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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18-01-26 11: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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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2018-01-26 11:36:22  废止时间:2020-11-30 11: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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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依据莲都区《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莲政发〔2013〕38号)、《莲都区民政局关于分解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任务的通知》和《莲都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现对我区照料中心运行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二、文件依据

制定方案的依据有:依据莲都区《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莲政发〔2013〕38号)、《莲都区民政局关于分解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任务的通知》和《莲都区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等。

三、文件执行范围

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功能应当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设置,具备日间照料、保健康复、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援助、入户服务、法律维权等多种功能。有条件的可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下不断拓展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如下:

(一)生活照料:为老年人提供托老、用餐(配、送餐)、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和陪护等服务。

(二)健康保健服务:建立社区老年人健康档案信息,并提供健康教育、疾病防治、康复训练、心理卫生等服务。

(三)文体娱乐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知识讲座、学习培训、歌舞、书画、图书等服务。

(四)精神慰藉:提供学习、聊天和文体活动等服务。

(五)法律维权: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维护老年赡养、财产、婚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等服务。

(六)其他志愿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无偿、有组织的志愿者服务、义工服务和邻里、老年人互助服务。

四、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营管理应当坚持福利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原则。为在日间照料中心接受服务或委托服务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休闲娱乐、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日托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日间照料中心,开展上门服务。

各乡镇(街道)和社区有选配相应的管理人员,选配办法根据《关于选配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专职服务管理人员的通知》(莲民〔2017〕98号)执行。管理人员须参加民政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予以辞退。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日常管理与服务由管理员负责。

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划、管理指导办法的制定和督导落实。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落实本辖区日间照料中心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以及财政投资(含其他资金)的运行监管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是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负责本单位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具体管理工作;负责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的筹措及管理;负责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上级分配的资金和物品。

日间照料中心按老年人服务需求、服务内容和老年人经济收入等情况实施无偿、低偿服务。收费性服务项目实行“三定”(定服务项目、定服务内容、定收费标准)、“三公开”(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效果、服务价格)。

日间照料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张贴公布,并报各民政部门及乡镇(街道)备案。日间照料中心工作人员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公益岗位人员、志愿者队伍及其他聘用的专业服务人员等组成。

五、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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