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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地契话沧桑
作者:   来源: 莲都   发布时间: 2020-11-03 17:19:32

周 率

 

地契作为记录土地权属变更的重要历史资料,真实反映了我国土地制度以及某一历史时期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状况。在我家中就收藏有一份历经满清和民国两朝的百年地契。此地契从右至左由《立卖契》、《立找契》以及一张民国时期由浙江国税厅印制的《浙江新契纸》三部分粘联组成。整份地契全长88cm,高25cm,《浙江新契纸》高51cm ,纸质为白色宣纸,字体均为小楷,从右至左竖排书写。其中《立找契》所书楷体,清秀美观,可称得上一幅书法作品,《浙江新契纸》除几处需手工填写的空格外,其余文字均为制版印刷而成。这份地契虽已有一百七十年历史,但除几处折痕和虫蛀洞外,基本保持了历史原貌。

《立卖契》

   《立卖契》订立时间为清道光十九年十二月(1839年)其全文为:

立卖契

  李其梅今因口食无办,自愿将自手所置之田一处,土名坐落秧坛田一丘,地一块,共计半亩,东至坑,南至潘作昌地,西至潘礼培地,北至山,今立四至分明,立契出卖与潘朱方兄为业,三面言定,时得价铜钱六千文足,其钱当即收讫,外不立领,其田自卖之后,任从潘过(家,丽水方言)收租支税完粮,管业日先并不文墨重叠交加,日后亦无子侄人等争执,为有此式(事)自能支当,不累买主之事,此出两家心愿,并无逼抑等情,其田不拘年限,备办原价取赎,恐(空)口无信,立卖契为照。

   其田地讨过耕种,每年纳粮谷一四斛,再照。

 

                               道光十九年十二月 

                               卖契 李其梅(押)

见中 潘朱良(押)

代笔 桑汝田(押)

《立找契》

 

 《立卖契》所提土名秧坛田,位于今莲都区雅溪镇双溪村寺后山。从上文中还可知,卖主将田地卖出后,并没有马上交出田地,还继续耕种,并向买主支付田租。

《立找契》订立时间为清道光二十七年九月(1847年)其全文为:

立找契

李细清今因父故,钱粮无办,自愿将父手所卖之田一处,坐落本庄,土名秧坛田,与地共两丘,共计额半亩,田至依照前契载明,管业因前价未足,托中向潘朱芳(方)大伯处找得铜钱二千五百文,其钱即日亲收完讫,其田地自找之后,任从大伯边前去改佃耕,一(依)照清丈,推权过户完粮管业,其田地价足自愿找断,日后无找无赎,永为买主血业,自愿找断,此出两家心愿,并无逼抑反悔异言,恐(空)口无据,立找契以割断,永远契照。

 

道光二十七年九月 日立

找契  李细清(押)

见契   李贵富(押)

    从上文可知李其梅和李细清是父子关系。《立找契》是对《立卖契》的延续和补充。令我不解的是《立卖契》中已写明将田地卖给了潘朱方,但为什么在过了八年后,卖方又找买主索要补偿呢?

经查《大清律例-典买田宅》后得知,买卖田地分“绝卖”和“活卖”。清代法律规定 “绝卖”、“永不回赎”等措辞是作为绝卖契的必备内容,而活卖契则必须注明“回赎”字样。此张《立卖契》中没有标示“绝卖”等字样,并约定了以后可按原价赎回,所卖田地的价格低于当时市场价,这种形式叫“断卖取赎”,也叫典卖。卖主有取赎权。一般规定年限,到期按原价赎回,到期不取赎则作卖断处理。

可见,原本李家是想将来把所卖田地赎回,但又逢李父亡故,再无能力赎回,只能又另立《立找契》把当初卖地时低于市场价部分补回,并放弃赎回权。

   《立卖契》和《立找契》在地契的落款处有立契人、代笔人、中间人的签字,但因当时农民大多为文盲,签名大多以画圆圈或画一种只有本人能看懂的符号代替。在两契接缝处盖有一方“丽水县知事印”的红章。此印盖法为左倾斜45度,印章长宽都为6.5cm,篆体。在立契日期处还有一长方形的“丽水县验契所”的验讫章,长6.5cm,3cm,楷体,骑年盖月。

《浙江新契纸》

到了民国,中国的社会性质发生了变化,新政府为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和征收土地税费,重新对前朝的地契进行了验证,《浙江新契纸》写于民国二年(1913年),主要内容包括所卖土地的位置、面积、四至、价格、所应缴纳的注册费,还有编号、日期,以及《用契须知》等内容,并在《用契须知》中明文规定如在规定期限内不去官司府验证,则要加倍征收税费,没有经验证的地契还不能成为打官司时的证据。

在《浙江新契纸》两侧各有一方骑缝章,在右侧落款处盖有一枚丽水县知事郎允的私章,左侧日期处盖有“浙江省国税厅筹备处关防”字样的大印,两印文字均为篆体。在空白处还盖有“契价不及三十元,遵章不收纸价”字样。

    组成此地契的三部分,均详细写明了交易土地的面积、位置,土地四周的边界、买卖双方、中间人、代笔人等内容,再加上盖有官府的验证印章,整份地契严密周详程度不亚于今天的房屋买卖合同,这说明历来无论是官府,还是民间对土地买卖都非常重视,相关手续和地契格式也是相当规范的。

    此契从最早订立的《立卖契》算起,已历经一百七十年的沧桑,见证了我国土地制度的大变革,是后人研究当时丽水农村社会状况的宝贵实物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