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18〕96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在施行过程中,负责决策评估的组织机构对决策造成的影响、决策实施的成本与效益、决策与社会实际的符合程度等作出的评估。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区政府就下列重大事项做出的决策: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教育等民生领域和环境保护、资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四)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中的其他决策事项。
评估的决策事项,一般应当实施满1年。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独立、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18〕96号)实施。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应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包括执行体系建立、相关执行机关协同配合和执行举措的时效性、正当性、合法性等情况;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目的实现程度,包括产生的近期效益和远期影响,实施前后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比较等;
(三)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继续实施的潜在风险和可能影响;
(四)行政系统内部认可度、利益相关方评价和社会公众满意度;
(五)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开展评估工作应当按照评估方案要求,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座谈交流、专家论证、实地调查、抽样检查、问卷调查、舆情跟踪、数据收集等形式进行,全面收集反映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资料、图文、数据,全面了解利益相关群体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相关执行机关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配合评估工作,提供相关文件档案、数据图表、音像视频等,并为评估机构工作提供便利。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完成,应形成评估报告,报告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执行效果、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分析透彻、建议可行。
第九条 区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审核后,形成对决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最终决定。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参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