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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17-03-29 14: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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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2017-03-29 14:31:03  废止时间:2020-11-13 16: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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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要意义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促进作用。1999年、2011年,我省相继出台了《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和《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浙政办发[2011]90号)文件,在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和表彰见义勇为人员方面有了依据。2016年10月10日,丽水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丽水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该办法于2016年11月9日起施行,这个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从整体上推动我市见义勇为工作迈向新高度。但在实践中,我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仍存在执行标准不明确、程序不明晰、可操作性不强等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我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丽水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结合莲都实际,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进行明确、细化,出台了《莲都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1.明确领导小组、牵头单位以及各相关单位的职责。莲都区见义勇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莲都区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分局,负责开展日常工作,牵头并主动协调各单位做好见义勇为相关工作。同时,对公安、卫生、民政、人劳社保、财政等相关部门的职责也进行了明确。 

  2.明确了见义勇为奖励的申报及认定程序。报请嘉奖、记三等功奖励的,公安机关在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后,填写《莲都区见义勇为奖励审批表》,连同见义勇为事迹材料,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报请记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由区见义勇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权限推荐,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 

  3. 明确了见义勇为保障和奖励标准。见义勇为受伤致残或牺牲人员的待遇,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致残补偿费和其他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见义勇为人员根据见义勇为事迹和贡献的大小,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被嘉奖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 

  (二)被记三等功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省、市有关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4.见义勇为人员牺牲的,除法定抚恤外,按照以下规定对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评定为烈士的,由民政部门按30万元标准发放; 

  (二)未能评定为烈士的,按20万元标准发放。牺牲人员是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由其生前所在单位发放;牺牲人员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在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发放;牺牲人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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