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02000000/2004-00071 | 文号 | 莲政办发〔2004〕143号 |
发布机构 |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04-11-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莲都区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丽水市莲都区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重特大自然灾害整体应急抗御能力,及时迅速地组织人力、物力、财力抗灾救灾,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6号)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重特大自然灾害是指因暴雨、洪水、台风(包括热带风暴)、干旱、风暴(包括龙卷风、飓风)、地质灾害、低温冷冻、雪灾、地震等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重大财产、经济损失和重大人员伤亡的自然灾害。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救助预案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区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区属各职能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本预案要求,服从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因渎职、失职造成救助不力,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 重特大自然灾害划分和防御重点 第四条 重大自然灾害是指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灾害: (一)成灾人口超过全区总人口的25%左右; (二)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区当季播种面积的30%左右; (三)转移安置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1%左右; (四)人员伤亡严重,在国内或国际造成一定影响; (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应急处置预案确定为重大级的自然灾害。 第五条 特大自然灾害是指一次自然灾害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灾害: (一)成灾人口超过全区总人口的35%左右; (二)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区当季播种面积的40%左右; (三)转移安置人口占全区人口的2%左右; (四)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在国内或国际造成重大影响; (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应急处置预案确定为特大级的自然灾害。 第六条 自然灾害的防御重点: (一) 江、溪、库(水库)、塘沿岸的低洼地带; (二) 江堤、库坝易决口地带; (三) 山区乡镇的山沟两岸地带; (四) 易塌方、滑坡、山体裂痕的沿山村镇; (五) 病危失修的山塘水库; (六) 其他易受灾地带。 第三章 职能分工和救助体系 第七条 区指挥部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分管副区长任副指挥,民政、财政、水利、发展计划、国土资源、经贸、粮食、供电、电信、卫生、农林、供销、宣传、文广、公安、监察、统计、交通、气象、红十字会、科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由分管副区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民政局局长任副主任。 第八条 区指挥部下设9个工作组,具体负责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一) 查灾核灾组 1、组成单位:由区民政局、农林局牵头(地质灾害由国土资源分局、民政局牵头),区国土资源、水利、供电、交通等单位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了解、收集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深入灾区实地查灾核灾,汇总、核实、上报灾情数据。灾害结束后,对灾害造成损失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二) 基本生活保障组 1、组成单位:由区民政局牵头,区财政、经贸、供销等单位参加。 2、主要职责:组织、供应、调拨、管理灾区急需物资,指导灾区乡镇、街道、单位做好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三) 设施恢复和生产自救组 1、组成单位:由区发展计划局牵头,区水利、建设、交通、农林、国土资源、教育、电信、供电、人武部等单位参加。 2、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水利、电力、交通、学校、供水设施和房屋的抢险排险,指导灾区做好农作物救灾种子调配、供应及损毁农田的修复工作,帮助灾区尽快恢复生产。 (四) 应急资金保障组 1、组成单位:由区财政局牵头,区发展计划、民政、水利、交通、农行、国土资源等单位参加。 2、主要职责:向省、市争取救灾资金和物资的支持,做好救灾资金、捐赠款物的分配、下拨工作,指导、督促灾区乡镇、街道做好救灾款、物的使用、发放和信贷工作。 (五) 医疗卫生组 1、组成单位:由区卫生局牵头,区农林、经贸等有关部门参加。 2、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做好灾区疫情监测、疫病控制防治、人(畜)紧急免疫等工作,抢救、治疗、转运伤病员,开展饮用水、食品等卫生监督、检测;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六) 抢险保卫组。 1、组成单位: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人武部、区交通局、武警中队、区消防大队等有关单位参加。 2、主要职责:组建应急救灾小分队,组织协调干部群众抢险救灾,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指导、督促灾区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稳定社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电力、通信、新闻等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视情在灾区实行交通或军事管制,严厉打击盗窃、抢劫以及哄抢抗灾、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七) 接收捐赠组 1、组成单位:由区民政局牵头,区财政局、经贸局、外办、侨台办、红十字会和市慈善总会等有关单位参加。 2、主要职责: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捐助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外办、经贸局、台办协助做好涉外、涉台捐赠接收工作。 (八) 新闻宣传组 1、组成单位: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府办、民政、水利、科技、科协、卫生、文广、国土资源等有关单位参加。 2、主要职责:宣传报道灾害救助情况,向公众发布灾情,宣传应对灾害的注意事项,普及救灾科学知识,回答有关灾情的询问。灾情报道严格按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九) 督查组 1、组成单位:由区监察局牵头,区审计、发展计划、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参加。 2、 主要职责:对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履行灾害救助职责、工作效能、救灾款物使用、发放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应急预案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违纪违法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章 应急准备和灾害处置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灾害预警工作。对可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要事先制定危险地段群众转移路线、安置地点、基础设施恢复和抢救应急方案。一旦发现可能发生灾情的情况,应在第一时间通过广播、电话等通讯或交通工具向群众预报、通报,并及时向区指挥部汇报防预和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预报和通报的信息主要渠道有: (一)区指挥部或者有关部门的电话、电传、书面通知、广播电视等; (二)气象、水文、防汛、地震部门分析和提供的水情、旱情预报和汛情动态; (三)群众报告的沿江、沿溪、沿山及灾害易发地区的灾情、险情信息。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储备各类应急救灾物资,在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时,由指挥部根据灾情统一调拨和安排。卫生、交通、通信、电力等单位要掌握当地医院可动用病床、常用药品、医疗人员、交通工具、通信设备、电力设备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以备应急调用。 第十一条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时,区政府立即作出以下反应: (一)召开紧急会议,听取有关部门灾情汇报,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启动本应急预案。 (二)由指挥部指挥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灾区群众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商请市有关部门或驻丽部队给予支援。 (三)迅速派出工作组赴重灾区指导、协助抢险救灾,核查灾情。 (四)向上级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上级支援。 (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运、下拨应急救灾款、物,紧急转移灾民至安全地带。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书面通知和会议等渠道向全区各乡镇、街道通报气象预测、水情、汛情、险情和旱情等灾害动态。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组织、发动、动员群众开展群众转移和安置、医疗救治、生产自救、查灾核灾等工作,建立一日一报、即时动态呈报等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区政府通过政府网站、值班电话等信息、通讯工具等建立抗灾救灾联络系统,保证联络畅通。区指挥部的值班电话为2141027。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也应设立值班电话,坚持24小时值班。 第十四条 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灾需要,统一调度人员、车辆等物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职能和任务,做好救灾物资储备。 第十五条 灾害易发和易受灾的乡镇、街道,要会同交通、国土、文广、电信等部门,改善交通和通信条件,提高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和抗灾的工作效能。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和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灾害发生过程,落实各项救助措施。 (一) 灾前主要措施: 1、安排人员,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乡镇、街道要建立村、社区值班制度); 2、及时向有关部门了解气象、汛情,掌握气候、雨情、水情、风情、险情、旱情等灾害动态; 3、准备抗灾救灾必要的车辆、船只和物资,随时投入使用; 4、组织灾害救助小分队进入抢险救灾临战状态; 5、加强对人民群众防灾抗灾教育,增强防御自然灾害意识。 (二) 灾中主要措施: 1、立即启动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反应的各项工作; 2、动员组织群众抗灾救灾,减少灾害损失; 3、做好灾区防疫工作,医治因灾受伤人员,防止人员伤亡; 4、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5、做好灾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三) 灾后主要措施: 1、动员群众开展生产自救、互助互济和重建家园; 2、调运、发放救灾款、物,解决灾民生活上无力克服的吃、住、穿等实际困难。区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救灾款、物的管理和监督,防止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3、做好灾毁交通、通信、水利、供电、文广等生产生活设施的灾后恢复; 4、发动社会各界支援灾区人民抗灾救灾; 5、走访慰问灾区灾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应急预案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区指挥部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要加强与工作组成员单位的协调,抓紧制定本工作组的应急预案,报区指挥部同意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丽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丽水市自然灾害救助预案》(丽政发〔1999〕21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