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区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及解读 >区政府文件 >区政府文件
首页
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13-27733      发布机构: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3-06-24 17:20:12

文号:莲政发〔2013〕7号

生效时间:2013-06-24 17:20:12  废止时间:0000-00-00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13-27733 文号 莲政发〔2013〕7号
发布机构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3-05-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2〕100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3〕39号)要求,区政府决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界定及范围

    (一)认定标准。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从内容上把握以下要点:行政性;外部性;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性;普遍约束力;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二)下列文件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范围。

    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文文种中,决定、命令(令)、通告、意见、通知、批复等原则上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根据文件内容按照本意见“(一)认定标准”予以确定;

    2.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文件的决定;

    3.关于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三定”规定;

    4.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阶段性整顿、整治工作方案;

    5.不仅对提出请示的人或单位适用,还对某一个方面的问题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批复、答复;

    6.行政机关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

    7.行政机关批转下级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8.文件内容涉及职能职权和措施方面刚性规定的指导意见;

    9.其他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文件。

    (三)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范围。

    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报告、请示、议案、通报、纪要等公文文种;

    2.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会议讲话材料等;

    3.商洽性工作函,包括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4.工作规划、计划、要点;

    5.工作考核、监督检查、行政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6.发文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如人事管理、后勤管理、财务管理、教育培训、考评奖惩以及为明确各内设机构公文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技术操作规程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类文件);

    7.人事任免、工作表彰和通报;

    8.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

    9.有关行政区划批复;

    10.涉密文件;

    11.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1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13.对小区、地名命名的批复;

    14.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

    15.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16.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的实施方案;

    17.单纯倡导性、宣传性的指导意见;

    18.单纯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文件;

    19.其他不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文件。

    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一)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

    1.职责分工

    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并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区政府领导签批后,由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统一编号。列入区政府年度制定计划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按原有规定由区法制办负责合法性审查、上会、发文和报备工作。

    2.操作流程

    (1)起草与收文。区直有关单位提请区政府(办公室)审议下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须报送该文的请示,同时附上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具体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制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起草情况等)和有关材料(具体包括:起草单位相关职能科室〈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意见;集体审议记录;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汇总,如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包括听证会笔录;文件制定依据及有关参考资料)。区政府办公室在收文后,须对该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时具备以上几个要素进行审定。对符合报送要求的,按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莲政办〔2013〕 号)的有关流程办理。

    (2)统一认定。区政府办公室不能辨别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交区政府法制办统一认定。

    (3)统一登记、统一审查。经认定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区政府法制办予以统一登记,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区政府法制办应当在收到所有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特殊情况除外);在审查时认为需要补充资料的,由区法制办一次性告知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全。对上报要素不全的,又不予补全的,可作退文处理。

未经区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得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不得提请签发。

    (4)集体审议。区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由区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统一印文,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紧急情况下,经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可以简化上述审议程序。

    (5)统一编号。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领导签发后,由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规定》(浙府法发〔2012〕58号)予以统一编号。文件编号由制定机关编码、登记年份、流水号三部分组成,顶格标注在文件正文首页右上角第一行。

    (6)统一归档。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资料(包括起草单位提交材料、征求各单位意见情况、区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区政府集体审议记录、发文拟稿单、文件正式文本等)由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统一归档备查。

    (二)区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

    区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批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报送区政府法制办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其中,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在会签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并按主办部门编号。报送登记时,须同时提交备案报告和说明、已经制定机关负责人审签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拟印文本、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集体审议记录、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汇总。区政府法制办自收到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符合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具《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准予登记并核发编号;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报送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报送单位补充材料或退回。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取得编号后交付印刷,并在文件正文首页右上角标注统一编号。报送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视同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自动转为报送备案审查,无需在印刷后重复报备。

    区政府部门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资料(包括征求意见情况、本部门集体审议记录、发文拟稿单、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备案报告和说明、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取得编号后的正式文本)统一归档备查。

    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规则、管理文书参考格式由区政府法制办另行规定。

    (三)统一发布。

    区政府(办公室)及区政府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除各自发文外,还应当由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府部门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公布主体、公布时间要求,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发布,发布时应注明统一编号和有效状况。

    为建立统一的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区政府办公室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合理设置对外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栏目,建立统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便于统一管理和公众查询。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规程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细化办文科室与法制机构的职责分工及公文处理流程,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于2013年7月10日前在我区全面施行。

    (二)完善机制。加强法制工作力量,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登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报送登记工作。要注重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与机关公文处理、备案审查、定期清理等制度的衔接,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实施之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清理确需继续执行的,按原发布时年份号,补办登记、编号,并及时公布。要进一步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备案审查后纠错的文件,应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及时更正

    (三)强化监督。区政府法制办要充分发挥依法行政考核的导向作用,强化跟踪检查,将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并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切实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全面落实。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在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与区政府法制办联系。对监督检查和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区政府法制办要及时研究处理,切实提高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水平。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