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莲都区水利局(渔业局)是主管全区水利和渔业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2012年12月,根据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要求,经莲政办发〔2012〕171号文件批准,设置莲都区水利局,挂莲都区渔业局牌子。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研究制订水利和渔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组织制订实施水利和渔业发展的规划、计划;组织制订实施河道及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 2、统一管理水资源、渔业资源及水生生物资源;组织制订并监督实施全区水资源和渔业资源开发、利用、保护配置规划及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有关专项规划、乡镇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防洪的论证工作;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和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费征收制度;监督管理涉河建设项目建设活动及河道采砂活动。 3、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水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组织实施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测和保护工作,并将有关数据和情况通报环保部门。 4、组织水行政执法和渔业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水事纠纷和渔事纠纷。 5、组织编制审查区级水利、水电、渔业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指导水利、水电、渔业基建项目的建设管理;监督实施水利、水电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水电工程的规程、规范;组织指导水利水电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水利、水电工程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监督。 6、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防台防旱工作和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区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7、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定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8、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流域治理、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等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9、负责渔业行业管理,指导全区水产养殖、捕捞、加工、流通和新兴渔业发展工作;组织实施渔业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组织实施水生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水产品质量、水产苗种生产的监督管理。 10、负责水利和渔业科技、教育、对外交流合作工作;指导全区水利、渔业队伍建设。 11、负责监督水利、渔业资金的使用;提出有关水利、渔业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12、指导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水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 13、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编制单位 统一纳入莲都区水利局部门预算范围的单位共17家,分别为: 1、莲都区水利局(本级)。 2、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4家: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区水政监察大队、区渔政管理站、区河道管理所。 3、纯公益全额事业单位11家:区水利管理所、区水电管理所、区水产技术推广站、区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城西水利服务中心站、城东水利服务中心站、大港头水利服务中心站、双溪水利服务中心站、老竹水利服务中心站、碧湖灌溉区管理处、区水文站。 4、差额事业单位1家: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所。 (三)编制人数 2015年度纳入区水利局部门预算的单位编制总人数为95名,其中:局本级机关行政编制9名,参公事业单位的参公编制19名,纯公益全额事业单位的编制62名,差额事业单位的编制5名。 截止2014年底,在职人数为82人(包括:行政编制10人,参公管理事业单位18人,纯公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52人,差额事业单位2人),离休干部5人,退休干部36人,顶编编外用工2人,非顶编编外用工6人,临时人员 7人。 二、2015年工作目标和任务 2015年,我局将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省水利厅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水利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计划投资1.9549亿元,狠抓“五水共治” 加快推进“安全水利、民生水利、生态水利、资源水利”四大大水利建设发展。 (一)坚持科学发展,在谋划水利项目上求突破。2015年是“十二五”水利项目建设的收官之年,也是“十三五”水利项目谋划之年。在“十二五”莲都区水利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认真编制有关专项规划, 做好2015年水利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深化项目前期,全面完成“十二五”水利建设任务,打好攻坚战。认真谋划“十三五”水利建设规划,紧紧抓住“安全水利、民生水利、生态水利”的建设要求,重点做好水库加固、山塘整治、碧湖治涝工程、5万亩灌区建设、中小河流治理、农民饮用水提升工程等项目建设的谋划,推进水利建设步伐。 (二)坚持以人为本,在防汛抗旱工作上求突破。认真总结2014年“8.20”洪灾的经验教训,高度重视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继续加强防汛防台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建设。进一步实施水库加固、山塘整治、堤防建设和中小河流治理等项目建设;补充完善非工程措施,提高监测预警能力,继续做好防汛“五化”建设,充分发挥基层防汛体系作用。 (三)坚持突出重点,在水利工程建设上求突破。以项目促发展,打好“十二五”水利项目建设收官之年攻坚战。2015年,坚持水利项目建设连续性的原则,继续做好水利续建项目建设,基本完成瓯江大溪(莲都段)治理工程、中小河流重点县建设任务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扫尾工作;坚持水利项目建设发展性原则,新开展4座水库除险加固,8座万方以上、27座万方以下山塘整治工程,0.6万亩的高效节水灌溉工程,3公里的太平港吾古段治理工程,官桥坑小流域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农村饮水安全提升工程和防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项目建设。 (四)坚持完善制度,在规范管理工作上求突破。巩固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强化思想作风建设,打造一支素质过硬的水利队伍。一是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确保四风不反弹;二是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工作效能提升;三是加强依法行政,加大水政、渔政执法力度;四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积极探索和开展水利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五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筑牢拒腐道德防线。 三、2015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 莲都区水利局部门预算是根据预算管理相关政策法规,落实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结合水利工作实际,按照科学、精细、规范、透明原则,根据财力可能,优先保障基本支出和机构运转支出,重点兼顾水利项目发展需要,严控行政成本和“三公”经费支出,采用零基预算和综合预算方法编制的部门预算。 1. 收入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莲都区水利局部门预算总收入为.5578.05万元,其中: (1)、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375.64万元,占总收入的 24.66% (2)、政府性基金收入:360.56万元。(包括:水资源费收入323万元。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37.56 )。占总收入的6.46% (3)、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3500万元。占总收入的62.75% (4)、财政非税收入:13.43万元,占总收入的0.24% (5)、上级补助收入:38.96万元,占总收入的0.7% (6)、其他收入:2万元,占总收入的0.04% (7)、其他结余资金收入:287.41万元,占总收入的5.15% 2. 支出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莲都区水利局根据实际收入预算,安排支出5427.48万元,预留资金150.57万元 。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179.09万元,医疗卫生支出107.76万元,农林水支出 4690.8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89.22万元,其他支出360.56万元 。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1282.26万元,日常公用支出283.26万元,项目支出3823万元,基本建设支出38.96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5年部门预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财政拨款数为179.09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离退休人员支出。 2.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财政拨款数为39.65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3.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财政拨款数为68.11万元,主要用于下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支出。 4.农林水支出(类)水利(款)行政运行(项)财政拨款数为325.49万元,主要用于局本级(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及日常运转方面的支出; 5.农林水支出(类)水利(款)水利技术推广578.28万元:主要用于纳入预算管理的技术推广事业单位的支出。 6.农林水支出(类)水利(款)水文测报(项)财政拨款数为95.85万元:主要用于纳入预算管理的水文事业单位的支出。 7.农林水支出(类)水利(款)其他水利支出(项)财政拨款数为3500万元:主要用于其他水利方面的支出; 8.其他支出(类)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款)财政拨款数为360.56万元,主要为水利方面的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 9.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财政拨款数为89.22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四)2015年公共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1.公务接待费:2015年公务接待支出严格按照区纪委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局机关及下属预算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 2.公务用车运行费:2015年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 24万元,主要用于全省防汛防旱组织、协调、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等执法执勤用车和一般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3.2015年公务用车购置和因公出国(境) 未编列入部门预算,经批准同意部门购置公务用车和安排因公出国(境)的,所需费用由财政按实追加部门年度“三公”经费预算额度。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其他部门专项补助收入等。 3.基本建设拨款:是指财政按基本建设计划预拨给受托经办基本建设支出的专业银行或拨付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部门的基本建设款项。 4.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是指财政部门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给单位的收入。一般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执收、具有专款专用性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核拨单位使用的收入,主要包括具有专款专用性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资源保护和补偿性质的收入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具有专款专用性质的收入等。 5.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6.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7.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财政对社会保障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项):反映财政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10.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退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1.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障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退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2. 农林水支出(类)水利(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3.农林水支出(类)水利(款)水文测报(项)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水文事业单位的支出。 14.农林水支出(类)水利(款)其他水利支出(项):反映其他水利方面的支出; 15.农林水支出(类)水利(款)水利技术推广(项):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技术推广事业单位的支出。 16. 其他支出(类)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款):反映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包括用以前年度欠缴收入安排的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