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化妆品、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下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3.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按照有关分工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4.依法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管职责;组织查处违反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5.承担莲都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依法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负责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6.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责任;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依法负责对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 7.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和检查工作;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8.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行为,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 9.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做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工作。 10.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组织实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11.组织实施商标战略;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推荐省、市著名商标;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 12.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的有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负责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配合实施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13.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管理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 14.领导和管理直属和派出机构的工作;指导与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业务有关的社会团体的工作。 15.依法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6.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预算包括:局本级及下属机构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莲都区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站、莲都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预算。 二、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收入预算1570.07万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拨款1516.37万元,占96.58%;上年结转收入53.7万元,占3.42%。 (二)支出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支出预算1525.07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150.0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02.31万元,医疗卫生支出272.68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1057.09万元,日常公用支出121.5万元,项目支出346.48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部门预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工商行政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1013.32万元,主要用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及下属机构人员、日常运转,办公设备购置、被装购置等支出。 2.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工商行政管理事务(款)工商行政管理专项(项)85.5万元,主要用于注册登记许可、市场监管提升、品牌建设、信用体系建设、消费维权、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工商行政管理事务支出。 3.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工商行政管理事务(款)信息化建设(项)20万,主要用于区市场监管局机关及各市场监管所信息化建设和运维等支出。 4.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工商行政管理事务(款)事业运行(项)31.26万元,主要用于下属机构消保委人员、日常运作等支出。 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102.31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和局下属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6.医疗卫生(类)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款)食品安全事务(项)68.25万元,主要用于食品安全检测、食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等支出。 7. 医疗卫生(类)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33.7万,主要用于基层所队执法、查处各类违法案件等各项支出。 8. 医疗卫生(类)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款)其它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项)22万。主要用执法装备购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监管、保健品化妆品监管、医疗器械监管等支出。 9. 医疗卫生(类)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款)事业运行(项)59.58万元,主要用于局下属机构不良反应监测站人员、日常运作等支出。 10. 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82.11万元,主要用于区市场监管局机关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11. 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7.04万元,主要用于局下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四)2015年公共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1.公务接待费:2015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15.13万元,由于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新合并成立的机构,无往年数据对比,主要用于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指导,省局、兄弟市局有关单位来访人员考察、调研、交流以及市县来访人员的工作餐等公务接待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15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4.5万元。均为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主要用于局机关名下1辆公务用车及下属单位开展公务活动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其它收入: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等收入)。 3.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4.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5.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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