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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稿背景 为配合莲都区五水共治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抓好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理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和结构,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尽可能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市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情实际,亟需出台《丽水市莲都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 本划分方案经认真研究了国家、省对禁养区限养区的新调整新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参考了周边县市已出台的有关政策,通过区府办召开协调会议与区国土、区建设、区发改、区环保、区林业、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多次对接,达成一致意见,对早期的方案进行修改调整后,形成了目前的方案。 二、目的及希望达到的效果: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调整、优化我市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业的污染综合防治,推行生态化养殖,促进农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进一步明确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类区域的具体划分范围,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三、主要内容 进一步明确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类区域的具体划分范围,讨论禁养区内养殖场的搬迁工作。 (一)关于禁养区范围: 1.丽水市莲都区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准入区,市区范围内的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文物和历史遗迹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生态公益林保护区; 2.城市建成区及其周边1000米范围内(周边不足1000米的以第一山脊为界); 3.碧湖镇、大港头镇、老竹镇、雅溪镇所在地人口集中区周边500米范围内(周边不足500米的以第一山脊为界); 4.省级河道瓯江干流、市级河道好溪、松阴溪沿岸、县级及县级以下河道主干流、山塘、水库两侧100米范围内(周边不足100米的以第一山脊为界),通济堰主干渠两侧100米;(与区政府通告规定的距离一致) 5.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关于限养区范围 1.村庄规划住宅区及周边500米范围内; 2.城市规划区内除禁养区外的其它区域; 3.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 4.市区主要交通干线(国道、省道等)两侧500米范围内(周边不足500米的以第一山脊为界), 一般公路(县、乡道路)两侧50米范围内; 5.村级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含各农民饮用水工程取水口)周围下游100米范围内,两侧500米范围内。(周边不足500米的以第一山脊为界) 6.其它需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关于禁养区内养殖场的搬迁 各乡(镇)、村在规划时可划出一定的生产区域,或者业主自主确定属于适养区范围地块,用于建立畜禽养殖小区或规模养殖场,实行集中治污和废弃物综合利用。 (四)本划分方案所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为常年生猪存栏200头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鸡、鸭、鸽子存栏2000只以上;鹅存栏500只以上;鹌鹑存栏1万只以上;蜂存栏80箱以上。依据《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0〕42号)依据本区实际情况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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