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02000000/2017-27875 | 文号 | 莲政发〔2017〕24号 |
发布机构 |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7-08-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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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革除丧葬陋习,维护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全面提升文明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城区丧事活动进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丧事活动,应当文明、节俭、遵章、守礼,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中心城区内丧事活动应在殡仪馆进行。禁止在广场、公路、街道、学校、小区通道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摆设花圈、奏放哀乐、开丧、做道场等从事殡仪活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抛洒纸钱,妨害公共安全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禁止鼓号奏乐、高声播放哀乐等扰民行为,影响公共环境和他人生活;禁止出殡队伍排长队,不得绕道环行、超慢速行驶,影响公共交通秩序。 三、中心城区范围:东边从金温铁路新下湾隧道出口至厦河塔隧道进口,沿山脚至塔下大桥;南边从塔下大桥沿南环路至溪口大桥;西边从溪口大桥沿三岩寺风景区山脚至水梦庭苑小区;北边从塘山脚村沿白云山森林公园山脚至灵山寺西山脚到好溪堰以内区域。 四、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党员、干部要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不大操大办,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涉及违纪的,将依纪依规处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乡镇和联城街道辖区内的丧事活动管理可参照本通告实施。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