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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丽水市莲都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17-08-16 10: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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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2017-08-16 10:16:50  废止时间:2020-11-13 15: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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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 

  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和结构,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保护,尽可能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我区于2015年3月出台了《丽水市莲都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莲政办发〔2015〕11号)(以下简称《划分方案》)文件,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该划分方案中限养区划分范围限制当前我区畜牧业的发展。具体理由如下: 

  1.畜牧适养用地较少。莲都区九山半水半分田地貌特征使我区畜牧适养用地严重受限,且适养用地大多为公益林及基本农田,难以用于养殖。《划分方案》中规定限养区离村庄的距离为500米,这一规定进一步缩减了畜牧适养用地的范围。 

  2.保障猪肉最低自给率。根据《浙江省农业厅关于促进省外养殖基地发展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的意见》(浙农专发〔2017〕40号)文件要求: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保障供应需要,科学确定猪肉最低自给率,自给率低于40%的县(市、区),要按照“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要求,切实落实保障畜产品安全供给的责任。莲都区猪肉自给率低于40%,因此,将《划分方案》中限养区距村庄距离由500米调整到200米,可有效放大我区畜牧用地供应量,有效提高猪肉自给率。 

  3.治污技术创新。莲都区从2013年开始试点并逐步推广“非接触式发酵床养猪零排放模式”(俗称“养猪上楼”),目前,全区三分之二的生猪采用了这种新型养殖模式,千头规模以上养殖场已全覆盖。这一新养殖模式经不断发展和完善,能实现养殖粪污零排放和资源化利用,2016年该模式被列为浙江省八大农业主推技术之一。目前我区新建、扩建养猪场按要求均要采取这一养殖模式,不会对周边区域造成环境污染,为限养区距村距离调整提供了技术保障。 

  4.不造成原关停退养户反弹。自2014年“五水共治”、“六边三化三美”等工作开展以来,莲都区共关停448户规模养殖场(其中拆除近200户养殖场,拆除面积近300亩),退养 560户生猪散养户。据统计,上述养殖场(户)关停拆除的主要原因为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未批先建、不符合六边三化三美要求、治污不到位等。养殖户退养主要原因是在村庄内养殖、粪污直排造成村内环境恶化等。此次限养区调整范围将不造成原关停退养户反弹。 

  二、起草依据 

  1.根据市环保局编写《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和丽水市环境保护局莲都区分局编写《莲都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中均明确提出: 养殖场限养区在村庄规划住宅区及周边200米范围内。 

  2.《村镇规划卫生规范》(GB 18055-2012)提出:养殖2000到10000只鸡的鸡场与村庄的防护距离为100到200米,养殖500到10000头猪的猪场与村庄的防护距离为200到800米。 

  3.云和、庆元、龙泉等周边县市在禁限养区划分中,已明确限养区离村庄的距离为200米。 

  三、起草过程 

  2017年4月,根据《村镇规划卫生规范》(GB 18055-2012)、《莲都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等文件精神和周边县市禁限养区划分范围,结合莲都实际,我局起草了《丽水市莲都区畜禽养殖限养区划分范围调整方案(初稿)》,于6月8日在畜牧兽医局会议室召开协调会,征求了区各直属相关单位、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养殖场代表、村民代表意见,并进行修改。6月9日,形成《丽水市莲都区畜禽养殖限养区划分范围调整方案(审议稿)》。 

  四、调整内容 

  1.村庄规划住宅区及周边200米范围内(周边不足200米的以第一山脊为界),具体卫生防护距离执行《村镇规划卫生规范》(GB 18055-2012); 

  2.城市规划区内除禁养区外的其它区域; 

  3.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 

  4.市区主要交通干线(国道、省道等)两侧500米范围内(周边不足500米的以第一山脊为界),一般公路(县、乡道路)两侧50米范围内; 

  5.村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含各农民饮用水工程取水口)周围下游100米范围内,两侧500米范围内(周边不足500米的以第一山脊为界); 

  6.两个养殖场相距500米范围内(周边不足500米的以第一山脊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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