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02000000/2020-27878 | 文号 | 莲政办发〔2020〕1号 |
发布机构 |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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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莲都区金港公寓安置房申购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莲都区金港公寓安置房申购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丽水市莲都区金港公寓安置房申购工作,加快农民异地转移步伐,促进农村人口有序集聚,根据《莲都区农民异地转移工程实施意见》(莲政发〔2008〕15号)及其补充意见等政策规定,结合大港头镇异地搬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莲都区大港头镇金港公寓安置房(以下简称‘安置房’)的申购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莲都区大港头镇金港公寓安置房申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金港公寓安置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安置房的申购与管理工作,大港头镇人民政府负责安置房申购资格的审查工作。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莲都分局、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莲都区建设局、莲都区农业农村局、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莲都区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区大搬快聚办)负责安置房申购资格的审查确认工作。浙江丽水古堰画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丽水宝业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大港头镇人民政府做好安置房销售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安置房的申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区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组成监督检查组,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并在镇纪委设立举报电话:0578—2659081,接受群众举报。 第二章 安置房户型及房源 第五条 安置房为多层公寓式住宅,共有160套安置房,其中以上8套;110-120平方米24套;1006套;80-100平方米56套;6042套;以下24套。 第三章 申购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安置房申购对象为大港头镇均溪村黄田自然村、西斜自然村,根据莲政发〔2008〕15号文件及其相关政策补充规定,按要求完成旧房拆除享有异地转移安置扶持政策但尚未安置的搬迁对象。 第七条 虽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安置房: (一)已拥有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产权的; (二)已享受迁建安置和公寓安置政策或其他保障性住 房的安置政策;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造住宅,在申购报名前未自行拆除的; (四)按有关政策转移搬迁后,出售、出卖、赠与、析产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已有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产权房屋的; (五)在安置房申购报名前,因婚嫁、就业等原因户籍已迁出莲都区,或已死亡的人口; (六)其他不符合安置房申购条件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对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转移搬迁后,申购报名前,因婚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落户等原因迁入户籍,或出生并办理户籍登记的人口,可计入申购人口; (二)夫妻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婚尚未有子女、达到法定婚龄但未登记结婚的,可增加一个申购人口; (三)转移搬迁时尚未分户,但申购报名前根据分家立户条件已分家立户的,可以按分户后条件予以申购; (四)同一申购批次内的直系亲属间可以合并申购,其享受优惠安置面积按合并户后的人口计算。 第四章 购房面积和价格 第九条 安置房申购以户为单位,每户限购一套,具体选房顺序视报名情况审查后出台选房办法。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申购对象享受安置房优惠购房面积为:1人户,;2人户,;3人户,80平方米;4至5人户,;6人及6人以上户,。优惠购房面积标准以内的面积部分按政府基准价购买,超出优惠购房面积标准部分在基准价的基础上增加1500元/平方米购买。购买面积少于可优惠购房面积标准的,按实际购买面积予以优惠,不另行补差。 第十一条 安置房政府基准价为:2900元/平方米。安置房实际售价以政府基准价为基础,先根据朝向因素进行调节,后按层次调节。朝向价格调节标准为:每幢安置房坐落在东首的加120元/平方米,坐落在西首的加60元/平方米,其余的不加减。层次差调节标准为:一层为基准价,二层至顶层每层递加60元/平方米。储藏间和地下车位价格为:储藏间1450元/平方米,地下车位40000元/个。 第十二条 异地搬迁的申购对象购买安置房后,可按符合申购条件的实际人口享受3000元/人的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奖励资金,该奖励资金在半年内完成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有效。 第五章 购房程序 第十三条 安置房申购的程序。 (一)报名。符合申购条件并有意申购的对象,按照公告的时间要求,填写《丽水市莲都区金港公寓安置房申购报名表》。报名表填写后由村双委审查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交大港头镇人民政府。申购报名截止日期由大港头镇人民政府另行公告,逾期未报名的,视作自动放弃本次购房和公寓安置的资格。 (二)审核。大港头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建设管理所、行政执法中队和搬迁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对报名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购条件的,在申购对象行政村和镇政府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对象,加盖公章后送区大搬快聚办。 (三)确认。异地搬迁对象由区大搬快聚办组织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办公室、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莲都分局对上报材料进行联审;审核结果在《丽水日报》和莲都区政府门户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金港公寓安置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审定的,核发《丽水市莲都区金港公寓安置房准购证》。 第十四条 选房顺序。对于取得申购资格的对象,由大港头镇人民政府根据以下排序确定挑选安置房的顺序: 1.金港公寓安置房选购顺序由丽水市莲城公证处以随机摇号方式确定选房先后顺序。如若剩余房源数量少于本次安置的申购对象数,以现有房源按排序购完即止。 2.本期购房具体选房规则。摇号产生各批次顺序号后,原则上按大户型、中户型、小户型三个批次分别进行选房,具体选房方式以选房办法为准。 3.选房顺序号以摇号产生的1-N的先后顺序执行。 第十五条 取得相应户型申购资格的安置对象,凭大港头镇政府的通知,到指定地点按本办法第十四条中确定的申购顺序依次自行挑选房号。如若剩余房源数量少于申购对象数,以现有房源按排序购完即止。 第十六条 购房户选定房号后,应在15天内一次性交清购房款或交清首付款与丽水宝业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在签订合同后30日内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逾期未办结购房手续、缴清购房款,或者没按合同约定时间办好按揭贷款手续的购房户,视作自动放弃本次购房和公寓安置的资格。 第十七条 安置房购房户符合贷款按揭条件的,可以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具体操作按相关银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 督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置房的,解除购房合同,由有关部门注销安置房不动产权证,按原申购价格退还房款(不计利息),收回安置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浙江丽水古堰画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和丽水宝业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设安置房申购专用账户,双方互配印鉴。购房款直接汇入专用账户,由丽水宝业现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住房销售发票。专户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安置完成后,购房款由浙江丽水古堰画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提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安置房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税费及安置房的水、电、有线电视等开户费按规定由购房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的物业管理及收费标准参照普通商品房的标准执行,购房户应按相关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