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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2017年城区公办中小学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实施办法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17-27884      发布机构: 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 2018-01-12 17:10:13

文号:莲教发〔2017〕38号

生效时间:2018-01-12 17:10:13  废止时间:2021-02-23 10:25:48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17-27884 文号 莲教发〔2017〕38号
发布机构 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17-04-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直属单位、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招生行为,全面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6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0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15〕36号)、《浙江省教育厅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基〔2016〕69 号)和《丽水市莲都区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莲政办发〔201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莲都实际,特制定莲都区2017年城区公办中小学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实施办法。 

  一、招生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和“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招生办法,确保招生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公平进入城区公办学校就读的权利。 

  二、招生对象 

  符合报名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一年级招收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出生的6周岁适龄儿童;初中一年级招收今年小学应届毕业生。 

  三、招生办法 

  (一)莲都区非城区户籍新生(简称“本区非”学生)申请在城区公办学校就读招生办法 

  1.申请条件及材料 

  “本区非”学生原则上回户籍乡镇学校就读。确因家庭迁居、父母工作变动等情况,需在城区公办中小学就读的新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1)儿童父母一方户籍在城区的【第一类】 

  提供材料: 

  ①儿童及父母户口本、父母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②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原件(报名就读小学的提供);小学毕业学校电子学籍系统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原件(报名就读初中的提供)。 

  (2)儿童父母在城区购买全权所有商品住房的【第一类】 

  提供材料: 

  ①儿童父母全权所有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儿童及父母户口本、父母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③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原件(报名就读小学的提供);小学毕业学校电子学籍系统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原件(报名就读初中的提供)。 

  (3)儿童父母一方在城区有固定住所、有合法稳定职业并工作3年以上、在市本级或区人力社保部门缴满3年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第一类】 

  提供材料: 

  ①社保部门出具的缴满3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清单原件(2014年6月30日前办理至今无中断,补缴无效); 

  ②儿童及父母户口本、父母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③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原件(报名就读小学的提供);小学毕业学校电子学籍系统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原件(报名就读初中的提供)。 

  (4)儿童父母一方在城区有固定住所、有合法稳定职业并工作1年以上、在市本级或区人力社保部门缴满1年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二类】 

  提供材料: 

  ①社保部门出具的缴满1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清单原件(2016年6月30日前办理至今无中断,补缴无效); 

  ②儿童及父母户口本、父母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③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原件(报名就读小学的提供);小学毕业学校电子学籍系统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原件(报名就读初中的提供)。 

  2.录取办法 

  根据城区有关公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和实际报名人数,在公办学校尚有招生余额的前提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自愿申报与电脑派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录取(先录取第一类,再录取第二类,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实行“捆绑”派位)。 

  “本区非”学生未被录取的,建议回户籍乡镇学校就读,也可选择到城区民办学校就读。“本区非”学生被城区公办学校录取后,享受与城区户籍学生同等的教育政策。 

  (二)非莲都区户籍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新生申请在城区公办学校就读招生办法  

  1.申请条件及材料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确因父母工作原因要求在莲都城区公办中小学就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1)儿童父母在城区购买全权所有商品住房的【第一类】 

  提供材料: 

  ①儿童父母全权所有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儿童及父母户口本、父母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③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原件(报名就读小学的提供);小学毕业学校电子学籍系统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原件(报名就读初中的提供)。 

  (2)儿童父母一方持《浙江省居住证》3年以上、并在城区有固定住所、有合法稳定职业、在市本级或区人力社保部门缴满3年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第一类】 

  提供材料: 

  ①莲都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2014年6月30日前办理至今无中断); 

  ②社保部门出具的缴满3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清单原件(2014年6月30日前办理至今无中断,补缴无效); 

  ③儿童及父母户口本、父母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④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原件(报名就读小学的提供);小学毕业学校电子学籍系统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原件(报名就读初中的提供)。 

  (3)儿童父母一方持《浙江省居住证》1年以上、并在城区有固定住所、有合法稳定职业、在市本级或区人力社保部门缴满1年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第二类】 

  提供材料: 

  ①莲都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2016年6月30日前办理至今无中断); 

  ②社保部门出具的缴满1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清单原件(2016年6月30日前办理至今无中断,补缴无效); 

  ③儿童及父母户口本、父母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④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原件(报名就读小学的提供);小学毕业学校电子学籍系统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原件(报名就读初中的提供)。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领取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在证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从2018年开始,非莲都区户籍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申请就读城区公办学校的,报名时需要同时提供父、母双方1年以上的《浙江省居住证》及缴纳1年以上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已在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的,需要同时提供父、母双方1年以上的《浙江省居住证》及父母全权所有房产证(不动产权证) 

  2.录取办法 

  根据城区有关公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和实际报名人数,统筹考虑城区户籍新生和“本区非”学生录取情况,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自愿申报与电脑派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录取(先录取第一类,再录取第二类,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实行“捆绑”派位)。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未被录取的,建议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也可选择到城区民办学校就读。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被城区公办学校录取后,享受与城区户籍学生同等的教育政策。 

  四、招收学校 

  根据城区公办中小学的学位情况,在招生报名前公布。 

  五、招生要求 

  (一)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时提供的材料须真实、合法、有效,凡发现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录取资格。 

  (二)小学招收6周岁(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出生)适龄儿童入学,报名时已注册就读小学的学生不能重复注册电子学籍,若发现即取消录取资格。 

    

    

    

    

    

    

    

                                                                                            丽水市莲都区教育局 

                                                                                              2017年4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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