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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区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2016年12月废止)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03-00048      发布机构: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3-09-23 16:19:45

文号:莲政办发〔2003〕2号

生效时间:2013-09-23 16:19:45  废止时间:2016-12-16 10:29:23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03-00048 文号 莲政办发〔2003〕2号
发布机构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03-01-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区属国有、集体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破产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应提取下列费用:

(一)视同缴费年限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提标准(公式)为:上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计提比例×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视同缴费年限之和(计提比例为15%)。

(二)退休、提前退休人员的社保费用。

1、统筹外费用,包括山区补贴、书报费、卫生费、知识分子补贴、门诊包干费、冷饮费、活动管理费等,按破产当年标准计提到75周岁。

2、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破产当年标准,以10%的年递增率计提到75周岁。

3、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按破产当年实际发放标准计提。

4、提前退休人员提前支付的基本养老金,按企业破产当年社会平均养老金水平,以10%的年递增率计提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精简下放人员生活费按破产当年发放标准计提到75周岁止;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破产当年发放标准,子女计提到18周岁止,其他人员计提到75周岁止。

二、上述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划入区财政社会保险专户,由区社保部门按有关政策计发各项待遇。在进入社区管理之前,人员暂由区社保部门接收代管。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一月三日


附件:办发2003-2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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