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民政局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索引号: /2016-48522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16-05-26 08: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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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政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根据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丽水市莲都区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莲政办发〔2012170号)文件,莲都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区民政局)是主管全区有关社会行政事务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有: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制订全区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民政组织建设。

.负责全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社会组织活动;指导全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

.负责全区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承担区双拥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转业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承担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组织全区救灾救济工作,核查、上报灾情;监督管理救灾款物的分配使用;组织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接收社会捐赠;负责全区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争议裁定工作。

.组织指导全区社会救助工作,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负责全区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指导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建设、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养老机构的行业管理和社会化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负责老年人、孤儿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做好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工作。

.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工作。

.承办行政区划有关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调查和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负责殡葬管理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指导各乡镇(街道)救助管理工作。

.负责全区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推进全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指导、协调全区老龄工作,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区民政局部门预算范围的单位共16家,分别为:

.本级单位1家:莲都区民政局。

.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2家:莲都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莲都区殡葬管理所。

.一类事业单位9家:莲都区民政综合救助服务办公室(简称救助办)、区社区工作办公室(简称社区办)、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简称干休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婚登处)、区儿童福利院、区幸福敬老院、区双黄敬老院、区郑榴娟第二敬老院、区老竹敬老院。

.二类事业单位2家:莲都区殡仪馆、莲都区公墓管理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2家:莲都区96345市民服务中心、莲都区雅溪敬老院。

(三)编制人数

2016年度纳入区民政局部门预算的单位编制总人数为78名,其中:局本级机关行政编制11名,参公事业单位编制12名,一类事业单位编制共52名,二类事业单位编制15名。截止2014年年底,实有在职人员为70人(其中:行政编制10人,参公管理事业单位7人,一类事业单位38人,二类事业单位15人),离休干部6人,退休干部职工48人,编外人员56人(其中顶编人员3名,非顶编人员53人)。

二、2016年莲都区民政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2016年,区民政局部门预算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根据省市民政部门重点工作部署,结合我区民政事业发展需要,遵循科学、精细、规范、透明的原则,根据财力可能,优先保障基本支出和机构运转支出,重点兼顾民政项目发展需要,严控行政成本和“三公”经费支出,采用零基预算和综合预算的方法编制部门预算。部门预算安排情况如下:

(一)收入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区民政部门2016年预算收入数为13544.53万元,收入项目如下:

1、公共财政预算拨款:12334.43万元,占总收入的91.07%

2、政府性基金:401.21万元,占总收入的2.96%

3、财政专户资金:333.00万元,占总收入的2.46%

4、其他资金:392.09万元,占总收入的2.89%

5、非税收入结余:49.00万元,占总收入的0.36%

6其他政府性基金结余:20.00万元,占总收入的0.15%

7、上年结转预算:14.80万元,占总收入的0.11%

(二)支出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区民政部门2016年预算支出数为13544.53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925.57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340.38万元,城乡社区支出713.6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94.68万元,其他支出470.21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基本支出2871.71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914.63万元,商品服务支出423.2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533.83万元),项目支出10672.82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6年部门预算中,公共财政拨款13544.53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152.78万元。主要用于民政局本级机关人员支出、日常运转等支出。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拥军优属(项)75.00万元。主要用于开展春节、八一慰问驻莲部队(人武部、消防大队及中队、武警中队、军队休养所)和退伍军人、退伍军人年画和创国家级双拥先进城市支出。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老龄事务(项)164.08万元。主要用于区老龄办人员支出、日常运转,庆祝老人节、开展 “敬老月”活动、“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创建敬老文明号、老年教育、80周岁以上老年人慰问补助、90岁高龄老人一次性奖励和百岁老人补助等支出。

(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项)497.86万元。主要用于撤村建(并)居工作经费、城市社区建设、村级便民服务中心专项管理和三务”公开等支出。

(五)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270.65万元。主要用于区婚登处、区民政综合救助办人员支出、日常运转、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救助信息平台维护及软件升级费、全区灾害信息员培训和发放补贴、支宁人员生活补助、婚姻登记专项业务经费、物业管理费用、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

(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128.38万元。主要用于军队退休托管人员工资、活动费、春节慰问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等支出。

(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61.81万元。主要用于民政局及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支出、活动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支出。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156.14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九)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36.98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83.93万元。主要用于死亡抚恤补助支出。

(十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伤残抚恤(项)391.55万元,主要用于伤残抚恤补助支出。

(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项)461.44万元。主要用于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支出。

(十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优抚事业单位支出(项)5.00万元。主要用于烈士纪念日、烈士墓维护管理经费支出。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义务兵优待(项)800.00万元。主要用于义务兵优待金支出。

(十五)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项)187.46万元。主要用于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支出。

(十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296.44万元。主要用于八一和春节期间重点优抚对象慰问、两参人员补助、困难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住房临时补助等支出。

(十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退役士兵安置(项)425.31万元。主要用于退役士兵安置、生活补助、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等支出。

(十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项)20.78万元。主要用于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九)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项)54.18万元。主要用于军队离退休干休所人员支出、日常运转和建所30周年庆会议等支出。

(二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退役士兵管理教育(项)19.00万元。主要用于退役士兵享受一次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费支出。

(二十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儿童福利(项)498.72万元,主要用于区儿童福利院人员支出、日常运转、孤残儿童、困境儿童的生活救助、福利院编外人员经费等支出。

(二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老年福利(项)245.43万元。主要用于区幸福敬老院、区老竹敬老院、区双黄敬老院、区郑榴娟第二敬老院和区雅溪敬老院人员支出、日常运转,办公设备购置、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补助、养老机构政策性保险补助30%、养老服务人员培训等支出。

(二十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殡葬(项)415.35万元。主要用于区殡葬管理所人员支出、日常支出,市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支出补助等。

(二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残疾人事业(款)残疾人康复(项)10.00万元。主要用于残疾军人康复等支出

(二十五)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项)83.50万元。主要用于自然灾害公共责任险、冬春救助慰问物资采购等支出。

(二十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其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项)61.30万元。主要用于避灾中心建设、运行及配套设施、应急灾害救济(预备)金、灾害防灾减灾宣传、演练等工作经费支出。

(二十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最低生活保障(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项)593.00万元。主要用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煤气补贴、物价补贴和两节补助等。

(二十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最低生活保障(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项)2592.00万元。主要用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煤气补贴、物价补贴和两节补助等。

(二十九)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临时救助(款)临时救助支出(项)319.00万元。主要用于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救急难”救助)支出。

(三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临时救助(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项)3.00万元,主要用于流浪乞讨人员、外来人员和外地遣送人员的救助等支出。

(三十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特困人员供养(款)农村五保供养支出(项)379.00万元。主要用于三无五保对象供养经费、春节慰问等。

(三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生活救助(款)其他农村生活救助(项)215.87万元。主要用于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生活救助、医疗补肋、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遗属生活救助、困难群众救急难救济和领导慰问困难群众等。

(三十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20.63万元。主要用于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小额保险支出。

(三十四)医疗卫生支出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公共卫生(款)重大公共卫生专项(项)45.00万元。主要用于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定点医疗救助等。

(三十五)医疗卫生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47.79万元,主要用于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三十六)医疗卫生支出(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56.27万元。主要用于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三十七)医疗卫生支出(类)医疗保障(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项)291.32万元。主要用于在乡残疾军人、在乡部分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支出。

(三十八)医疗卫生支出(类)医疗保障(款)城乡医疗保障(项)1900.00万元,主要用于低保人员、两病儿童、因病致贫人员等城乡医疗救助支出。

(三十九)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款)其他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支出(项)713.69万元。主要用于96345市民服务中心、区社区办(包括25个社区)人员支出、日常运转,信息平台建设维护、社工培训、社区用房租金等支出。

(四十)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94.68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四十一)其他支出(类)其他政府性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项)470.21万元。主要用于区儿童福利院、区殡仪馆、区公墓管理所的老人生活经费、人员支出、日常运转等支出。

  (四)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1.公务接待费:2016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2万元,主要用于接待公务接待用餐等支出,与上年持平。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6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6万元,与上年持平。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6万元,主要用于检查、开会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四、名词解释

(一) 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专户资金:教育收费、彩票发行和销售机构业务费等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三) 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含专户资金收入。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等收入)。

(六)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七)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八)结转下年:指预算单位本年底前的收入预算未执行完毕,需结转下年度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本年度前收支相抵后盈余或亏损的结余资金,其中包括当年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用于核算当年应交所得税和提取事业基金、专用基金的分配情况和结果。

(九)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十) 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区民政局机关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的支出。

(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拥军优属(项):指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支出。

(十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老龄事务(项):是反映老龄事务方面的支出。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项):反映开展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等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的支出。

(十五)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民政管理事务(款)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反映民政部门接待来访、法制建设、政策宣传方面的支出,以及开展优抚安置、救灾减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社会事务、信息化建设等专项业务的支出。

(十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十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十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

(十九)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伤残抚恤(项):反映按规定用于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和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

(二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项):反映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195410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按规定办理带病回乡手续的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二十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义务兵优待(项):反映用于义务兵优待方面的支出。

(二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项):反映195411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

(二十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二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退役士兵安置(项):反映按规定用于伤残义务兵的一次性建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安置支出。

(二十五)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项):反映移交政府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支出。

(二十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项):反映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列入事业编制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

(二十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儿童福利(项):反映对儿童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二十八)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老年福利(项):反映对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二十九)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殡葬(项):反映财政对民政及其他部门举办的火葬场等殡仪事业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三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项):反映地方预算安排的解决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困难的救济费和发生自然灾害时的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支出,以及为抵御自然灾害而设立的地方救灾储备物资采购资金。

(三十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其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方面的支出。

(三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最低生活保障(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项):反映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

(三十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最低生活保障(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项):反映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

(三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临时救助(款)临时救助支出(项):反映用于城乡生活困难居民的临时救助支出。

(三十五)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临时救助(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项):反映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支出和救助管理机构的运转支出。

(三十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特困人员供养(款)农村五保供养支出(项):反映农村五保供养支出。

(三十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其他生活救助(款)其他农村生活救助(项):反映除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外,用于农村生活困难居民生活救助的其他支出。

(三十八)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公共卫生(款)重大公共卫生专项(项):反映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出。

(三十九)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四十)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四十一)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项):反映按规定补助优抚对象的医疗经费。

(四十二)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城乡医疗保障(项):反映用于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支出。

(四十三)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款)其他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支出(项):反映用于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四十四)城乡社区支出(类)其他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款)其他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支出(项):反映用于其他城乡社区方面的支出。

(四十五)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四十六)其他支出(类)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款)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项):反映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

(四十七)其他支出(类)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款)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项):反映用于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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