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02000000/2005-00197 | 文号 | 莲政发〔2005〕34号 | |||||||||||||||||||||||||||||||||||||||||||||||||||||||||||||||||||||||||||||||||||||||||||||||||||||||||||||||||
发布机构 |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05-12-26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全面实施“农民健康工程”,不断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0号),现就我区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总体目标 到2007年,基本建立以区为主,区、乡、村分级负责的农村公共卫生管理体制,基本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区、乡、村三级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基本建立加强农村公共卫生的投入保障和责任考核机制,进一步推进农村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爱国卫生、卫生监督和基本医疗工作,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到2010年,农村公共卫生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人群主要健康指标处于全市前列。 二、农村公共卫生的主要任务 (一)强化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全面加强预防接种、结核病控制督导策略、艾滋病等各项疾病防治措施,有效控制结核病、艾滋病、肝炎等严重危害农民健康的各种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职业病,积极开展高血压、肿瘤、糖尿病、精神病等常见慢性病的综合防治工作。建立区、乡、村三级公共卫生信息报告网络,健全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制度,提高对农村重大疫情、集体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应急能力。 (二)不断提高农村妇幼保健工作水平。加强婚前保健服务,积极引导欲婚青年接受婚前检查。深入实施“母婴健康工程”,以规范化门诊建设为切入点,加强妇女生殖保健、常见妇女病防治和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强化产前筛查与诊断,有效降低出生缺陷,进一步控制和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出生人口素质。 (三)深入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开展“文明村镇”、“卫生强镇”创建试点活动,推动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结合“十村示范、百村整治”活动加快农村改水改厕、粪便无害化处理和除“四害”工作进度,逐步推行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到2006年5月底前,乡镇、村重点清除村镇规划区内的和对饮用水水源可能造成污染的露天粪缸和简陋棚厕;到2007年年底,基本消除露天粪缸和简陋棚厕,建制镇建成区范围每3000人拥有一座公共厕所。大力推进农民健康促进行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科学卫生知识,增强农民健康意识,引导农民形成良好的卫生行为。 (四)加大农村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公安、卫生、工商、经贸、质量技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群众参与、舆论监督的作用,逐步形成有效的联合执法机制。以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职业危害及医疗服务市场监督执法为重点,全面加强对食品、药品、企业、学校、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的卫生监督管理,提高农村卫生安全保障水平。 (五)改进农村基本医疗服务。调整和优化农村卫生资源布局和配置,加大乡镇卫生院改革和医疗技术扶持力度,提高农村基本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优势。不断提高农村卫技人员防治常见病、多发病的能力,为农民提供便捷、连续、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做到小病不出村镇、大病及时救治。 (六)做好农村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加强公安、卫生、人口与计生、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及乡镇政府之间流动人口信息的交流。进一步完善基层防保管理运行体制,以碧湖、老竹、双溪、大港头等流动人口密集乡镇防保为工作重点,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的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落实好肺结核、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患者的查治和管理措施。 三、分级管理,强化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区政府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承担全面责任。建立由政府负责,卫生、财政、计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督查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开展,并将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纳入有关部门和乡镇干部绩效考核内容。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通过调整布局和优化配置,建立和完善以区级医疗卫生单位为指导、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公共卫生网络。 (二)乡镇政府要强化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领导责任。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落实区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辖区内公共卫生工作的检查与考核。乡镇政府要有一位领导分管卫生工作,并在乡镇在职干部中确定一名专(兼)职公共卫生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乡镇驻村干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公共卫生工作。 (三)村级组织要做好本村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村两委负责组织实施本村的环境卫生、改水改厕、健康宣教、企业卫生安全、集体聚餐、食品药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巡查、信息报告和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等;办好村卫生室,督促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履行公共卫生工作的有关职责。村卫生室等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接受村两委、乡镇卫生院的管理和指导,主要承担责任区域的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常见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健康宣教,协助建立健康档案、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工作。每个行政村要确定一名专(兼)职的公共卫生联络员,协助村领导做好日常工作。 (四)加强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财政、发展和改革、建设、人事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区公共卫生工作站、卫生监督所和碧湖医院等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落实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事业补助政策,加大经费投入和扶持力度。区公共卫生工作站、卫生监督机构应依法履行公共卫生工作职责,加强基层卫生单位业务培训和指导;碧湖医院要发挥区域医疗服务中心地位的作用,加强对乡镇卫生院技术支持及基层医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五)强化乡镇卫生院枢纽作用。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发展和改革、规划等部门,制定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设备配置标准,保证乡镇卫生院具备提供农民健康体检、急诊救治等基本医疗服务的设备;保证中心卫生院具备应急处理、急诊救治和紧急转运能力的设备。积极推行卫生院规范化建设,确保为农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进一步改善与提高乡镇卫生院整体服务功能。乡镇卫生院的公共卫生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要承担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辖区公共卫生管理职能,并逐步建设成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服务人口确定相应的专职公共卫生人员负责日常工作。要积极转变服务模式,推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通过联村医生、驻村医生等多种形式的“责任医生制”,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分片包干、团队合作、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使农村居民就近获得医疗卫生服务。乡镇卫生院要与乡镇计生服务站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在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中共同发挥积极作用。 (六)强化村卫生室的基础性功能。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有效调控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布局村卫生室。继续实施“规范化村卫生室”创建工作,推动乡村一体化管理进程。村卫生室由村民委员会举办,可采取乡镇卫生院派出服务或其他多种形式承办。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由乡镇卫生院为主承担,鼓励村卫生室等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竞争,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 (七)建立健全农村卫生监督体系,保障农民卫生安全。从2006年起,根据“划片设置、垂直管理”的原则,逐步在碧湖、老竹、双溪等镇设立基层卫生监督派出机构,装备基本配置,配备适当数量的卫生监督员,执行区级卫生监督机构下达的辖区卫生监督执法任务。派出机构的人事和财务纳入区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配备参照省下发标准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卫生、财政部门制定实施。到201O年,区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装备达到国家推荐标准,全区农村卫生监督体系比较完善。加强对农村学校、企业、医疗机构等的巡查协管。实行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制,加强农村厨师的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建立农村厨师持证上岗制度;强化农村食品、饮用水卫生的监测和集体聚餐的指导与管理;加强公共卫生信息报告管理,提高农村公共卫生信息报告及时率和卫生监督覆盖率。 (八)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素质。由人事部门会同卫生、财政等部门制定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优惠政策,鼓励大中专以上学历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工作,鼓励农村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安心服务农村。实行学历再教育的奖励措施,加强在职医务人员全科医学知识转型教育和学历再教育,强化乡村医生全科医学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的从业比例。到2006年底,乡镇卫生院不具备从业资格的实行转岗分流。 (九)认真落实中央、省有关农村卫生工作的各项政策,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投入,以购买和补贴公共服务的方式,重点加强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从2005年起,以乡镇为单位,由省、区两级财政按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15元以上的标准设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直接面向农民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支出,提高现已开展工作的服务质量,增加符合农民需要的服务项目,减轻农民的服务费用负担;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设立农民健康体检专项资金,用于参保农民两年一次的健康体检。 区财政从2006年起落实向适龄儿童提供一类疫苗的免疫接种、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等所需费用。严格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区、乡、村和公共卫生服务人员的分级业务评估和量化考核机制,将服务到位情况和农民满意程度作为评价考核的主要依据。村级医疗机构提供直接面向农民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必要的补助。具体资金管理及考核办法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十)各乡镇卫生院要不断充实服务内涵,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开展各种贴近民众的服务形式,为农民家庭提供健康教育、健康随访、社区巡诊和连续、方便的基本医疗服务,保证农村重点人群享有重点服务。为农村儿童提供系统保健和预防接种;为农村妇女提供孕产保健和妇女病检查;为农村特困残疾人、低保家庭、五保户等困难群体和60岁以上老人提供定期随访服务,实行动态管理;为农村结核病、艾滋病和精神病患者提供社区管理。 (十一)深化乡镇卫生院管理运行机制改革。积极探索乡镇卫生院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可实行合作经营、租赁制、委托经营等国有民营的多种方式,激活运行机制。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聘乡镇卫生院院长,并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职务津贴制。继续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推行人事代理制和岗位绩效工资制。认真落实乡镇卫生院经济政策,实行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上划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乡镇卫生院承担公共卫生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区级财政预算,其医疗服务经费原则上通过医疗服务收入进行补偿,确有困难的乡镇卫生院,由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定补助。 (十二)区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解放思想,转变职能,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制定、完善农村卫生改革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把上述改革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农村公共卫生服务按照新的体制和机制运行。 四、明确职责,加强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领导 (一)各乡镇、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把农村公共卫生工作落实到实处。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作用,积极探索,定期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取得成效。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劳社保、农业、宣传、教育、人口与计生、公安、工商、质监、民政等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在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中的职责,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村公共卫生工作。 (二)积极开展“卫生强镇”等创建活动,推动和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通过“卫生强镇”的创建和建立定期复查、滚动评估的机制、奖惩制度,加快农村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促进农村公共卫生的改革和发展。 (三)加强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区政府将每年组织对各乡镇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重点检查农村公共卫生管理职责、基层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及服务模式转变和直接面向农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落实情况。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将工作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卫生、财政、审计部门要对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质量、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专项检查和审计,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使农民真正享受到公共卫生服务。 附件: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和目标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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