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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查处兵役违法行为暂行规定》解读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18-02-28 16:2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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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2018-02-28 16:27:14  废止时间:2021-02-23 1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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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为什么要出台查处兵役违法行为暂行规定?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服兵役。2016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国发〔2016〕33号文件”),文中明确将“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行为”列入四种严重失信行为之一,实施联合惩戒。为加强兵役执法工作,规范兵役行政处罚,确保兵役工作顺利展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莲都区查处兵役违法行为暂行规定》。 

   2.如何理解规定中“对莲都区内兵役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区征兵办会同相关部门办理。”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 

  3.列入查处范围的公民兵役违法行为主要有哪几种类型? 

  解答: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二是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三是应征公民入伍后拒绝服兵役。 

  4.适龄公民和应征公民如何界定? 

  解答:本规定所称适龄公民是指户籍在莲都区、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至22周岁的公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以放宽到24周岁;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适龄公民。在莲都区内应征的外地籍普通高校大学生适用本规定。 

  5.如何界定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行为? 

  解答:适龄公民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一)适龄公民接到参加兵役登记或体格检查的通知后,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拒不到指定地点参加登记和体格检查,或故意外出中断联系的;(二)适龄公民初检合格后,外出不归,并拒绝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复检和政治考核的;(三)其他兵役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形。 

  6.对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行为查处有何规定? 

  解答: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区人民政府强制其进行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受到处罚的公民,仍然有义务服兵役。 

  7.如何界定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行为? 

  解答:应征公民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拒绝、逃避征集:(一)以纹身、打耳孔、降低视力等故意损害身体的手段拒绝、逃避征集的;(二)以假装耳聋、近视、色盲或伪造病历、故意隐瞒病史或故意使士兵基本职业适应性检测不合格等弄虚作假行为拒绝、逃避征集的;(三)以故意违法违纪拒绝、逃避征集的;(四)体检时冒名顶替,或利用药物、酒精、剧烈运动等手段故意破坏血、尿等采样,导致体检指标异常而不符合征集条件的;(五)被批准服兵役后,以种种借口拒绝、逃避入伍的;(六)其他兵役法律法规规定的拒绝、逃避征集违法情形。 

  8.对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行为查处有何规定? 

  解答: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区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两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职工的,两年内不予晋级、晋职,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9.如何界定应征公民入伍后拒绝服兵役的行为? 

  解答:应征公民入伍后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拒绝服兵役:(一)入伍后不安心服役、违规违纪、无故申请离队被部队退兵的;(二)入伍后发表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不满言论,编造病史或捏造打架斗殴、嫖娼、吸毒、参加黑社会组织等违法犯罪事实,或以跳楼、自残、自杀等极端手段威胁,影响部队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而被部队退兵的;(三)入伍后怕苦怕累、不愿受部队纪律约束,拒不参加正常的训练和操课,多次私自外出不归而被部队退兵的;(四)入伍后因其他思想问题被部队作退换兵处理的。 

  10.对应征公民入伍后拒绝服兵役的行为查处有何规定? 

  解答:应征公民入伍后拒绝服兵役的,由区人民政府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办理出国出境、升学手续;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职工的,不予复工、复职;原是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的,不得恢复学籍。 

  11.对拒绝、逃避兵役行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有何规定? 

  解答: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文件)规定,将“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行为”列入四种严重失信行为之一,实施联合惩戒。区征兵办确认公民具有拒绝、逃避服兵役行为的,还将填写《拒服兵役人员征信处罚申请表》,待丽水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批后,将当事人不履行服兵役义务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征信机构,列入个人信息报告中,该不良信息自事件终止之日起保存5年。区征兵办在将当事人不履行服兵役义务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征信机构前,应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该情况事先告知该当事人。 

  1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兵役工作中有何法律义务? 

  解答:《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规定,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加强部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地区、本单位的征兵工作。主要包括及时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配合有关部门对适龄公民进行政治考核和体格检查、落实优待安置政策等。 

  13.查处兵役违法行为的具体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区征兵办时查处兵役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当场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查处兵役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立案。区征兵办对初步掌握的兵役违法行为进行核实后,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填写《兵役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立案。 

  (二)调查取证。区征兵办对发现的兵役违法行为,必须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调查中应做好查证案件所需的调查笔录、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的制作和收集工作。 

  (三)适时教育。案件承办单位应对违法行为人给予教育,做好记录,并及时发出《兵役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 

  (四)拟定意见。区征兵办对违法行为人的兵役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由区人民政府具体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五)权利告知。拟定意见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案件承办人员拟定《兵役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兵役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六)复核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区征兵办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组织听证。 

  区征兵办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具体听证程序。听证结束后,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听证笔录经当事人确认无误当场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附卷;听证人、书记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 

  不得因当事人申辩或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七)处罚决定的作出。区征兵办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结合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依据相关兵役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全部证据材料,报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核后,由区人民政府审批决定。 

  (八)文书送达。兵役行政执法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 

  (九)处罚决定的执行。由区征兵办具体办理。 

  14.对兵役违法行为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有何规定? 

  解答:当事人接到《兵役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应自觉履行,当事人逾期既不履行,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依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由区征兵办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5.莲都区查处兵役违法行为暂行规定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解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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