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0103/2017-488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党政办 | 成文日期 | 2017-04-07 | ||
各村、乡属各部门: 我乡第十届村民委员会即将任期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应依法进行换届选举。为确保全乡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平稳进行,根据省、市、区有关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为统领,以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为动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要求,以加强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能力建设和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目标,突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真正把政治素质好、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深受群众拥护的人选进村民委员会班子,为打造“两美莲都”,实现率先发展打下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为规范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本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由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修订通过); 3.《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由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2年3月31日第二次修订通过); 4.民政部《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民发„2013‟76号); 5.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村和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10号); 6.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浙委办„2011‟112号); 7.《浙江省关于村和社区组织换届中严格把握候选人(自荐人)资格条件的通知》(浙村换发„2017‟3号); 8.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办公室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村和社区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莲委办发„2017‟19号); 9.本次换届制定的其他文件。三、总体安排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由乡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并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持下,有步骤分阶段地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全面推行“自荐直选”方式。根据全区统一部署,我乡选举日确定为5月3日,全部换届工作于5月中旬前完成。凡属建制村均要进行换届选举,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延期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工作步骤与方法全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一)准备阶段(2017年3月底—4月10日前)1.调研摸底,制定方案。换届选举前,要结合村规模调整后的实际情况,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和摸底排查分析,全面掌握村民委员会班子、村干部队伍建设情况,掌握党员、群众对村干部和换届选举的思想动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选举工作方案。 2.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建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等日常工作。要召开换届选举动员会议,统一思想认识,精心部署,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 3.业务培训,提高水平。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要举办选举业务培训班,明确换届选举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提高干部实际操作的规范化水平。住村干部要牢固掌握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指导选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未经培训及测试不合格、不熟悉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干部,不得派到村里指导选举工作。 4.宣传发动,教育引导。根据农村工作实际,通过广播、 黑板报、村务公开栏、村民代表会议以及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特别是做好“九严禁”、“十不准”的宣传。组织党员群众学习换届选举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全面推行自荐人集体谈话制度,签订纪律承诺书,做到三个100%,即凡参与换届工作的人员对纪律知晓率100%;乡党委与自荐人谈心谈话100%、自荐人签订纪律承诺书100%。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7年4月10日—2014年5月中旬) 1.新一届党组织主持召开村务联席会议。传达贯彻上级关 于换届选举的工作部署,讨论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村民选举委员会等草案,提名、酝酿、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建议 名单,研究确定和分配村民代表名额。 2、指导各村草拟《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换届选举工作 指导小组要指导各村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对村民委员会职数、成员资格条件、选举方式、选举程序、选民资格认定、委托投票、不当或非法选举行为裁定、有效选票认定、选举结果认定以及回避制度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就保证秘密写票、严格流动票箱管理进行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予以公告,报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确定选举方式。此次村民委员会换届全面推行“自荐直选” 方式。“自荐直选”,即由自荐人本人向村民选举委员会自荐报名参选村民委员会中的一个职位,选民以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自荐人应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经审查合格后,通过竞职演说或提交书面竞职承诺书、履职承诺书和辞职承诺书参选。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4 人(其中马村和山村3人)组成。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委员实行专职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当选成员之间有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系的,留任其中职务最高的人员;职务相同的,留任得票数最多的人员;职务相同、票数相同的,应当继续组织投票,留任得票数最多的人员。 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 作指导小组要根据《关于村和社区组织换届中严格把握候选人(自荐人)资格条件的通知》(浙村换发„2017‟3号)文件 精神,指导各村在村选举办法中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自荐人的任职条件,明确将“四过硬”、“五不能”、“六不宜”的要求写进村选举办法,提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严格执行。若出现“五不能”情形或违反换届纪律行为的人员当选的,宣布其当选无效;对其他“六不宜”情形的人员当选的,原则上应劝其辞职。 “四过硬”:即政治素质过硬,有规矩意识和责任担当, 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自觉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治理能力过硬,有带富能力和管理办法,懂经营、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对推动“三改一拆”、“五水共治”、“六边三化三美”、“剿灭劣V类水”有实招,能团结带领党员群众共同致富;服务本领过硬,有奉献精神和公益热心,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较强服务能力,办事公道,热心为村(居)民服务;品行作风过硬,有公道之心和群众口碑,为人正派,廉洁自律,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和较强的凝聚力。 “五不能”:即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 未满5年的;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5年以及加入邪教组织的;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的;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查处未满5年的;丧失行为能力的等五种情况人员,不能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自荐人。 “六不宜”:即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尚未整改, 近5年内有严重损害生态环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行为 被查处,近3年内因“黄、赌、毒”受到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近5年内有煽动群众闹事、组织参与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秩序的;长期拖欠村集体资金,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至今未撤销的;有对上级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不配合,特别是在重点项目、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等方面不支持,长期外出不履职,干部考核不称职等辞职承诺情形的;近3年内先锋指数考评中曾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不宜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自荐人。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态度消极、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村“两委”主职干部也不宜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自荐人。 3.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通过《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一届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推选办法》。由新一届村党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并张贴公告公布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由村选举委员会主持会议,讨论通过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一届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推选办法》,并张贴村选举委员会1号、2号公告。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5至7人组成,村党组织 负责人要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自荐报名参加村民委员会 职位竞选或在另行选举时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或者参加会议但不表决,可以视为自动退出村民选举委 员会。因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调查核实,报经区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批准后,重新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 4.组织选民登记。村民选举委员会要依法开展本村选民的 资格确认、审核和登记,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要按照《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的三类人员进行登记,即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在本村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居住村、工作村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 名单:(1)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2)精神病患者在选举期间不能正常行使选举权利的;(3)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4)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 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由村民 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5.推选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 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由村党组织主持,一般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也可以按每5至15户推选1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村民或者户代表须直接参加推选,不得实行委托投票。村民代表的具体人数按村的人口规模由各地确定。500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40人;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村,村民不少于50人。通过积极引导,保证党员代表占村民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上一届;通过专职专推等方式,保证妇女村民代表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党组织成员不是村民代表的,应按法定程序推选为村民代表。各乡镇(街道)可结合实际,设臵适当的资格条件,实行资格审查,以确保村民代表素质。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召开村民小组会 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18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村民小组长的推选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可与村民代表推选同时进行。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新一届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产生后应及时公告。 6.做好授权工作及《村规民约》的修订工作。授权采用按 户发放授权书等形式,明确授权的事项、授权的期限等内容。授权内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事项,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相应增加有关条款,并明确授权的期限。授权以过半数的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户代 表过半数同意有效,形成授权决议,并以公告形式张榜公布。授权决议等书面材料,应报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可依法讨论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并对村民会议负责。同步进行《村规民约》的修订工作,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获得过半数的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过半数签字同意。 7.确定自荐人。实行“自荐直选”方式的,村民选举委员 会应当根据本村情况,设臵自荐程序,积极组织开展自荐报名,鼓励具备任职条件、有志于村务管理、有志于为村民服务的选民,报名参加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竞选。积极鼓励农村致富能手、复转军人、优秀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农民、回乡大专院校毕业生等,通过法定程序参加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竞选。自荐选民应在选举日的10日前亲自到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名登记,竞选其中的一个职位,并递交书面竞职承诺书。自荐选民不得委托他人报名。 8.审查、公布自荐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镇村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帮助下对初步自荐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在公布正式自荐人名单5日前,报区纪检监察、组织、政法、信访、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民政局、国土分局、环保分局、建设分局、农业、人口和计生局、城管执法处州分局、行政执法分局等部门和单位要进行资格联审,经审查合格后,通过竞职演说并提交书面竞选承诺参选,对不符合村选举办法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条件的,不能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自荐人,不安排竞职演说。 公布正式自荐人(候选人)名单。经资格条件审查后,在 选举日的5日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将自荐人按竞选职位以姓名笔画为序予以公布,并报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9.开展竞选活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自荐人进行竞职承诺。主要由自荐人就遵守选举纪律、依法公平参选、杜绝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向村民作出书面公开竞职承诺。有条件的村推行竞职演说,进一步改进自荐人介绍方式,增加选民对自荐人的了解,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竞职演说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提出。发表竞职演说的,应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前统一组织。选举日停止竞职活动。完善竞职承诺的内容和程序。竞职承诺应当事先书面提交 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审查和把关,事后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存档。竞职承诺书经审查同意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统一将自荐人名单、竞选职位、简历介绍一并予以公布。乡镇(街道)要加强对竞职承诺的审核把关,承诺中不得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内容,不得有侵犯其他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得有对竞争对手进行人身攻击的内容,不得对选民作不正当引导和不切实际的许诺。要防止出现个人捐助村内公益事业财物与选举挂钩的现象。 10.组织投票选举。 (1)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5日前,应当将具体的投票方式、投票起止时间和投票地点和唱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向村民公布。根据村规模、分布等实际情况,确定召开选举 大会集中投票或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投票选举。每一投票站应配备3名以上监票人负责。 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确有必要设臵流动票箱的,应 经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审核同意。流动票箱仅适用于因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无法集中投票的情形,使用流动票箱应在村选举办法中确定,并在选举日3日前张榜公布,使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名单和监票人名单。每个流动票箱必须有3名以上监票人负责,保证选民秘密写票。所有流动票箱进行统一开箱、计票。 (2)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严格规范委托投票的条件和程序。外出选民原则上必须回村参加选举,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回村,确需委托投票的,应在选举日的3天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办理书面委托手续。书面委托除自荐人以外的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书面委托需提供: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对委托情况进行审核并 公告,未经审核公告的委托无效。严格执行无委托书不能投票和委托数不得超过三个的规定,并强化书面委托的电话联系确认工作。受委托人不得再行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不得违背可以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的代写员填写,但本人必须到场投 票。代写员由村选举委员会从农村大学生村官或乡镇教师等人员中聘请,也可请乡镇(街道)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工作人员担任。代写员不得违背选民本人意愿,也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任何人都不得强行为选民代写选票。 (4)选票的印制。采用自荐直选的,选票预留空格按照村选举办法规定的应选职数印制。自荐人名单附后,也可以将自荐人的名单和照片贴在秘密写票处,但不得视同为候选人打印在选票空格处。 (5)设立秘密写票处,布臵投票场所。选举大会或投票站,应按照切实保密、简单实用、方便选民的原则设立秘密写票处。工作人员应在投票区进出口、投票箱周围加强监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未经允许不得使用摄影机、照相机、手机、录音笔等任何器材对选票填写过程进行拍摄或录音,保证选民意志不受干扰。 精心布臵投票场所,并张贴自荐人资料、投票注意事项及投票起止时间等公告。中心投票会场、各投票站都应合理设臵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和投票处,按流程设计好投票线路,推行验证、领票、写票、投票的“一条龙”投票路线,保证投票选举秘密、公正、有序,保障村民自主表达选举意愿。 选举日当天,所设的投票站应在同一时间开放和关闭。投票站只负责投票,不得开箱计票。 实行自荐人现场回避制度。选举当日,自荐人先集中投票, 再集体回避,不得到选举现场影响选民自主投票。 (6)公开计票。 投票结束后,应将所有票箱(包括流动票箱)集中到中心会场,先分票箱清点收回的选票数。经选举工作人员分类整理点清选票后,由总监票人将结果报告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持人宣布本次投票是否有效。本次投票是否有效,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投入票箱的选票数超过登记选民半数;选举收回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发出的选票数少于或等于选民数。在确定本次投票有效后,将各票箱的选票混在一起检验选票,唱票,计票。检验选票。选举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逐张检验选票。每张 选票选举同一人为两项以上职务,该被选人无效;每一职位栏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该职位无效;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难以确认的选票是否有效,由工作人员在公开唱票之前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 唱票、计票。村民委员会选举必须在选民的监督下进行公 开唱、计票。采用一张选票的,为防止在选票上作记号,可采取分次唱票的方法,先唱主任得票,再唱副主任和委员得票。宣布结果后封存所有的选票,选票包括有效票、无效票、弃权票和剪角作废票,监票人、计票人和唱票人要在封条上签字。选举工作人员负责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结果报告单一式三份,区民政局、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各存一份。 (7)公布选举结果。 自荐人或其他选民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 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经确认选举有效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当场宣布所有自荐人 和其他选民所得票数。 出现不符合村选举办法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的人员当选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或乡镇(街道)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宣布其当选无效。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投票选举当日或次日,将当选的村民 委员会成员名单向全体村民公告。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公布的,需经乡镇(街道)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批准。 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公布选举结果的,乡镇(街 道)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可以予以公布。选举结果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区民政局备案。 (8)另行选举。村民委员会选举后,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应当就不足的名额在选举投票日当日或者选举投票日后的30日内进行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实行有候选人的差额选举,按第一次得票从高到 低确定候选人。未实行资格审查的,应该在确定候选人前立即进行资格审查。已选出的村民委员会中还没有妇女成员的,继续实行妇女委员专职专选。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 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但村民委员会成员已选 足3人,不足职位可以空缺。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 经另行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仍未选足3人,可以不再进 行选举,已选出的成员资格有效,并由其负责村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另行选举的程序与第一次选举的程序相同。按原定选举日 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继续有效,不必进行重新登记。原委托关系继续有效,但被委托人成为自荐人(候选人)的委托自然终止,原委托人可以办理另行委托手续。 (三)建章立制和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5月中旬-5月 底) 1.工作交接。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产生之日起10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镇(街道)监督。对在移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对拒绝移交或者无故拖延移交的,乡镇(街道)、村党组织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对拒不移交的,新一届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可以代表村民委员会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裁决;也可由公安等职能部门督促进行移交。工作交接后,乡镇(街道)以及村两委会要深入细致地做 好落选人员的思想工作,关心爱护离任村民委员会干部,引导他们积极支持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开展工作。 2.建章立制。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应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 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下属工 作委员会,理顺村级各类组织关系。要认真修订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制度,健全和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 3.验收总结。 (1)检查验收。换届选举结束后,各乡镇(街道)要对照法律法规逐级进行检查验收,妥善处理选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进一步完善选举重大问题报告、重要信息报送和情况通报制度,及时上报由选举引发的重大事件。 (2)总结上报。在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各乡镇(街道) 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要按照有关要求填写选举情况统计表,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特色做法,并逐级上报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当选结果报告单应及时报送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统一颁发《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当选证》。 (3)立卷归档。村民委员会结束后,乡、村两级换届选 举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换届选举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及时将选举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表格等选举材料收集整理成册并按规定存档。档案保管应当依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4.干部培训。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要采取分级培训 的办法,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进行法律法规、新农村建设、农村社区建设、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等内容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履行职责、服务群众的能力,切实增 丽新畲族乡人民政府 2017年4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