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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莲都区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工作的通知
来源:莲都区残联 作者: 发布: 时间:2017-12-04 13:21:35  

KLDD57-2017-0001

关于做好莲都区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工作的通知   

   莲残〔2017〕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切实落实省综治办等11个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综委办〔2014〕8号)、省卫生计生委等5个部门《关于做好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残联康复〔2014〕27号)和市卫计局等5个部门《关于做好丽水市贫困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工作的通知》(丽残〔2016〕55号)等文件精神,保障精神残疾人及时得到救治救助,有效防止与减少病情复发和肇事肇祸,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做好我区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工作(以下简称“全额保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保障对象 

  已纳入《浙江省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社区管理,具有莲都区户籍及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需要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已参加我区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残疾人。 

  二、用药范围 

  在专科医生的指导下,使用纳入《丽水市重性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目录》的安全、经济、疗效好、副作用小的基本抗精神病药物,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工作程序 

  应以方便患者为原则,组织落实全额保障工作。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调查和登记。患者所在乡镇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和上门进行政策宣传,由患者(监护人)到户籍所在乡镇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填写《莲都区重性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申请表》(附件1),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⑴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近一年的精神障碍诊断证明;⑵患者所在乡镇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患者(监护人)同意纳入社区重性精神疾病治疗管理服务和知情同意书(原件);⑶患者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和残疾人证;⑷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2.审核和发卡。由患者所在乡镇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登记汇总(附件2),将符合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对象的相关材料和电子汇总表报区卫计局审核,审核后报区残联复核,复核汇总后报区民政存档。精神残疾参保患者信息由区残联录入系统。市人力社保部门将精神残疾人救治项目接入丽水市医保联网结算平台。 

  3.诊疗和开药。精神残疾参保患者就诊时应携带社会保障卡到丽水市重性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定点医院就诊(附件4)。医院对患者免收保障范围内的药费(非救助范围费用自理)。定点医院门诊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及时做好药物调整,详细记录专用门诊病历,收回专用门诊病历统一存放挂号收费处。 

  4.发药和领药。患者凭“社会保障卡”结账取药。定点医院要按药品储存、管理相关规定,建立药品领用记录,健全管理制度。 

  5.费用结报。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患者服用基本用药范围的抗精神病药物(附件3)所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费用纳入当地医疗救助,即时给予全额保障(非救助范围费用自理),并由医疗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民政部门按时及时结报,医疗机构不得再向患者收取其他任何诊疗费。具体程序按《关于做好丽水市贫困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一卡通”清结算工作的通知》(丽社险〔2017〕2号)文件操作。 

  6.用药和建档。患者应在精神专科医生指导及监护人监护下规范用药。患者就诊医院、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建立全额保障患者服药档案,并做好患者随访和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四、资金拨付 

  区财政部要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全额保障对象所需医疗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区民政与社保按月定期结算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将救助金拨付至相关医疗机构。 

  五、检查督导 

  各乡镇(街道)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采取措施组织实施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区有关部门将不定期组织专项督导检查,并按照浙综委发〔2014〕8号文件要求,将督导检查结果纳入平安综治考评内容。 

  省、市关于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相关文件若有修订,由区残联牵头对莲都区重性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的用药范围和工作程序作相应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2017年1月1日至本文件施行之日之前参照本文件执行。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莲残〔2016〕4号)自行废止,莲都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文件。 

  附:1.莲都区重性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申请表 

  2.丽水市重性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汇总表 

  3.丽水市重性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目录 

  4.丽水市重性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定点医院名单     


丽水市莲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丽水市莲都区民政局

丽水市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

                                       丽水市莲都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3月13日 



             《关于做好莲都区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2017年3月,莲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莲都区民政局、丽水市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莲都区财政局、莲都区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做好莲都区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工作的通知》(莲残〔2017〕1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依据省综治办等11个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综委办〔2014〕8号)、省卫生计生委等5个部门《关于做好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残联康复〔2014〕27号)和市卫计局等5个部门《关于做好丽水市贫困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工作的通知》(丽残〔2016〕55号)等政策规定,为切实落实文件精神,保障精神残疾人及时得到救治救助,有效防止与减少病情复发和肇事肇祸,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及我区实际制定了相关文件。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已纳入《浙江省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社区管理,具有莲都区户籍及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需要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已参加我区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残疾人,填写《莲都区重性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费用全额保障申请表》,经审核后带社会保障卡到丽水市重性精神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定点医院就诊,在专科医生的指导下,使用纳入《丽水市重性残疾人门诊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目录》的安全、经济、疗效好、副作用小的基本抗精神病药物。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患者门诊服用基本用药范围的抗精神病药物所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费用纳入当地医疗救助,即时给予全额保障(非救助范围费用自理)。 

  三、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2017年2月23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月1日至本文件施行之日之前参照本文件执行。原文件(莲残〔2016〕4号)自行废止。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通知》由区残联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莲都区残联康复科,电话0578-213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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