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LDD57-2017-0006
关于印发《莲都区残疾人慰问等相关补贴补充规定》的通知
莲残〔2017〕86号
各乡镇(街道)残联: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及《丽水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丽政令〔2013〕78号)文件精神,为完善和规范残疾人慰问、有线电视收视费及初装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的发放,经研究,制定了《莲都区残疾人慰问等相关补贴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莲都区残疾人联合会 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
2017年12月25日
莲都区残疾人慰问等相关补贴补充规定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及《丽水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丽政令〔2013〕78号)文件精神,为完善和规范残疾人慰问、有线电视收视费及初装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的发放,特制定本办法。
一、残疾人慰问
(一)慰问的对象及范围
1、慰问对象
残疾人慰问是指对因病、因灾、因就学、康复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莲都区籍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的救助慰问措施。
残疾人慰问形式主要有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春节等节日集中慰问及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分散慰问。
2、残疾人慰问的申请办理程序
⑴由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莲都区残疾人慰问审批表》(见附件),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⑵乡镇(街道)残联全面综合核查情况并上报区残联。
3、慰问金发放标准
⑴按照申请人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确定慰问金档次,一般慰问标准为500~800元,对因遭遇重大意外事故、重大疾病医疗等导致家庭困难的,可给予800~1500元的慰问,确因特残原因导致生活极其困难的,可给予最高限额两倍以内的慰问。
⑵原则上慰问对象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
二、残疾人家庭有线电视费及初装费减免
莲都区籍残疾人家庭安装有线电视的,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相一致,均在莲都区辖区内的,莲都区华数公司凭《残疾人证》免收初装费(材料费除外),减半收取电视收视费,区残联每年根据莲都区华数公司提供的减免人员汇总表进行核对,审核无误后,将减免费用一次性拨付给华数公司。
三、残疾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莲都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莲政办〔2009〕40号)文件要求,莲都区籍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照对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按当年最低缴费档次缴费标准予以全额补贴。莲都区籍三、四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对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按当年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的50%予以补贴;已享受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缴费补贴的,不再重复补贴。个人缴费补贴实行先缴后补,以区社保中心提供的上年度实际缴费人员名单为准,核对无误后将补贴直接发放至残疾人社保卡。
本文件自2018年1月1日施行,由莲都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
附件:莲都区残疾人慰问审批表
《关于印发〈莲都区残疾人慰问等相关补贴补充规定〉的通知》的解读
2017年12月,丽水市莲都区残疾人联合会、莲都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莲都区残疾人慰问等相关补贴补充规定〉的通知》(莲残〔2017〕8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完善和规范残疾人慰问、有线电视收视费及初装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的发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及《丽水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丽政令〔2013〕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残疾人工作实际,经研究,制定了本文件。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残疾人慰问:明确慰问的对象及范围、慰问的申请办理程序、慰问金发放标准。
(二)残疾人家庭有线电视费及初装费减免:莲都区籍残疾人家庭安装有线电视的,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相一致,均在莲都区辖区内的,莲都区华数公司凭《残疾人证》免收初装费(材料费除外),减半收取电视收视费,区残联每年根据莲都区华数公司提供的减免人员汇总表进行核对,审核无误后,将减免费用一次性拨付给华数公司。
(三)残疾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莲都区籍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照对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按当年最低缴费档次缴费标准予以全额补贴。莲都区籍三、四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对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按当年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的50%予以补贴。
三、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该文件自2018年1月1日施行。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通知》由区残联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莲都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电话0578-213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