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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莲都区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已于2023年12月22日文件废止)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04-00071      发布机构: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3-09-25 17:06:28

文号:莲政办发〔2004〕143号

生效时间:2013-09-25 17:06:28  废止时间:2021-04-15 08:58:47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04-00071 文号 莲政办发〔2004〕143号
发布机构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04-11-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莲都区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丽水市莲都区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重特大自然灾害整体应急抗御能力,及时迅速地组织人力、物力、财力抗灾救灾,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6号)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重特大自然灾害是指因暴雨、洪水、台风(包括热带风暴)、干旱、风暴(包括龙卷风、飓风)、地质灾害、低温冷冻、雪灾、地震等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重大财产、经济损失和重大人员伤亡的自然灾害。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救助预案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区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区属各职能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本预案要求,服从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因渎职、失职造成救助不力,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 重特大自然灾害划分和防御重点

第四条 重大自然灾害是指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灾害:

(一)成灾人口超过全区总人口的25%左右;

(二)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区当季播种面积的30%左右;

(三)转移安置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1%左右;

(四)人员伤亡严重,在国内或国际造成一定影响;

(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应急处置预案确定为重大级的自然灾害。

第五条  特大自然灾害是指一次自然灾害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灾害:

(一)成灾人口超过全区总人口的35%左右;

(二)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区当季播种面积的40%左右;

(三)转移安置人口占全区人口的2%左右;

(四)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在国内或国际造成重大影响;

(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应急处置预案确定为特大级的自然灾害。

第六条 自然灾害的防御重点:

(一)    江、溪、库(水库)、塘沿岸的低洼地带;

(二)    江堤、库坝易决口地带;

(三)    山区乡镇的山沟两岸地带;

(四)    易塌方、滑坡、山体裂痕的沿山村镇;

(五)    病危失修的山塘水库;

(六)    其他易受灾地带。

第三章 职能分工和救助体系

第七条   区指挥部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分管副区长任副指挥,民政、财政、水利、发展计划、国土资源、经贸、粮食、供电、电信、卫生、农林、供销、宣传、文广、公安、监察、统计、交通、气象、红十字会、科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由分管副区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民政局局长任副主任。

第八条   区指挥部下设9个工作组,具体负责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一)   查灾核灾组

1、组成单位:由区民政局、农林局牵头(地质灾害由国土资源分局、民政局牵头),区国土资源、水利、供电、交通等单位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了解、收集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深入灾区实地查灾核灾,汇总、核实、上报灾情数据。灾害结束后,对灾害造成损失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二)   基本生活保障组

1、组成单位:由区民政局牵头,区财政、经贸、供销等单位参加。

2、主要职责:组织、供应、调拨、管理灾区急需物资,指导灾区乡镇、街道、单位做好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三)   设施恢复和生产自救组

1、组成单位:由区发展计划局牵头,区水利、建设、交通、农林、国土资源、教育、电信、供电、人武部等单位参加。

2、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水利、电力、交通、学校、供水设施和房屋的抢险排险,指导灾区做好农作物救灾种子调配、供应及损毁农田的修复工作,帮助灾区尽快恢复生产。

(四)   应急资金保障组

1、组成单位:由区财政局牵头,区发展计划、民政、水利、交通、农行、国土资源等单位参加。

2、主要职责:向省、市争取救灾资金和物资的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工作,指导、督促灾区乡镇、街道做好救灾款、物的使用、发放和信贷工作。

(五)   医疗卫生组

1、组成单位:由区卫生局牵头,区农林、经贸等有关部门参加。

2、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做好灾区疫情监测、疫病控制防治、人(畜)紧急免疫等工作,抢救、治疗、转运伤病员,开展饮用水、食品等卫生监督、检测;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六)   抢险保卫组。

1、组成单位: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人武部、区交通局、武警中队、区消防大队等有关单位参加。

2、主要职责:组建应急救灾小分队,组织协调干部群众抢险救灾,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指导、督促灾区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稳定社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电力、通信、新闻等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视情在灾区实行交通或军事管制,严厉打击盗窃、抢劫以及哄抢抗灾、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七)   接收捐赠组

1、组成单位:由区民政局牵头,区财政局、经贸局、外办、侨台办、红十字会和市慈善总会等有关单位参加。

2、主要职责: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捐助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外办、经贸局、台办协助做好涉外、涉台捐赠接收工作。

(八)   新闻宣传组

1、组成单位: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府办、民政、水利、科技、科协、卫生、文广、国土资源等有关单位参加。

2、主要职责:宣传报道灾害救助情况,向公众发布灾情,宣传应对灾害的注意事项,普及救灾科学知识,回答有关灾情的询问。灾情报道严格按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九)   督查组

1、组成单位:由区监察局牵头,区审计、发展计划、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参加。

2 主要职责:对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履行灾害救助职责、工作效能、救灾款物使用、发放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应急预案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违纪违法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章   应急准备和灾害处置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灾害预警工作。对可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要事先制定危险地段群众转移路线、安置地点、基础设施恢复和抢救应急方案。一旦发现可能发生灾情的情况,应在第一时间通过广播、电话等通讯或交通工具向群众预报、通报,并及时向区指挥部汇报防预和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预报和通报的信息主要渠道有:

(一)区指挥部或者有关部门的电话、电传、书面通知、广播电视等;

(二)气象、水文、防汛、地震部门分析和提供的水情、旱情预报和汛情动态;

(三)群众报告的沿江、沿溪、沿山及灾害易发地区的灾情、险情信息。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储备各类应急救灾物资,在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时,由指挥部根据灾情统一调拨和安排。卫生、交通、通信、电力等单位要掌握当地医院可动用病床、常用药品、医疗人员、交通工具、通信设备、电力设备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以备应急调用。

第十一条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时,区政府立即作出以下反应:

(一)召开紧急会议,听取有关部门灾情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启动本应急预案。

(二)由指挥部指挥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灾区群众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商请市有关部门或驻丽部队给予支援。

(三)迅速派出工作组赴重灾区指导、协助抢险救灾,核查灾情。

(四)向上级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上级支援。

(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运、下拨应急救灾款、物,紧急转移灾民至安全地带。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书面通知和会议等渠道向全区各乡镇、街道通报气象预测、水情、汛情、险情和旱情等灾害动态。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组织、发动、动员群众开展群众转移和安置、医疗救治、生产自救、查灾核灾等工作,建立一日一报、即时动态呈报等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区政府通过政府网站、值班电话等信息、通讯工具等建立抗灾救灾联络系统,保证联络畅通。区指挥部的值班电话为2141027。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也应设立值班电话,坚持24小时值班。

第十四条   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灾需要,统一调度人员、车辆等物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职能和任务,做好救灾物资储备。

第十五条   灾害易发和易受灾的乡镇、街道,要会同交通、国土、文广、电信等部门,改善交通和通信条件,提高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和抗灾的工作效能。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和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灾害发生过程,落实各项救助措施。

(一) 灾前主要措施:

1、安排人员,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乡镇、街道要建立村、社区值班制度);

2、及时向有关部门了解气象、汛情,掌握气候、雨情、水情、风情、险情、旱情等灾害动态;

3、准备抗灾救灾必要的车辆、船只和物资,随时投入使用;

4、组织灾害救助小分队进入抢险救灾临战状态;

5、加强对人民群众防灾抗灾教育,增强防御自然灾害意识。

(二) 灾中主要措施:

1、立即启动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反应的各项工作;

2、动员组织群众抗灾救灾,减少灾害损失;

3、做好灾区防疫工作,医治因灾受伤人员,防止人员伤亡;

4、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5、做好灾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三) 灾后主要措施:

1、动员群众开展生产自救、互助互济和重建家园;

2、调运、发放救灾款、物,解决灾民生活上无力克服的吃、住、穿等实际困难。区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救灾款、物的管理和监督,防止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3、做好灾毁交通、通信、水利、供电、文广等生产生活设施的灾后恢复;

4、发动社会各界支援灾区人民抗灾救灾;

5、走访慰问灾区灾民。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应急预案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区指挥部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要加强与工作组成员单位的协调,抓紧制定本工作组的应急预案,报区指挥部同意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丽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丽水市自然灾害救助预案》(丽政发〔1999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办发2004-143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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