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02000000/2015-27739 | 文号 | 莲政办发〔2015〕73号 |
发布机构 |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5-09-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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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加快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根据《浙江省农业厅 财政厅关于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区农业设施钢架大棚建设扶持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补贴对象和范围 设施农业设备(含单体、连栋钢架大棚和玻璃温室)补贴实行项目管理。补贴对象为全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设施大棚(含玻璃温室,下同)原则上在农业“两区”范围内建设,按标配整体进行补贴。禁养、限养区养殖户转产从事种植业,需要设施大棚的允许在“两区”外建设。 二、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 (一)起补面积。 1.单体钢架标准大棚集中建设5000平方米起补; 2.连栋钢架标准大棚集中建设2000平方米起补; 3.玻璃温室:水稻育秧中心起补面积为150平方米;其它产业育苗中心起补面积为500平方米; 4.用于水稻工厂化育秧的各类绿化练苗大棚的起补面积不受上述限制。 (二)补贴标准。 1.省补标准。根据《浙江省农业厅 财政厅关于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4〕7号)和《浙江省农业厅 财政厅关于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5〕9号)文件精神,省农业厅、财政厅对钢架大棚按以下标准进行补贴: 产品型号产业类别 单位:元/平方米 GP-C622 GP-C825 GP-C832 GLP-622 GLP-622(无外遮阳) GLP-832 GLP-832(无外遮阳) 玻璃温室 粮油、蔬菜产业 7 7.5 8.5 27 22 30 25 300 其他产业 6 6.5 7.5 25 20 27 22 240 2.市补标准。在省里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市财政按以下标准予以追加补贴: 单位:元/平方米 产品型号 GP-C622 GP-C825 GP-C832 GLP-622 GLP-622(无外遮阳) GLP-832 GLP-832(无外遮阳) 玻璃温室 补贴标准 2 2 2 8 5 8 5 30 3.区补标准。经省农机局立项同意后,在省、市级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区财政按以下标准予以补贴: 单位:元/平方米 产品型号 GP-C622 GP-C825 GP-C832 GLP-622 GLP-622 (无外遮阳) GLP-832 GLP-832 (无外遮阳) 补贴标准 5 6 7 20 15 25 20 三、大力扶持农业特色产业设施建设 对全区范围内农业特色产业设施(包括钢架避雨大棚、单体罗帐棚)的建设,经申请立项、验收合格后,钢架避雨大棚建设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平方米30 元的补助;单体 罗帐棚建设面积达到1000 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平方米16元的补助。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文件执行时间为2015年至2017年,省、市级补贴政策如有变动,按新的补贴政策执行。 (二)相关补贴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管理、建设规模标准和补贴资金的使用与监管,严格依照《浙江省农业厅 财政厅关于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15〕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