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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源文件http://www.liandu.gov.cn/art/2018/2/28/art_1229430187_18763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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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百万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实施方案》等文件相继出台,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同时鼓励设区市以及县(市、区)加快出台相应支持政策,加快推进光伏发电应用走进千家万户,融入百姓生活。莲都区被列入了2018年“光伏小康工程”试点县名单,光伏发电项目也是增加扶贫重点村集体经济收入、帮助低收入农户稳定增收的渠道。近年来,莲都区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项目日益增多,但也普遍存在着在一些问题,如项目备案和验收程序不够完善达不到“最多跑一次”、光伏项目质量参差不齐、在违法建筑上搭建、施工过程中存在违法现象等问题,因此,莲都区迫切需要制定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工作要求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百万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 规范光伏建设企业、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要求、完善备案和验收并网流程及部门的责任分工、明确光伏建设项目负面清单、实现光伏发电项目“最多跑一次”等。 三、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49号)、《浙江省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发改能源〔2014〕4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浙江省百万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09号)、《既有民用建筑加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设计导则》(建设发〔2016〕292号)、《农村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一体化应用技术导则》(建设发〔2016〕291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1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和文件精神,并结合莲都区实际。 四、文件执行范围 在莲都区范围内(不含南明山街道)开展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实施意见》共分为十部分: 第一部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定义; 第二部分为实施意见执行范围; 第三部分为承接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企业条件,要求光伏建设企业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并报区发改局登记后公示; 第四部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负面清单,各责任单位列出负面清单报区发改局备案,明确了禁止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区域和部位。 第五部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的流程及备案需提交的材料,同时承诺了办理时限。 第六部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技术要求,明确了光伏发电项目必须按照《既有民用建筑加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设计导则》《农村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一体化应用技术导则》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安装。 第七部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全措施。区发改局与光伏建设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牵头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不定期检查施工中的项目等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部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验收程序,同时承诺了办理时限。 第九部分为责任追究,建立莲都区光伏企业黑名单制度,发现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认定、利用假冒伪劣产品、不按规范设计施工、违法搭建等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十部分为实施意见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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