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02000000/2018-36484 | 文号 | 莲司〔2018〕49号 |
发布机构 | 区大数据发展中心 | 发布日期 | 2018-09-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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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丽水市莲都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背景情况 1.根据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专项资金需制定管理办法。 2.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财行〔2013〕117号)文件,财政需对当地法律援助经费补助方式、力度等要有较大变化,原资金管理办法(《丽水市莲都区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办法》(莲司〔2013〕12号))已不适用。 3.为加强莲都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2014年莲都区司法局和莲都区区财政局联合下发制订了《丽水市莲都区司法局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莲财〔2014〕102号),并把补贴标准暂时提高到《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中档水平。当时即规划三到五年后,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到上限。现条件成熟,特作如上修订。 二、新旧及省资金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变化情况 《丽水市莲都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018修订稿)依据《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财行〔2013〕117号)制定,与原《丽水市莲都区司法局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莲财〔2014〕102号),有如下主要内容变化:(A是省2013标准,B是区2018新标准,C是区2014旧标准): A1: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按下列标准包干支付补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侦查阶段,每件补助600—9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助800—1200元;审判阶段,每件补助1000—1500元; B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侦查阶段,每件补助 900 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助 1200 元;审判阶段,每件补助1500 元;同一案件原则上三个阶段指派同一律师办理。 C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侦查阶段,每件补助800元;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助1000元;审判阶段,每件补助1300元;同一案件原则上三个阶段指派同一律师办理。三个阶段由同一律师办理的,共支付补贴2500元; A2:民事、行政、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助1200—1800元; B2:民事、行政、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助1800元; C2:民事、行政、仲裁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助1500元;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补助1200元。 A3:二审、重审案件的补贴,按一审案件的补贴标准发放; B3:二审、重审、再审案件的补贴,按一审案件的补贴标准发放; C3:二审、重审案件的补贴,按一审案件的补贴标准发放。 A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补贴,按民事案件的补贴标准发放; B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补贴,按民事案件的补贴标准发放。 C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补贴,按民事案件的补贴标准发放。 A5: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补贴,按同类诉讼案件的最低标准减半发放。 B5: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补贴,按同类诉讼案件的最低标准减半发放。 C5: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补贴,按同类诉讼案件的最低标准减半发放。 A6:申请执行案件的补贴,按同类案件补贴标准的80%发放; B6:申请执行案件的补贴,按同类案件补贴标准的80%发放; C6:申请执行案件的补贴,按同类案件补贴标准的80%发放。 A7:公证案件每件补贴200—300元; B7:公证案件每件补贴300元; C7:公证案件每件补贴300元; A8:司法鉴定案件据实补贴,每件最高不超过1200元; B8:司法鉴定案件据实补贴,每件最高不超过1200元; C8:司法鉴定案件据实补贴,每件最高不超过1200元; A9:受援对象涉及聋哑人、外国人等需要翻译的,每案另补翻译费300—600元。 B9:受援对象涉及聋哑人、外国人等需要翻译的,每案另补翻译费600元。 C9:受援对象涉及聋哑人、外国人等需要翻译的,每案另补翻译费500元。 A10:代写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安排社会律师等专业人员值班接待群众来访、电话咨询或开展法律咨询活动的,补贴标准由各地确定。 B10:法律援助人员以接待来访、来电等形式为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的,每个工作日补贴不超过300元。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免费代写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代书每份补贴300元。需调查取证、制作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较复杂的代书案件每案补贴500元。 C10:法律援助人员以接待来访、来电等形式为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的,每个工作日补贴150元。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免费代写法律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代书每份补贴300元。需调查取证、制作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较复杂的代书案件每案补贴500元。 A11:跨市、县(市、区)办案的,根据办案成本适当增加办案补贴,增加部分最高不超过同类案件补贴的1倍。 B11:跨市、区办案的,根据办案成本适当增加办案补贴,增加部分最高不超过同类案件补贴的1倍。 C11:跨市、区办案的,根据办案成本适当增加办案补贴,增加部分最高不超过同类案件补贴的1倍。 三、办法的指导性、前瞻性及起草与沟通情况 根据省司法厅会议精神,2018年省级财政转移支付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将增加,且新增加经费的分配将与欠发达及次欠发达市、县(市、区)落实《管理办法》的具体补贴标准和工作进度相结合。各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幅度,结合当地财力,尽快修订本地的案件补贴标准,并且尽可能将补贴标准确定在标准幅度的中上水平。 2014年我们把标准暂时定在《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补贴标准中档水平,当时即规划三到五年后,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到上限。现根据莲都区发展情况,条件业已成熟,特作如上修订。 丽水市莲都区司法局 2018年9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