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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丽水市区(开发区除外)部分老旧住宅,特别是建成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老旧住宅,受施工工艺、材质用料等因素影响,已出现不同程度的脱落、空鼓等现象。近年来,市区先后多次发生外墙脱落砸伤行人、车辆等事件,给社会公共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社会公众对此高度关注,群众诉求也较为强烈。而且,房屋外墙脱落也影响城市立面形象,与当前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要求不符。经前期排摸,城区四街道共上报存在外墙脱落隐患的房屋170余幢,脱落面积约2.2万平方米,涉及业主5000余户。区委、区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积极向市里争取政策。今年,市财政在文明城市创建项目经费中安排了外墙修缮改造资金,工作推进已具备一定基础。为此,我们出台了《丽水市区老旧住宅外墙修缮改造实施方案(试行)》,计划在城区四个街道开展市区老旧住宅外墙修缮改造工作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进。 二、出台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三、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七个方面内容: (一)实施方式。按照“主管部门牵头、属地街道负责、业主自行实施、政府适当奖励”的原则,采用业主申报制加快推进市区老旧住宅外墙脱落修缮改造。 (二)奖励范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莲都区中心城区范围内(不含南明山街道),近3年未列入拆迁改造且未被鉴定为C、D级危房的老旧合法住宅。二是改造对象结构满足各项规范、标准要求。三是不属于独户、联排、叠排的住宅房屋及公租房、廉租房等国有产权的。另外,其他经认定符合外墙修缮改造申报条件的也可享受政府奖励。 (三)奖励标准。为兼顾公平,本方案拟按“标准做法”统一奖励标准,兼顾“局部修补”的情况,同时,允许业主自行委托设计,但设计标准要求不得低于标准做法图集,奖励标准不变。为确保方案可行性,在奖励比例的设置上,结合市场价格,控制在80%-85%。按此比例计算,每户业主自行承担费用约3000-5000元。其中,为鼓励先行先试,方案明确,今年6月底前完成改造的,按85%比例奖励,6月以后完成的按80%奖励。 (四)改造模式。外墙修缮改造原则上以幢为单位,由业主自愿申报,分局部修缮和整体改造两种改造模式。 (五)实施步骤。主要包括七个环节,分别是:项目申报、申报确认、方案编制、方案审查、组织实施、项目验收、资金拨付。 (六)其他规定。主要是与外墙修缮改造相关的配套政策与规定。 (七)协调保障。为加强市区老旧住宅外墙修缮改造工作统筹协调力度,确保工作高效有序推进,成立莲都区老旧住宅外墙修缮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创建办副主任、区建设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区直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分局。 (八)附则。明确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2年。 四、其他事项 一是修缮改造的色彩确定,总体按照“与周围建筑相协调”的原则,临街的需上报市建设局审批;二是质量安全管理,由街道委托监理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管理;三是简化审批程序,免办施工许可,同时简化执法审批程序,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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