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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莲都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分类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17-27871      发布机构: 莲都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17-11-30 16:56:52

文号:莲民〔2017〕157号

生效时间:2017-11-30 16:56:52  废止时间:2020-11-30 11:57:35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17-27871 文号 莲民〔2017〕157号
发布机构 莲都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17-11-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KLDD10-2017-0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莲都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分类保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莲都区民政局         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 

                            2017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莲都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分类保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切实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民儿〔2014〕87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意见》(丽政办发〔2015〕1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分层次、分类型、分标准”方法,加大政府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扶持和保障力度,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扩大儿童福利保障对象,将生存困难、监护缺失、成长保障等生活或发展遇到困难的儿童纳入保障范围,改善困境儿童生活状况,推进儿童福利事业协调发展。 

二、保障对象范围 

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残疾或患病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或可能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主要包括孤儿、自身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留守儿童等。具有莲都区户籍(不包括南明山街道)未满18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儿童,纳入困境儿童保障范围: 

1、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 

(1)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 

(2)社会散居的孤儿。 

2、自身困境儿童是指流浪未成年人和自身状况存在困境的儿童。主要包括: 

(1)残疾儿童:包括困难家庭的重度残疾儿童,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 

(2)患重病或罕见病儿童:包括患白血病、自闭症、先天性心脏病、恶性肿瘤、尿毒症、脑瘫、艾滋病病毒感染等重大疾病和患戈谢病、渐冻症、苯丙酮尿症等罕见病的儿童; 

(3)流浪儿童。 

3、困境家庭儿童是指遇到困难和问题的家庭里的儿童,就是因各种原因暂时或长期、全部或部分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包括父母双方均失踪(失踪两年以上)、服刑(服刑1年以上,含强制戒毒等)、重残或长期患重病(患重病1年以上);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重残或长期患重病等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2)贫困家庭儿童:指除残疾儿童、患重病或罕见病儿童以外的低保家庭儿童和低保边缘家庭儿童。 

(3)其他困境家庭儿童。 

4、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本人留在户籍地(或常住所在地)、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按照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制度和自然增长机制,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 

1、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60%。 

2、自身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残疾儿童、患重病或罕见病儿童的基本生活费按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其他残疾儿童、患重病或罕见病儿童的基本生活费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对民政部门救助的流浪未成年人在救助期间按月发放救助金,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的50%。 

3、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费按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贫困家庭儿童的基本生活费按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的50%发放。 

4、落实价格补贴制度。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11〕58号)规定给予困境儿童动态价格补贴。 

5、落实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补贴制度。对抚养社会散居孤儿并履行监护职责的家庭,每月发放社会散居孤儿抚养监护补助,标准为上一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及标准实现按月动态管理。困境儿童在困难原因消除后的下个月起不再纳入儿童福利保障范围;困境儿童成年后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再纳入政府供养福利保障范围(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仍就读本科及以下全日制院校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补贴至毕业为止),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基本生活补贴。儿童最低生活保障金计入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采取补差的方法发放基本生活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不能同时享受;具有多重身份的儿童,按照就高原则享受生活保障,不重复享受。 

四、申请审批程序及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审批程序 

困境儿童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及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2、需提交资料 

(1)莲都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 

(2)莲都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使用监管协议书; 

(3)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财产及收入授权查询委托书; 

(4)儿童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低保证、二代残疾证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的出院记录或诊断证明; 

(5)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父母低保证、二代残疾证复印件,县级以上患重病的出院记录或诊断证明,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父母死亡或失踪证明,父母服刑法院判决书;监护人不是父母的,提供法院监护判决书或监护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无抚养能力证明。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把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作为改善民生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加强统筹协调,落实工作人员,做好困境儿童服务保障工作。 

2、抓好政策落实。各乡镇(街道)要动态掌握本辖区困境儿童及家庭基本情况,严把审核关,按照程序办理发放和停发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手续,严禁弄虚作假和虚报冒领;要强化档案资料管理,做到困境儿童及家庭基础信息完整、申请审核手续完善、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工作人员签章完备。要做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困境儿童成长良好氛围。 

3、强化资金监管。要加强对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的督促指导和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都能纳入政策保障;要适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资金绩效评估,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同时原莲都区民政局、财政局《莲都区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金的实施方案》(莲民〔2012〕152号)停止执行,根据原方案已审批的孤儿和困境儿童需重新分类申报审批。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liandu.gov.cn/zwdt/zfxxgk/bmxxgk/002650883/02/zcjd/201711/t20171130_25563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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