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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的若干意见(2016年12月废止)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05-00193      发布机构: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3-09-27 10:05:28

文号:莲政发〔2005〕15号

生效时间:2013-09-27 10:05:28  废止时间:2016-12-16 17:59:52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05-00193 文号 莲政发〔2005〕15号
发布机构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05-05-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区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合理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切实维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关子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025号)要求,按照省、市的工作部署,现就我区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养殖证制度的工作原则、目标

(一)工作原则: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保持稳定,逐步推进。

(二)工作目标:通过全面实施养殖证制度,进一步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保护渔(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起规范的养殖管理制度,保障水域滩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2005年底前发证率达到80%

二、养殖证的功能和作用

(一)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投资、技术服务、病害防疫、培训教育等优惠、扶持政策。

(二)养殖证是判断水域养殖使用功能的基础依据,当养殖水域滩涂因国家建设及其它项目征用或受到污染造成损失时,养殖者可凭养殖证申请补偿或索取赔偿。渔业染污调查机型构应以养殖证为受理案件的基础,养殖证登记内容作为调查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

(三)养殖证是水产养殖生产者从事水产养殖及相关经营活动的必备条件。养殖证是生产者申请苗种生产许可证、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水产品基地及绿色水产品认证等有关资质的申报条件。

(四)养殖证是规范持证人严格按照养殖证所规定的养殖区域、类型、方式等内容进行生产活动的行为准则。

三、实施养殖证制度的内容

(一)养殖证发放主体:养殖证发放主体是区人民政府,区水利局具体负责行政辖区范围内渔业水域养殖证 的申请受理、审核工作。

(二)养殖证类型:养殖证分绿证和红证两种。绿证发放 范围为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红证发放范围为集体所有的 养殖水域滩涂。

(三)养殖证发放范围:用于水产养殖生产的池塘、山塘、 水库、滩涂水域及临时养殖区的水域。

(四)养殖证发放对象: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单位和 个人。本次发证原则上统一发到具有水域使用权的乡镇(街道)、村及 其有关单位和连片养殖基地、示范园区的承包业主。

(五)养殖证期限:养殖证有效期的最高年限分别为: 30年,滩涂15年,山塘、水库10年,临时养殖区2年。

(六)养殖证的发证程序:

养殖证的发放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 政许可实施程序办理。

1、申请和受理: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 生产活动的,应向区水利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并提交以下材料:养殖水域滩涂使用申请书一式三份;使用水 域滩涂单位的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水域滩涂使用权 证原件、复印件;承包合同。2、审核:区水利局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并会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等相关人员现场勘验,确认标界, 核实有关情况,区水利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公示:对审核符合规定的,在水域滩涂所在地向社会 公示,公示期为7天。有争议的不予发证。

4、批准和发证:对公示期内无争议的,由区水利局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

5、登记造册、公告:区水利局对颁发的养殖证 应登记注册,颁发水域要作图标志,存档保管,报市水利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四、相关问题的政策处理

(一)下列两种情况暂缓发放养殖证:使用权属或界限有 争议的养殖水域滩涂;不符合渔业水质标准或产地环境质量要 求的水域滩涂。

(二)对利用兼有行洪、灌溉、航运、供水、养殖等多功 能的水域,在不影响其他功能正常发挥的情况下,可以发放养 殖临时证。在养殖功能与主功能发生矛盾时应服从主功能,临时养殖证有效期自然终止。

(三)对同一养殖水域因不同的养殖方式造成的使用功能交叉,如大库养殖和网箱养殖,应在确保按规定发展网箱养鱼的前提下,原则上给大库养殖单位(或个人)发绿证,网箱养殖单位(或个人)发临时证。

(四)对已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用地改造后用于稻田养殖的,发给临时养殖证,临时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 中性质及其用途。

(五)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的水域滩涂,不得从事水产养殖,不核发养殖证。

(六)养殖证实行年审制度,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养殖证自动失效。

(七)取得养殖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从事养殖生产 活动,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 机关责令限期开发,逾期未开发利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渔业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从事养殖 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四十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实施养殖证制度的工作步骤及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实施养殖证制度,是一项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区里专门成立了实施水域养殖证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和具体办事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明确专人负责,保证养殖证制度实施工作顺利开展。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养殖证的发放工作。

(二)广泛宣传,深入调查。区水利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印发宣传资料等各种方式进行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区水利局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水域滩涂使用、养殖生产及相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建立档案材料。

(三)严格程序,核实发证。区水利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登记的基础上,根据申请,全面开展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核发工作。在发证时,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发证前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强监管,强化检查。区水利局要加大水 产养殖管理执法检查力度,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组 织养殖管理执法检查,推动养殖证制度的顺利实施,确保我区基本完成养殖证发放工作。


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政发2005-15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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