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管武装原则的含义
作者:   来源: 莲都   发布时间: 2020-07-30 01:45:13

党管武装原则,就是指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武装力量实施绝对领导的原则。“党指挥枪”是毛泽东同志对这一原则的形象概括。平时我们所说的党管武装,是一个特定的概念,主要是指党对人民军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后备力量建设实施绝对领导。其基本含义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必须置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我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权、指挥权集中于党中央、中央军委,一切行动必须听从党中央和中央军委的指挥,绝不允许任何其他阶级、集团、政党和社会势力插手和篡夺领导权、指挥权。二是保证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和民兵预备役建设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持其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三是加强民兵、预备役部队的政治建设,保证人民军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组织巩固,队伍纯洁,政治上永远合格;四是加强对人民军队和民兵预备役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国防和后备力量建设上的重大问题,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坚持党管武装原则,实现党对国防和后备力量建设的绝对领导,最主要、最根本的是通过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加强领导,把人民军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建设成“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战斗集体。

坚持党管武装原则,就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国防后备力量建设而言,集中表现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对人民武装工作的双重领导制度。这个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省、地(市)、县(市、区)党委书记兼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武部党委第一书记,建有预备团的县(市、区),党委书记兼任预备役团党委书记的制度。

(2)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武部一名主官参加同级地方党委常委,一名主官参加同级人民政府常务办公会议的制度。

(3)建立从中央军委到省、地(市)、县(市、区)党委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的制度。

(4)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接受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地方党委领导的制度。

(5)军分区、县(市、区)人武部主官参加上级军事机关党的委员会的制度。

实践证明,实行对人民武装工作的双重领导制度,是行之有效的制度,是坚持和贯彻落实党管武装原则的可靠保证,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