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02000000/2020-34241 | 文号 | 莲政发〔2020〕28号 |
发布机构 |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12-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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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莲都区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莲都区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置我区危险房屋,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居住环境,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危房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7〕257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区危旧住宅房屋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18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技术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莲都区行政区划范围(不含丽水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南明山街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是指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工程质量缺陷、第三方侵权行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体系中承重构件成为危险构件,局部或者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第四条 危房治理改造要结合城乡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负责、防治结合、属地管理、分类实施”的工作原则,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业主”)和使用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业主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规定要求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对危房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配合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房治理与应急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危房或者将危房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莲都区“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下设“治危拆违和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治危办”),区治危办负责危房治理改造组织协调、综合指导、督查考核等工作;区治危办设在区建设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房屋使用安全、危房治理改造宣传;负责房屋安全排查和督促鉴定、治理改造;负责危房安全网格化巡查、应急处置和档案管理;负责危房治理改造监督及管理工作;负责危房征收、“大搬快聚”工作的具体实施。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居)范围内房屋使用安全、法律责任和应急避险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危房巡查、必要的应急处置、险情上报和村(居)民协调等工作。 区建设局:负责危房排查、鉴定和治理改造工作的综合指导;负责危房治理改造过程中涉及危房认定的业务指导;负责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危房排查鉴定、应急处置、治理奖励等经费的筹措保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对“一户多宅”的认定和处置;负责危房治理改造过程中涉及土地、规划事项的业务指导;牵头负责危房拆除房屋保全的确权认定工作。 区征收指导中心:负责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危房征收工作的业务指导。 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负责危房治理改造建设过程中执法巡查和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 区国资办、区教育局、区卫健局、区文广旅体局、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民宗局等相关部门(以下简称相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督促鉴定和危房治理改造工作。 区大搬快聚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危房 “大搬快聚”工作。 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等部门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本办法印发之后若部门职责有调整的,危房治理改造职责相应调整。危房治理改造有关职责涉及市本级的,由相应区直单位负责对接。 第七条 建立莲都区危房治理改造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视情召开联席会议,商讨、解决危房治理改造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联席会议商定事宜以区治危办会议纪要形式确定。 第三章 排查鉴定和应急处置 第八条 业主作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房屋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委托安全鉴定负责,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台风、汛期、大雪等恶劣天气期间,要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的房屋,相关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的房屋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排查,在恶劣天气前后及各种灾害、事故之后,要组织应急专项排查。安全排查可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或专业人员辅助开展。政府统一组织的排查鉴定,鉴定费由政府承担,业主自行委托的鉴定,鉴定费由业主自行承担;修缮加固后的复核鉴定费用由政府承担。鉴定机构由区建设局通过政府采购统一委托。经鉴定为C级、D级危房的,应建立健全房屋信息档案,做好排查巡查记录、信访投诉、检查监管等台帐资料。 第十条 区政府制定危房网格化巡查管理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要制定各自管辖范围的网格化巡查实施方案,全面开展巡查监控,确保每幢危房有专人负责巡查。每个月安排巡查次数不少于1次,恶劣天气期间要加大巡查频次,重点防范处置人员回搬、封堵失效、公共安全隐患等情形,做好人员转移和临时避灾安置等工作,巡查要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对房屋采取固化封堵措施,设置警示警戒,阻止人员回搬和无关人员进入。对拒不撤离的住户,情况危急时上报区建设局提请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强制搬离措施。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发现危房存在墙体重度倾斜、开裂等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要督促业主立即消除安全隐患;业主因特殊原因无法自行实施的,可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或相关部门代为实施,不再享受本意见第五章相关奖励。对拒不配合的住户,上报区建设局提请区政府启动《莲都区城乡危险房屋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第四章 治理改造和相关程序 第十三条 业主为危房治理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危房治理改造资金筹措和治理改造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拥有合法产权的危房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治理改造: (一)维修加固。指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屋脊、檐口和地坪)、建筑面积,不改变主要承重结构,对危房结构安全隐患点进行局部维修加固的治理改造方式,改变门窗位置、尺寸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经鉴定为C、D级的危房,可以申请办理维修加固手续。 (二)恢复重建。指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层数,按照原用途在原址对危房进行重建的治理改造方式,室内净高度达不到居住要求的可参照《浙江省村庄设计导则》规定的最低要求进行改造,檐口高度超过原高度的需征得房屋四邻同意,檐口到屋脊高度不变,改变门窗位置、尺寸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经鉴定为C、D级的个人住宅危房,可以申请办理恢复重建手续,增加的建筑面积不予确权和认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危房,需征求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三)征收。已列入近期房屋征收或改造计划范围的危房,经鉴定需整体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的,按相关程序征收。 (四)大搬快聚。依据《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莲都区“大搬快聚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莲政发〔2020〕11 号)的规定,符合大搬快聚条件的危房,按相关程序实施。 第十五条 申请危房维修加固或恢复重建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维修加固或恢复重建事项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危房治理改造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权属证明(土地证、房产证或房屋来源证明等,下同); 4.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主体结构已发生局部坍塌、重度倾斜、开裂加剧等特别危急情况的可不提供,下同); 5.房屋测绘报告(申请恢复重建需提供,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测绘报告的,由村(居)委会提供相关情况说明;申请维修加固无需提供); 6.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涉及多个申请人的,代理人需提供全部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房屋因灾损毁的,可以不提供鉴定报告和测绘报告,但需在灾毁后6个月之内提出申请。 (二)踏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组织危房治理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到现场踏勘,调查房屋和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内的危房治理,还需组织文物主管部门一并参与。 (三)公示。拟批准实施的危房治理改造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现场将房屋鉴定结果、采取的治理方式、治理改造要求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四)核准。经公示7日无异议的,申请人可持下列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手续: 1.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危房治理设计施工图;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内的危房治理,需提供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2.施工管理合同; 3.施工单位(承建人)的资质(资格)证明; 4.治理改造承诺书; 5.其他必要材料。 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发放危房治理改造告知单,同时抄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维修加固或者恢复重建。 第十六条 危房治理改造后的立面效果应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文保建筑、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内的危房治理应遵循“修旧如旧”原则,不得随意改变房屋外立面和建筑风格。 第十七条 危房属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和企业资产,经鉴定需要拆除重建的,由产权管理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和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异产毗连房屋经鉴定属危房的,共有、共用的部位和附属建筑应由共有人共同治理改造,原则上以幢为单位进行申报。主体结构不相连或者实施治理改造不会对周边房屋结构安全产生影响的,经毗连房屋所有人同意,可以分开申报。 第十九条 对始建年代久远、保存较好、被各级政府公布过的传统民居及祠堂、庙宇、亭榭、牌坊、碑塔、堡桥等不可移动文物,其治理改造方案需经文物主管部门审核论证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第二十条 存在部分违建的危房,申请维修加固的,需在违法建设部分依法处理后予以办理相关手续;申请恢复重建的,只对其合法部分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一条 危房维修加固和恢复重建不对房屋、土地进行重新确权,不涉及房屋、土地原有权属和证件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房屋日常维护,以及外墙装饰材料、屋顶瓦片等非结构构件存在安全隐患,但未涉及房屋整体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的,业主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自行组织修缮,无需办理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手续。 第五章 治理奖励和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政府对农村C、D级个人住宅危房实施维修加固、整体拆除(包括恢复重建、拆除改建和拆除不建,下同)的进行奖励。 (一)奖励对象:拥有合法产权(土地证、房产证或房屋来源证明)的C、D级个人住宅危房。已列入大搬快聚整村搬迁范围的不予奖励,具体以区大搬快聚指挥部下达的年度搬迁计划为准。 (二)奖励条件:维修加固的,需经复核鉴定不再属于C、D级危房,且没有违法建设行为。整体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拆除情况进行现场核实确认,并留影像资料,局部拆除不享受奖励。 (三)奖励标准:维修加固的,按建筑占地面积60元/平方米奖励,不高于5000元/户。整体拆除的,按建筑占地面积80元/平方米奖励,不高于7000元/户。 第二十四条 拥有合法产权的C、D级个人住宅危房,拆除之前完成资料收集、房屋测绘和确权,拆除以后如需恢复重建和拆除改建,遇旧村改造、征收、异地搬迁等仍然可以按照房屋原状享受相关政策。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主存在未按规定委托安全鉴定,有险不查、损坏不修,未及时对危房采取修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不配合政府部门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房治理和应急处置,将危房用于出租或开展经营性活动等情形的,依法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因上述原因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行政或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丽水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内(不含南明山街道),危房排查鉴定、应急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产权属于自然人所有的危房,相关程序和所需材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莲都区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实施办法(修订)》(莲政办发〔2017〕1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危房恢复重建/维修加固工作流程图 2.莲都区危房治理改造申请表 3.莲都区危房维修加固/恢复重建联合踏勘调查表 4.莲都区危房拆除重建(市区)联合踏勘调查表 5.危房恢复重建告知单 6.危房维修加固告知单 7.督促解危通知书 8.联合公示 9.莲都区危房应急排险委托实施流程 10.莲都区危房治理改造奖励资金申请流程 11.莲都区危险房屋保全申请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