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02000000/2003-00048 | 文号 | 莲政办发〔2003〕2号 |
发布机构 |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03-01-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区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应提取下列费用: (一)视同缴费年限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提标准(公式)为:上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计提比例×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视同缴费年限之和(计提比例为15%)。 (二)退休、提前退休人员的社保费用。 1、统筹外费用,包括山区补贴、书报费、卫生费、知识分子补贴、门诊包干费、冷饮费、活动管理费等,按破产当年标准计提到75周岁。 2、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破产当年标准,以10%的年递增率计提到75周岁。 3、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按破产当年实际发放标准计提。 4、提前退休人员提前支付的基本养老金,按企业破产当年社会平均养老金水平,以10%的年递增率计提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精简下放人员生活费按破产当年发放标准计提到75周岁止;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破产当年发放标准,子女计提到18周岁止,其他人员计提到75周岁止。 二、上述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划入区财政社会保险专户,由区社保部门按有关政策计发各项待遇。在进入社区管理之前,人员暂由区社保部门接收代管。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