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有利于代表活动的正常开展,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切实解决部分区人大代表工作调动后仍占用原选区代表名额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区人大代表届内辞职,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代表辞职的范围 (一)调离原工作岗位,不便于在原选区履行代表职责的,主要指因工作需要,组织安排当选的部门、乡镇(街道)领导干部代表,调至区直机关(含企事业单位)或市直机关工作,新岗位又不是必须安排代表职务的; (二)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 (三)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他原因须辞去代表职务的。 第三条 辞去代表职务的程序 区人大代表辞去代表职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政机关、部门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辞去代表职务的,委托区委组织部找其谈话;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须辞去代表职务的,委托司法机关找其谈话;其他人员须辞去代表职务的,委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找其谈话,使其主动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 (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代表辞职请求进行审查,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三)区人大常委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代表辞职请求进行表决,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在原选区予以公告。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辞去代表职务: (一)机关部门、乡镇(街道)的区人大代表调离原工作岗位后,确因新岗位工作需要,经组织批准保留代表职务的; (二)已执行代表职务四年以上的。 第五条 代表辞职后空缺的名额,由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进行补选。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新规定相抵触,以上级人大常委会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