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5547227/2017-23370 | 文号 | - | ||
成文日期 | 2017-02-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莲都区卫生局 | ||||
各科室,局下属各单位: 根据《莲都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制度(试行)》,现将此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制度(试行)
丽水市莲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争议,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莲都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合同,是指本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协议。 第三条 行政机关合同的谈判、草拟、审查、签订、备案、履行、清理、归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合同,包括下列类型: (一)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出让、转让、承包、买卖、托管、出借、担保、物业管理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等合同; (三)合作开发合同; (四)拆迁改造合同; (五)特许经营合同; (六)政府招商引资合同; (七)政府借款融资合同; (八)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意向书、协议书等; (九)其他行政机关合同。 第五条 行政机关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和全面履行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六条 行政机关合同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制度和合同审核监管制度。 合同承办负责制度是指本单位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合同的,应明确承办部门(机构)和承办人具体负责签订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并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合同审核监管制度是指本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局办公室(法制办)负责其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合同标的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的合同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合同,不得订立。
第二章 相关科室(单位)职责 第七条 本单位合同承办科室(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初步意见的提供; (二)承担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的审查工作;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负责合同及有关资料送交审查、备案; (五)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同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六)参加合同的协商、调解、仲裁等活动; (七)保管合同文本以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 责按本办法整理、移交; (八)合同承办科室(单位)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合同第一责任人。承办科室(单位)和具体承办人负责对外签订合同的相关事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调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情况; (二)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谈判、修改; (三)协同局办公室(法制科)对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四)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等活动; (五)负责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 (六)科室(单位)和具体承办人的其它职责。 第九条 局办公室(法制科)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查依程序报送的合同; (二)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会同有关科室(单位)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助承办科室(单位)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等活动; (四)根据情况需要,组织专家对合同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法律风险等问题进行评估论证; (五)依程序报送备案的合同及其相关资料; (六)局办公室(法制科)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 本单位根据情况需要,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以及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等活动。
第三章 合同订立及履行 第十一条 本单位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优先使用国家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合同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合同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九)合同各方当事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十)其他必要条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合同订立一般程序: (一)调查。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 (二)谈判。合同标的额较大或法律关系较复杂的合同,应当由本单位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负责具体工作; (三)起草。根据谈判结果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拟定合同文本,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 (四)审查。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应当由局办公室(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书面提出审查意见。事项重大的,应当集体讨论研究; (五)签订。研究决定签订的合同,须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名章)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采用招拍挂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财政性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本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工程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将政府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十四条 订立行政机关合同,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超越本单位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违反规定以本单位名义提供担保或参与经商办企业;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法制科)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合同主体资格及权限; (二)合同签订方式; (三)合同变更问题; (四)合同违约责任; (五)争议处理条款;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全面负责该合同的履行,并应及时对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大变更、解除合同的,承办科室(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由于出现不可抗力,合同依据的法律政策修改或者废止、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或者丧失、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时,合同承办科室(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履行告知等相关义务,保留相关证据材料,提出相应对策或建议,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 合同标的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的合同签订后15日内,合同承办科室(单位)应将以下材料的书面文本和电子文档交局办公室(法制科),由局办公室(法制科)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一)备案报告(见附件一); (二)备案说明(见附件二); (三)合同文本或意向书文本复制件; (四)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复制件; (五)会议纪要等与合同有关文件材料复制件。
第四章 合同争议解决 第二十条 为提高合同履行效率,签订本单位合同时,本单位应选择丽水仲裁委员会仲裁作为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单位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纠纷时,合同承办科室(单位)应及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协商,查明情况、客观评估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可能对政府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威胁时,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合同纠纷处理时,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合同约定的解决。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合同文本以及相关资料立案归档,并建立健全合同档案保管、借取、查阅等工作制度,实行合同档案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履行完毕的合同、依法不再履行的合同以及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包括相关文书、图标、传真),应交局办公室(法制科)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并按有关规定移交区档案馆存档。 第二十四条 承办合同的科室(单位)应当每年将本科室(单位)承办的生效合同目录,以及订立、履行、争议处理情况报送局办公室(法制科)。本单位应每2年对签订的合同组织一次清理,合同清理结果报区法制办科。 第二十五条 局办公室(法制科)负责对行政机关合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要求开展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科室(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合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合同基础资料保管和合同管理档案建立情况; 2.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3.合同纠纷的处理情况; 4.合同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 5.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和管理合同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合同管理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形,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考核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纳入局依法行政工作目标考核。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纪的,追究责任人员政纪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由责任单位赔偿并向责任人员追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二)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由于责任单位(个人)的主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 (四)由于档案管理不当或随意处置、销毁,造成损失的; (五)其它应当追责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行政机关合同备案报告文本格式
莲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莲卫备字〔 〕 号
关于《 》的备案报告 区政府法制办: 现将我局XX年XX月XX日与XXX (对方当事人)签订的《XXXX合同》(有合同号的注明)及有关材料报请备案。 附件:1.备案说明 2.合同文本或意向书文本复制件 3.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复制件 4.会议纪要等与合同有关文件材料复制件
(报备机关印章) XX年XX月XX日
附件2 行政机关合同备案说明文本格式
关于《XXXX合同》的备案说明 现就报备的《XXXX合同》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合同内容说明 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核实说明,自身的履约能力的说明,合同是否采用格式文本的说明,合同延续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二、合同签订程序说明 主要对招投标、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负责人签署等主要程序作出说明。 可以表述为:X月X日至X日,进行招投标程序。X月X日至X日由XXX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征求了XXX专家意见)。X月X日至X日由法制办(处)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X条(或没有意见),采纳X条,不采纳的理由是XX。X月X日经过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由XXX、XXX参加。X月X日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XXX签署。 三、其他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