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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区农业局起草的《莲都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审议稿)》(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 2014年6月,区农业局根据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浙江省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十二五”规划>畜牧业建设项目的通知》(浙农计发〔2013〕68号)精神要求,开始建设莲都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和病死动物收集点。目前,该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已基本完成。为尽快实现我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到位、处理工艺到位,收集处理机制得到有效运行,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能力和处理率显著提升,有效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区农业局结合莲都区实际,拟写了《莲都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了莲都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要按照“政府监管、财政扶持、企业运作、保险联动”的机制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模式进行,并对各单位(部门)职责分工,病死动物的收集、转运和处理,无害化处理经费来源及管理,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 1.职责分工。《办法》第二章明确了各相关单位(部门)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1)区农业局负责处理场、科研教学单位及动物诊疗机构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和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导。 (2)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经费落实,监督无害化处理资金使用情况。 (3)区环保分局依照环保法律法规负责处理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发现死亡动物水域的水体监测工作。 (4)区水利局负责组织打捞管辖范围内违法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动物,其收集工作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 (5)区环卫局组织清理违法弃置在城区公共场所的病死动物,并运送至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6)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将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病死动物运送至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7)区公安局负责侦办涉嫌屠宰、经营、加工病死动物等刑事案件。 (8)各乡镇、街道按属地管理要求,负责辖区内散养场(户)病死动物收集,并督促规模养殖场规范集中收集前的病死动物暂存管理。 (9)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运输、储藏等单位和个人是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自觉履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义务。 2.《办法》第三章对病死动物的收集、转运和处理进行了规定。 3.《办法》第四章明确了无害化处理经费由区财政局承担。 4.《办法》第五章规定了区环保分局、农业局应按职责分工,对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单位从事病死动物集中收集和处理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疫病防控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并设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举报电话。养殖场(户)、屠宰场、收集点和无害化处理场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等工作,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国家补助经费,不得违法出售病死动物。 三、需要说明或解决的问题 目前除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有相关文件规定外,其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其它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参照生猪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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