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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0-27855      发布机构: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0-02-19 09:11:05

文号:莲政办发〔2020〕4号

生效时间:2020-02-19 09:11:05  废止时间:2020-11-27 09:52:05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0-27855 文号 莲政办发〔2020〕4号
发布机构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2-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为了加强政府印章的使用与管理、实现印章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印章使用的权威性、严肃性、有效性、杜绝印章使用中违规现象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一、印章的使用范围
  以政府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代表政府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政府证明的各类材料,与政府签订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以及其它情况需加盖印章的,均须由区长或者分管副区长签批。
  二、印章的使用要求
  1、凡在政府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数字、与政府签订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重要材料上加盖印章的,必须由区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2、凡涉及到财政、人事、项目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签字后盖章,否则,不予盖章。
  3、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政府印章的材料,一律由区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4、一般报送材料、便函、需加盖政府印章的,由审核材料的副区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5、以政府名义开具的单位介绍信盖章时应由区长签字批准;单位介绍信由政府办公室统一编页,存根由专人保管存档。
  6、政府印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区长同意后,方可带出。印章带出期间,使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7、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或者材料,拒绝加盖印章。
  8、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政府印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附件1),经区长、副区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并同时加盖齐缝章。
  9、凡启用印章,经办人必须先出示区长或分管副区长签字,然后认真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经办人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签字并填写清楚文件材料名称、份数、时间和需要说明的事项,印章管理人员进行审核,严格按文件核准印数加盖公章,确保无误后方可盖章。
  10、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印章的,由印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并向负责签字的区长或者分管副区长取得联系确认后可先行用章,并同时加盖齐缝章,但印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附件2)。
  11、负责管理印章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办事,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印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否则,出现事故,责任由印章管理人员自己承担。
  12、规范使用印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13、有下列情况,印章必须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印章使用损坏;印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14、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印章由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送相关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三、印章的保管
  1、政府印章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员要建立“印章启用登记表”,按照规定程序使用,严禁私自交于他人。
  2、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安全,印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3、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区府办主任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印章专管员外出,移交印章时,需由区府办主任同意。
  4、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的保养,使用中达到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
  5、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办理印章交接手续。
  6、印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对外登报作废。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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