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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意见征求公告——莲都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莲都   发布时间: 2014-11-05 09:24:37

规范性文件意见征求公告

    为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确保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根据《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莲都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请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于2014年11月1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书面意见反馈至莲都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办将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采取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进行合法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我们的联系方式为:

    1.信函请寄:莲都区解放街51号区政府大楼229室,邮编:323000;

    2.电子邮箱:ldfzb@liandu.gov.cn

    3.传真:2271731。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11月3日

 

莲都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提升建设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扎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意见》(浙委办〔2014〕2号)、《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4〕52号)和《莲都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4年-2016年)》(莲委办〔2014〕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主要指列入我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建制村(2013年村规模调整前的行政村)及所辖自然村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项目建设,要坚持“统筹推进、实事求是、自力更生、建管并重”的原则,从2014年起,力争用二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使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户受益率达到70%以上。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组织保障

    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农村治污办)专门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相关业务工作,切实承担指导规划编制、政策研究、计划制订、方案设计、项目实施、检查督查、项目验收、年终考核以及办公室日常等工作。乡镇(街道)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和业主单位,负责编制建设方案、预算、财审、项目招投标、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运行维护等工作。治理村要完成项目建设所需的政策处理,确保无障碍施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纳入各责任单位年度目标考核。

    第五条 项目申报

    治理村在广泛听取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村双委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初审,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区农村治污办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项目设计

    (一)设计单位的确定。由区农办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莲都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设计单位。各乡镇(街道)分别与项目设计单位签订合同。

    (二)项目设计的要求。设计单位按照国家规范进行设计工作。项目设计要达到《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设计参照要求》和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DB33/T868—2012)》。根据中标文件,完成设计方案、概算、施工图等。图纸设计必须在地形图、测绘图的指导下并且实地勘察后进行。

    (三)项目设计的审查。初步设计完成后,乡镇(街道)要组织村干部、村民代表进行会商会审,并进村实地核对;图纸修改完善后向区农村治污办提出审查申请。区农村治污办、乡镇(街道)、村两委、村民代表、有关单位等组织设计成果审查会,对“污水管网走向、主体工程选址、污水处理方式和工艺、工程用地使用方式、化粪池改造方式、项目施工影响、后期运行维护、工程建设需项目村和村民配合的主要工作”等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修改,将设计方案向全体村民进行公示。经确认后的项目设计一般不再做其它更改。

    第七条  治理项目的立项

    项目设计在通过设计成果审查会后,由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的治理项目报区发改局批复。项目不再办理国土、建设部门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项目的预算与招投标

    (一)由区农办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莲都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代理单位。各乡镇(街道)分别与各代理单位签订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合同。

    (二)项目建设所需的管材、一体化设备等主要材料由区农办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和价格。供货合同由施工单位与供货商签订,施工单位按中标的管材、一体化设备目录采购,不得随意替换和更改。

    (三)代理单位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分别编制招标控制价(施工图不再组织审查)。其中已集中招标的材料(设备),以招标时的中标价为依据,预算中再增加仓储保管费和工程配合费;未集中招标的材料(设备),按预算定额、信息价以及市场价作为依据。全部建安工程预算编制完成后,报区财政局审核。

    (四)工程以建制村为单位,施工招标控制价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下(不含)的,根据《丽水市本级小额项目简易发包实 施办法(试行)》(丽招管办〔2013〕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采用直接发包或简易发包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有条件的村可采用“村集体工程大家建模式”实施。人民币200 万元(含)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一般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沼气专项施工三级及以上、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或浙江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等资质证书。招投标时,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一并招投标。

    第九条  项目施工

    (一)项目施工周期根据工程量大小,一般为2—5个月。

    (二)项目业主与中标人必须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廉政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合同签订后,合同、招标文件送区农村治污办、财政局备案。

    (三)按图施工前,必须认真地开好技术交底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村干部、村民代表等人员必须到场),应编制施工方案,明确施工质量负责人和施工安全负责人。

    (四)监理单位签发开工令后,施工单位进场进行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等,并向全体村民进行施工信息公告,包括施工时间及进度计划、施工场地分布(图纸)、施工主要影响、施工需注意的安全事项、施工单位联络员等。

    (五)由业主单位与监理单位制定施工安全保障和环境保护手册,监督施工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施工单位要落实好施工内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按要求向业主单位报送。

    (六)工程变更。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内容和工程量,确需变更的要根据《莲都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控制细则》(莲委办〔2014〕2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七)建设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向业主单位交纳工程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原则上以现金方式交纳),工程履约保证金不得少于工程中标价的10%。

    第十条  工程监理

    (一)由区农办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莲都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监理单位。各乡镇(街道)分别与监理单位签订合同。

    (二)监理重点与主要工作内容: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安排;监督施工单位质量保证措施的落实,自检系统的监理与正常运转情况,机具设备和人员到位情况;在隐蔽工程施工时进行旁站监督,对主要材料质量检查与抽查,管材、一体化设备的规格和型号与中标材料是否一致;对每道工序完成后进行检查验收,对完成工程量的确认,突出检查施工质量;施工期间及时组织召开工地例会,及时处理施工期间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并负责编制竣工文件和归档工作。

    (三)建立健全“政府监督、业主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要加强多级质量监管,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施工质量由乡镇(街道)主管、第三方监理、村民代表监督的全方位监管体系,围绕着“终端设施要好用,尽量选择投资低、运行费用低、管理方便的工艺与技术;隐蔽工程要合用,容量要恰到好处,维护要简便;建设材料要耐用,特别是要采用优质管材”等诸方面,多部门开展全天候的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

    (一)预验。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先自行进行竣工预验,预验后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二)初验。业主单位根据施工单位申请报告,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咨询单位和相关村进行现场初验,形成初验意见,并向区农村治污办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三)终验。根据初验整改情况,由区农村治污办组织、区发改局主持、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的验收组进行最终验收。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资金是指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区财政配套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用于我区农村生态化污水治理终端设施和村级生活污水管网、户厕改造等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按照“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要求,各业主单位应设立专门账套,按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资金来源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省财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补助资金。

    2、市财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补助资金。

    3、区本级财政配套资金。

    4、相关项目整合资金。包括中央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移民后续扶持资金、旧村改造示范村、“811”生态文明工程、加快山区经济发展以及农村沼气、农村卫生改厕等项目资金。

    5、“五水共治”捐赠资金。

    6、其它收入。

    第十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资金,实行统筹使用,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区财政要加大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相关专项资金的整合力度,为扎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供有力资金保障。

    第十六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资金用途:

    (一)农村生活污水的截污管网铺设、终端设施及户厕改造(包括农户化粪池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适当兼顾水、电、路、公厕等设施建设;

    (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监理、勘测、预决算、审价审计、招投标等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涉及的相关工作,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具体方法和标准如下:

    (一)项目管理。以建制村项目个数为基数,每个项目补助 1万元项目管理经费,用于乡镇(街道)人员培训、项目评审、档案资料建设、项目管理员工资等项目管理性支出。项目开工时先行拨付 50%,土建完工后拨付剩余的 50%。补助资金拨付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统筹安排使用。

    (二)政策处理。项目政策处理费,按每村补助 2万元的标准拨付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统筹安排用于项目政策处理。

    (三)卫生改厕。农户新建卫生厕所的,每户补助 1500元;农户改造化粪池的,每户补助 300元。补助资金按实际验收的新建或改造化粪池的户数,拨付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按实支付。户厕改造,以治理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实施周期内,新建或改造为前提,项目实施前及项目验收后的户厕改造不在补助之列。

卫生改厕由区爱卫办牵头组织,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出台。

    (四)工作奖励。

    1、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主要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工作落实、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形象效果等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由区委、区政府对先进单位和个人(包括村干部)等进行表彰奖励。对乡镇(街道)年度考核设一等奖 1名、二等奖 2名、三等奖3名、达标奖若干名,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资金用于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人员的奖励(所获奖金不计入规范津补贴的控制额度),对未完成年度考核任务的乡镇(街道)进行通报批评,并且与区委区政府对乡镇(街道)年度考核相挂钩。

    2、设立创优争先奖。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无任何安全事故、按照合同工期提前完工、通过竣工验收的优良工程,按施工合同价的3%的标准给予施工单位奖励。

    (五)工作经费。用于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宣传培训、项目评审、档案资料建设以及其它工作经费的支出。

    以上经费均从区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支付标准和程序

    (一)项目设计、代理、咨询、监理、工程等费用分别由项目设计、招标代理、咨询、监理、施工等单位按合同约定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汇总后提出用款计划,填写资金拨付申请单(详见附件1、2),并附中标合同、发改批复文件、财政审核定价单等。经区农村治污办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后,将相关费用分期分批预拨至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到相关单位。

    (二)工程款由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根据完成工程量比例分批支付。项目工程启动后,可先预付合同价10%的启动资金。项目完成总工程量的30%时支付合同价的20%,完成50%时支付合同价的30%,完成80%时支付合同价的60%,工程完工时支付合同价的80%,项目竣工审计后支付审计结算价的 95%,其余 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合格满18个月后结清。

    各乡镇(街道)每月月底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财务报表报区农村治污办、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九条  资金监督管理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资金严格执行公示制。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严禁用于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等与建设内容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资金使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不得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污水治理专项资金,如有违法违纪,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若遇上级相关规定调整的,本办法将作相应调整。本办法之规定与区治污办前期文件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