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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提案2012第9号

发布日期:2020-09-10 10:21:17     文章来源:莲都 访问次数:

  案    由:关爱农民工子女健康成长 改善农民工子女就学环境

  提 案 人:民盟莲都区委会

  承办单位:区教育局

  案内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批的农民工进入城市,形成了一轮又一轮的“民工潮”,随之而来的农民工子女这一特殊群体,他们或出生在城市,或被父母带到城市,或成为农村留守儿童,他们的生存、生活、学习等环境相对较差,有的就读于学习环境较差的民办学校,有的为了能在公办学校就学而尽其所有缴纳高昂的借读费,有的远离父母留守农村在乡镇学校就学,甚至还有大量的农民工子女辍学成为童工,农民工子女较差的生活环境不公平的受教育机会,对他们的成长是非常不利的,可能从小就埋下仇恨社会乃至反对社会的苗子,长大后若是遇到一些不顺心之事或一些挫折,如遇到工作、生活、婚姻等一些问题,他们就会仇恨社会和反对社会,成为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问题应该也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

  近年来,各地政府在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也必须看到,仍有一些外来适龄儿童、少年无法在城市就近接受义务教育,部分学校还在对农民工子女收缴高昂的“借读费”、“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数量庞大的外来人员子女的涌入,也给城市孩子的学习环境多多少少带来了一些影响,这将成为我国九年义务教育实施过程中的难点问题和困扰社会的一大难题。

  要解决这一难题,我们认为,一方面,要动员政府和全社会的力量,加大基础教育的投入,扩大城市中小学的容纳规模,改善教学环境和硬件设施;另一方面,要积极推进立法工作的进行,修订我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农民工子女教育工作提供有利的制度保障。

  因此,我们建议:

  1、对各学校的“借读费”问题进行清理整顿。流入地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收农民工子女较多的学校(含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按照浙江省教育厅“暂住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免收借读费”之规定,以就近上学为宗旨,各县市中小学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学生家长收取“借读费”和与就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要通过设立助学金、减免费用等力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就学。对违规收费的学校,要予以严厉查处。

  2、公办学校接收为主。根据相关规定,流入地政府要制定有:关行政规章,协调教育、公安、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价格等相关部门,切实做好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要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的接收主渠道作用,尽可能多地接收农民工子女就学。在家长和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引导其到民办学校就学。

  3、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农民工子女凭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暂住证、就业证等材料,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学。凡是符合要求的,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必须统筹安排入学。学校要为学生建立规范的学籍,在评优奖励、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做到对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

  4、因人施教,平等学习。针对农民工子女文化背景、语言、生活习惯等方面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我们政府、社会和市民要从小对他们关心、关注他们的就学问题,温暖幼小的心灵,让他们感受到政府和社会对他们的爱,让他们感到将来有前途、有奔头,从而形成良好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同时,各学校要在教学方法、课程设置、学生区域差异以及心理特点和行为习惯等方面因人施教、分类要求、分层指导。同时,还要建立与农民工子女家庭的联系制度,加强双向交流与沟通。

  5、创建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由于流出地与流入地生活环境、教育条件等存在差异,农民工子女普遍存在着学习焦虑、身体症状、孤独、自责、恐惧等心理健康问题。农民工子女心理健康教育,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有效互动,并持之以恒。净化社会环境,减少诱发心理问题的社会因素。确保校园和校园周边环境的治安,避免社会不良势力对校园的冲击和影响;让农民工子女心理健康教育走进家庭,减少家庭因素给他们带来的心理压力。只有多方合力,才能真正营造关爱农民工子女成长的良好氛围,让他们能健康的成长,消除仇恨社会情绪,将来能够承担起社会的使命。

  此外,还要在学校创建平等的学习环境,促进农民工子女与本地学生的融合。在学生管理、评优奖励、考试竞赛、文体活动、加入团队组织等方面,对农民工子女与本地学生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推进和做好农民工子女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