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02000000/2003-00057 | 文号 | 莲政发〔2003〕22号 |
发布机构 |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03-09-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为创造更好的外贸发展环境,扶持我区外经贸企业提高出口创汇能力,把更多的本区产品推向国际市场,加快我区开放型经济发展步伐,以带动莲都经济的发展,根据《丽水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市直开放型经济的意见》(丽政发〔2003〕29号)文件精神,结合莲都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区政府设立“外经贸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扶持我区外经贸企业的发展,巩固和开拓国际市场。 二、“外经贸发展资金”扶持内容及标准 1、外贸流通企业。以上年海关统计出口实绩及银行结汇数为计算依据,自营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内的(含500万美元,新获权企业当年出口以100万美元为基数),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4元;自营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的,以上年出口额为基数(上年未满500万美元的以500万美元为基数),基数内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4元,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奖人民币0.06元;出口本地产品和机电产品的,每美元在原基础上再奖人民币0.04元。 2、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上年海关统计出口实绩及银行结汇数为计算依据,自营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内的(含100万美元,新获权企业当年出口以50万美元为基数),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7元;自营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以上年出口额为基数(上年未满100万美元的以100万美元为基数),基数内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7元,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奖人民币0.10元。 3、对当年出口总额外贸流通企业自营出口在1000万美元以上,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500万美元以上,授予出口创汇规模奖,并对企业奖励1万元人民币。外贸流通企业自营出口每增加1000万美元或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每增加500万美元的,再增发奖金1万元人民币。外贸流通企业自营出口总额突破300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或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总额突破1500万美元和3000万美元的,再增加奖励2万元和5万元人民币。 4、外贸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专业性展览会,给予展位费补助。出口企业凡参加由政府或外经贸等有关部门组织赴国(境)外参展的,按每个摊位费30%予以补助;企业自行参展的,凭展会的相关资料,按每个摊位费20%予以补助。国内广交会招展摊位每展位补助1万元。 5、实行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贴息。对企业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按贷款年实际支付利息额100%给予贴息。 6、鼓励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减少收汇风险。对投保信用保险的出口企业,按实际支付保费额的60%予以补助。 7、凡获得商务部(原外经贸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产品,每只品牌奖励品牌生产企业4万元人民币;凡在产品出口国(地区)注册商标并使用自有商标出口实绩在3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注册企业2万元人民币。 8、鼓励企业设立境外投资项目。凡经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的境外贸易机构和生产企业,带动出口有收汇实绩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批准设立起1年之内带动出口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的,再奖励1万元人民币。凡经商务部(原国家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批准设立起1年内带动出口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的,再奖励2万元人民币。 9、支持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外经企业自揽承接境外工程,并完成营业额每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自揽出国劳务每人奖励200元人民币。奖励总额每年每个企业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 三、本意见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经贸局会同区财政局制订。原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外贸出口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1999〕58号)同时废止。未尽部分参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市直开放型经济的意见》(丽政发〔2003〕29号)及相关政策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