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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15-27722      发布机构: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5-01-21 16:55:56

文号:莲政办发〔2014〕110号

生效时间:2015-01-21 16:55:56  废止时间:0000-00-00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15-27722 文号 莲政办发〔2014〕110号
发布机构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5-10-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1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丽政办发〔2014〕104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在贯彻执行《关于印发丽水市莲都区模范集体和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及管理办法》(莲委办〔2011〕70号)第三章奖励和待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新标准。

(一)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 500元。

(二)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 400元。

(三)1956-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 250元。

(四)市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 250元。

(五)区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的,按最高一档标准计发荣誉津贴,不重复享受。

二、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市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区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00元。

三、荣誉津贴的列支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号)有关规定执行:荣誉津贴由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解决。如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单位解决。无主管单位或主管单位也无法解决以及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地同级财政解决。所需经费,行政事业单位荣誉津贴在“离退休费”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农业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四、荣誉津贴调整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莲政办发2014-110号(离退休).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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