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满足企业不同类型人员的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了解劳务派遣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农工党莲都区委会十分关注这一问题,组织有关人员对丽水市劳务派遣的发展状况进行了专题调查,现提出如下意见建议:
一、基本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丽水市共有派遣企业15家(包括各县市),其中2008年前登记注册的9家,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新注册的6家,主要代理派遣的行业为移动、银行、电力、电信、邮政等,通过对这些行业的调查,发现它们普遍工作基础较好,而且基本上都参加了社会保险,解决、终止劳动合同均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无拖欠工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发生。
但一些工业园的企业则不然,这些企业的劳务派遣工普遍存在很严重的问题。一些单位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中的法律责任,降低用工成本,在一些主要岗位、主要工种,长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超越了劳动合同法中“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使用派遣工的规定,呈现泛滥和失控之势。由于缺乏规范和监管,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成为就业市场上新的弱势群体,影响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存在问题:
一是缺乏劳动合同保障。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员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一些派遣企业通过成立A、B两家不同的公司,轮流跟派遣人员签订合同,钻法律漏洞逃避责任,这样就造成劳务派遣人员永远不可能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合同大多是两年一签,时时承受失业的压力。用人单位由于没有直接签劳动合同,可以随意裁员而不必承担太大的成本。
二是同工不同酬现象突出。绝大多数劳务派遣工的劳动报酬低于所在企业正式员工,有的企业中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的基本工资相差30%至40%。在缴纳社会保险方面,现行的一些政策允许为派遣工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基数及缴存比例均远低于企业的正式职工。正式工的社会保险是按照公司上年度平均工资的标准缴纳的,而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的。一些企业为了进一步节省开支,不按规定为派遣工办齐5个险种,有的只办其中的一两个险种,既不支付住房公积金,也不为派遣工提取公益金。
三是政治权益长期被忽视。在入党、入团、入会、评先、晋升等方面,劳务派遣工基本上不被列入考虑对象。所以多数劳务派遣工总感到低人一等,感情上无法融入企业,事业上不能有所发展,成为单位的边缘人群。
四是一些企业采用“逆向劳务派遣”逃避法律责任。所谓 “逆向劳务派遣”,即劳动者已经在用工单位上班,和用工单位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然而用工单位强迫这些工人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再派回原单位上班。这一来一去,企业负担轻了,员工合法权益却受到了损害。
五是全国大部分地区存在着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已开设劳务派遣公司,从事劳务派遣及代理业务,这种即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普遍存在,而且屡屡有违规现象发生。
三、对策建议
一是完善制度设计。特别是加强法制建设、制定配套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劳务派遣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在《劳动合同法》的框架下,制定出台相关配套的政策,对劳务派遣的一些特殊法律问题的衔接做出明确的规定,细化使用劳务派遣企业和用人单位在保障派遣工各项权益中各自其职,制定适合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文本,尽快制定“劳务派遣法”,全面细致地 二是加强监督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地劳务派遣企业的监管机制,严格禁止企业将原有职工转为劳务派遣工,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执法监察,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劳务派遣单位进行专项审查,提高准入门槛,对否符合条件或违规操作的派遣单位及时清理。
三是建立关爱机制。发挥工会作用,保障民主权利,把劳务派遣工纳入到单位工会组织中,让派遣工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动,切实维护派遣工的民主政治、劳动经济等切身权益,构建各谐稳定、健康有序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社会稳定,把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立法思想落到实处,以保障劳务派遣工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劳务派遣行业
在全国开展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劳务派遣公司的行动,对于一些严重违法违规的派遣公司坚决予以取缔,一些程序操作不到位或者时有劳务纠纷的派遣公司,要求立即予以整改,同时清理一批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