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02000000/2003-00049 | 文号 | 莲政办发〔2003〕3号 | ||||||||||||||||||||||||||||||||||||||||||||||||||||||||||||||||||||||||||||||||||||||||||||||||||||||||||||||||||||||||||||||||||||||||||||||||||||||||||||||||||||||||
发布机构 |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03-02-08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各有关乡镇,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金丽温高速公路(三期)莲都段工程建设征迁政策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2003年第1次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八日 金丽温高速公路(三期)莲都段工程建设征迁政策实施意见 为确保金丽温高速公路(三期)莲都段工程建设按期完成和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丽水市政府[2001]104号《关于印发丽水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2]100号《专题会议纪要》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金丽温高速公路丽青段征迁概算安排方案的批复》(丽政发[2002]209号文件)和丽水市政府与莲都区政府签订的金丽温高速公路莲都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责任书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征迁政策实施意见。 一、金丽温高速公路(三期)是省重点工程项目,其中莲都段全长8.4公里。工程建设沿线乡镇、街道和部门必须服从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按时交付使用;必须顾全大局,密切配合,把征地拆迁工作作为一件大事要事来抓,全力以赴,确保征地拆迁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二、工程建设征迁补偿费实行“统一标准,依规补偿,各负其责,限时完成”的办法。区政府同乡镇、街道签订征迁任务责任书,明确工作责任。乡镇、街道部门负责各自承担的征迁工作任务,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各项征迁任务。指挥部要根据区政府制定的统一政策标准,严格控制经费使用,做好征迁过程中的指导、检查、督促、协调工作。 三、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金丽温高速公路建设及其配套项目征用土地的村不安排国家招工、不办理“农转非”,被征用的土地原有农业税可免交。对被征用土地的农户大田承包问题,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负责,在村完善大田承包责任制时给予调整解决。经确定需拆迁的房屋,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村镇规划,由城建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为拆迁户落实相应的建房地点,并按程序报批。有关乡镇、街道对拆迁重建房屋所需土地,要统筹兼顾,优先安排,保证落实。拆迁户重建房屋有关税费按规定进行减免。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必须按照有关政策标准执行。除应付农户个人的拆迁费、青苗、地面附着物等补偿费外,其余的一般应留集体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公益事业。 五、工程建设需拆迁的房屋、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地面附着物,必须服从工程建设需要按时拆迁,其拆迁费按统一规定给予补偿。 需迁移的坟墓按规定给予补偿。迁移期限由市国土部门和指挥部发布通告,或由当地政府通知到户,逾期不迁移的作无主坟处理。无主坟由指挥部按规定支付补偿费后由当地村委会负责迁移。 六、征迁补偿费由指挥部拨付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要同有关村、单位签订征地拆迁协议书,并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征迁补偿费分配和支付。指挥部根据测量、核定的面积按进度分期支付征迁款。乡镇、街道要按规定及时将征迁款发放到村、户。房屋拆迁要按指挥部确定的时间按时完成。乡镇、街道要积极配合指挥部做好其他工作。 七、因工程施工所需的取、弃土场地和其他临时用地,按土地类别和占用时间确定补偿标准,签定租用地协议。土地使用结束后,按协议规定由租用地单位复耕、复垦或恢复原状。 八、沿线乡镇、街道要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抽调骨干力量,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做好这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人员要稳定,不能随意变动,指挥部要按核定的征地拆迁面积、征迁标准制定落实乡镇、街道征迁考核办法。 九、本实施意见由金丽温高速公路(三期)莲都段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附件: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金丽温高速公路(三期)莲都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公路用地补偿标准: 征 地 补 偿 标 准 单位:元、亩
说明: 1、国有荒山、滩涂、草圩地无偿划拨。 2、工程建设需征用乡村道路的根据当地土地类别予以补偿,该费用补偿给村集体组织,必须用于本村道路建设,由建设单位恢复或重建的除外。 3、工程建设需要利用沿线乡镇、街道、村原有道路、水利等设施的,有关乡村应无偿给予使用,若因工程建设造成损坏的,使用单位必须给予修复;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4、工程建设需要“五线”(移动、联通、电力、电讯、广电等)迁移、安装所涉及的土地及地面附着物等,则按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5、租用耕地不得高于每年1000元/亩,租用林地不得高于每年667元/亩,租用地的青苗费补偿和复垦费由施工队支付;复垦费每平方米5-10元。 6、拆迁安置地、弃碴场等都属高速公路统一征地范围。 7、鱼塘水面增加补偿费900元/亩。 8、宅基地按耕地标准补偿。 二、房屋拆迁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1、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注:砖混框架结构每平方米增加20元。 说明: 1、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的计算:占地面积以墙脚基础顶面外围水平面计算;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脚以上外围水平计算;多层次的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穿过建造物的通道、门厅、回廊,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檐口高度低于2.2米的单层建筑作简易建筑补偿;利用屋盖空间所建楼阁,最高点低于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封闭式阳台、挑廊按水平投影计算面积,不封闭的按其投影一半计算面积。 2、违章建筑无偿拆迁。因国家基本建设需要原拆迁户重建的房屋审批手续不齐全者,按规定予以补偿。 3、拆迁户建房地基的安置,(1)按农民建房标准安排,即1-3人2间,4人2.5间,5人以上3间,每间面积36平方米,拆迁户原有老屋必须拆除或调剂。(2)村公共设施用地面积按国家用地规范标准,予以安置。白蚁防治费、城市配套费、人防费、土地管理费等给予减免,设计费、测量费由指挥部承担。被拆房屋建设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和生产用房、简易建筑物拆除后不予安排地基。占地面积按土地性质的征用标准给予补偿。新安排的宅基地必须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做到节约用地。 4、拆迁户自行解决建房宅基地的补偿,按当地征用耕地标准;拆迁户在房屋拆迁期间临时租住的房租补助费,按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助12个月;拆迁户搬家费按拆除面积每平方米5元给予补助。 5、经批准的宅基地被征用,视同拆迁户安排地基,享受被拆迁户同等优惠政策;对已做基础有地圈梁的每平方米补助50元。未经批准的宅基地,不论基础是否做好,均按土地标准征用,不享受被拆迁户的有关优惠政策。 6、拆迁安置地点三通一平费按每间2500元一次性补助,由乡镇、街道统一掌握使用。 7、拆迁占地面积超过安置占地面积部分,其超过部分根据征地价格给予补差;实际安置占地面积超过拆迁占地面积的,其超过部分的征地费、审批费和其它补助费等由拆迁户自负。 2、附着物补偿标准
3、围 墙 (莲都段、青田和高速二期补偿标准相同)单位:元/平方米
4、水 井 单位:元/口
5、猪栏、牛栏、灰寮、厕所 单位:元/平方米
6、粪池、粪缸 单位:元/口
7、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单位:元/穴
8、“五线”电话、电视、变压器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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