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农批市场和重点餐饮专项食品抽检信息的通告》(2020年第15期),涉及我区2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丽水市莲都区粤江南餐厅现场制售的汤泡海蜇(即食海蜇)凉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丽水市莲都区粤江南餐厅2019年11月21日现场制售的汤泡海蜇(即食海蜇)凉菜经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在2019年12月16日向丽水市莲都区粤江南餐厅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编号为No201912160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现场未发现当批次“汤泡海蜇(即食海蜇)”及其原料海蜇。
丽水市莲都区粤江南餐厅于2019年11月9日从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惠艳水产商行以350元每桶的价格购进品名为“大连海蜇头”的原料海蜇4桶,每桶7斤,共购进原料海蜇28斤。丽水市莲都区粤江南餐厅在其餐厅厨房内将上述原料海蜇冷水冲十几个小时,之后使用煮开的开水烫3分钟后捞起装盘后以“汤泡海蜇”凉菜对外销售。28斤原料海蜇共制作了36份“汤泡海蜇”凉菜,每份“汤泡海蜇”凉菜销售价格为48元,36份“汤泡海蜇”凉菜已经全部销售完。
(三)风险防控情况。本局责令丽水市莲都区粤江南餐厅立即召回产品并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因同批次现场制售的汤泡海蜇(即食海蜇)凉菜已经全部销售完,又是餐饮环节现场制售商品,故无法采取召回措施。我局将加大对海蜇脱铝技术的科普宣传,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加强辖区内的日常监管,组织对其他餐饮店同类批次产品增加监督抽检批次,努力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二、丽水市马德高早餐店现场制售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9年11月19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丽水市马德高早餐店进行抽样检测,对经营场所内待销售的油条进行随机抽检,共抽检当日生产的油条5根,抽检单价为1元/根。2019年12月10日,本局收到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SP-D190632的检验检测报告,结果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实测值为341mg/kg,标准指标为≤100mg/k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2019年12月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同批次油条。
该批次不合格油条是由当事人经营者马德高制作,其于2019年11月18日晚用3kg面粉、100g油条复配膨松剂、40g小苏打和30g食盐加适量水和成面团,放入冰箱保存。于2019年11月19日早上将面团拿出放置在案板上醒发2-3个小时后,切成小条,拉成麻花形状,最后放在油锅里炸熟制作而成,共制作了78根油条。上述油条复配膨松剂及小苏打从粮油批发市场购进,当事人未索证索票,无法提供供货方名称及相关资质。至案发时止,该批次不合格油条78根全都销售完。
(三)风险防控情况。本局责令其立即召回产品并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因同批次现场制售的海蜇已经全部销售完,又是餐饮环节现场制售商品,故无法采取召回措施。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