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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莲都区属幼儿园放学后园内托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1-36864      发布机构: 区发改局      发布时间: 2020-07-01 10:09:08

文号:莲发改价格〔2020〕4号

生效时间:2020-07-01 10:09:08  废止时间:0000-00-00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1-36864 文号 莲发改价格〔2020〕4号
发布机构 区发改局 发布日期 2021-01-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根据《丽水市教育局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幼儿园放学后园内托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教基〔2020〕30号)、《关于印发〈莲都区幼儿园放学后园内托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莲教发〔2020〕35 号)规定,经成本调查和公开征求意见及集体审议,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莲都区教育局、莲都区财政局出台了《关于公布莲都区属幼儿园放学后园内托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莲发改价格〔2020〕4号)。 

  一、出台背景 

  开展幼儿园放学后托管服务,是帮助家长破解因工作等原因不能按时接送幼儿难题、保障幼儿安全、促进幼儿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是回应社会关切,解决幼儿园“放学早、接送难”矛盾,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能力、使人民群众具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的关键小事、民生实事。市政府已将“全面实施幼儿园放学后托管”纳入2020年度十方面民生实事之一。 

  二、主要内容 

  区属公办幼儿园托管服务费标准220元/生.月,区属民办幼儿园托管服务费可参照区属公办幼儿园托管服务费标准范围内收取。托管服务收费可按学期收取,因故未参与托管服务和中途参与托管服务的学生,学校应按实际参与托管时间收取托管服务费(每学年按 10 个月(每学期按 5 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收取,超过15天的按1个月收取)。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参加园内托管服务的,幼儿园予以适当减免托管服务费。并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区发改局党组书记、局长解读《关于公布莲都区属幼儿园放学后园内托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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