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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南城城中村改造二期(垟店村、齐垵村)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0-36453      发布机构: 区大数据发展中心      发布时间: 2020-08-18 17:26:06

文号:莲政发〔2020〕22号

生效时间:2020-08-18 17:26:06  废止时间:2021-02-20 15:41:14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0-36453 文号 莲政发〔2020〕22号
发布机构 区大数据发展中心 成文日期 2020-11-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因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丽水南城城中村改造二期(垟店村、齐垵村)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占地约600㎡,建筑面积约3000㎡<详见丽水南城城中村改造二期(垟店村、齐垵村)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红线图>。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南明山街道办事处。

  三、签约期限

  具体签约起止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另行公告。

  签约期满后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将由本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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