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02000000/2009-27642 | 文号 | 莲政发〔2009〕23号 |
发布机构 |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09-08-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为进一步强化出生缺陷干预,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的意见》(浙政发〔2008〕82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的意见》(丽政发〔2009〕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莲都实际,现就我区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以下简称“两免”)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两免”工作的重要意义 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事关千家万户幸福、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出生缺陷是指胚胎发育紊乱而引起的结构、功能等方面的异常。这些异常往往导致早期流产、死胎、死产、新生儿死亡、婴幼儿夭折和出生病残儿。据全市出生缺陷监测点统计,自2003年起,丽水市出生缺陷发生率呈逐年上升趋势,2006年为17.33‰、2007年为18.16‰、2008年为20.76‰,加上出生数月或数年内逐渐显现的缺陷,丽水市出生缺陷实际总发生率更高。出生缺陷给患儿造成巨大痛苦,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精神和经济负担,影响国民素质的提升和社会和谐发展。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两免”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推进“两免”措施的实施。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到2012年,全区育龄群众生殖健康和优生科学知识基本得到普及,新婚和待孕夫妇自我防范出生缺陷发生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全面提高,出生缺陷预防网络体系和工作机制基本形成,出生人口素质进一步提高。主要目标: 1.全面提高育龄群众预防出生缺陷的科学知识水平,已婚育龄夫妇生殖健康和优生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2.不断提高新婚、待孕夫妇预防出生缺陷发生的风险意识和行为能力,新婚和待孕夫妇优生咨询指导率达到80%以上; 3.力争婚前医学检查率和孕前优生检测率均达到60%以上; 4.对出生缺陷高危人群及时干预,病残儿夫妇再生育二孩的优生指导和服务率达到90%以上; 5.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的服务网络和体系,出生缺陷预防的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 1、大力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和手段,深入开展宣传倡导工作,提高全民预防意识,营造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社会氛围。引导新婚、待孕、已孕夫妇树立科学的婚育观念,改变不良生活习惯,培养健康行为,保证怀孕前后妇女和胎儿健康。 2、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动员适婚青年自觉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因病需暂缓结婚、可以结婚但不宜生育的服务对象,要及时提出干预、治疗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的建议,落实跟踪管理服务。 3、实施免费孕前优生检测。积极动员待孕妇女参加孕前优生检测,对在检查中发现出生缺陷高发风险的,及时提出预防、复查、治疗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的医学建议,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处置,做到早期发现,早期干预。 4、切实加强生殖健康教育和优生咨询指导。对登记结婚的新婚夫妇、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再生育证》准备生育的夫妇,以预防出生缺陷发生为重点,进行遗传优生、新婚避孕、孕期保健等健康教育和优生咨询,指导已婚夫妇正确选择怀孕时机,提高预防出生缺陷的知识水平和防范能力,尽可能避免致畸因素的干扰,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风险。 5、积极做好高危人群的重点指导和服务。对在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检测中发现生育可能有异常情况的夫妇、35岁以上高龄初产妇、曾发生不明原因自然流产或死胎死产的夫妇、有家族遗传史的夫妇、较长时期接触高危环境或有不当用药史的夫妇、生育过先天畸形儿的夫妇等高危人群,列为重点管理和服务对象,加强遗传优生咨询指导、分级随访和围产期保健,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积极推广现有的适宜干预技术,进一步提高产科质量,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和病残儿的出生。 6、科学指导营养素补充工作。均衡营养、合理膳食是胎儿健康发育的必要条件。对缺乏叶酸、碘、铁、钙等营养素及微量元素的妇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指导,科学补充营养素,减少出生缺陷发生的因素。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对其中的重点对象、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实行重点帮扶。 三、工作方法内容 (一)享受“两免”服务的对象 常住人口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两免”政策: 1、免费享受婚检的服务对象:在我区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均可享受免费婚检服务。每对登记结婚人员可享受一次免费婚检服务。 2、免费享受优生检测的服务对象:在我区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再生育证》的待孕妇女。每次领证生育前可享受一次免费优生检测服务。 (二)实施“两免”服务的机构 我区实施免费婚检服务的机构为市妇幼保健院;实施免费孕前优生检测服务的机构为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 (三)实施“两免”服务的程序 1、免费婚检的程序:在我区登记结婚的男女青年在婚姻登记前,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免费婚检。 2、免费优生检测的程序:在我区准备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再生育证》,且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对象,凭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到当地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免费优生检测券,凭券、本人身份证到区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进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 (四)实施“两免”服务的项目 1、免费婚检服务项目: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的意见》(浙政发〔2008〕82号)文件要求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血糖、阴道分泌物检查、梅毒筛查、淋病筛查、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测定、肝功能检测、乙肝表面抗原测定、胸部X线摄影检查(含片费)、B超常规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等。 2、免费优生检测服务项目: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的意见》(浙政发〔2008〕82号)文件要求包括风疹病毒抗体测定、巨细胞病毒抗体测定、弓形体抗体测定、孕前优生咨询指导等。 (五)“两免”服务的经费来源、标准及结算支付方法 1、经费来源:“两免”服务所需经费除省、市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2、结算标准:免费婚检235元/对;免费优生检测70元/人。 3、经费结算支付办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9〕51号)文件执行。 四、各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实施“两免”是由政府提供的一项基本公共服务,涉及多个方面。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原则,共同配合协作,实行齐抓共管,努力形成实施“两免”工作的良好机制,推动“两免”工作顺利开展。各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区人口计生部门为组织实施的牵头单位,负责“两免”实施的协调和督查工作,同时,做好防范出生缺陷的咨询、培训、宣传、指导和孕前优生检测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宣传、动员群众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在发放《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再生育证》时动员待孕妇女自愿进行孕前优生检测。对在孕前优生检测中发现有异常情况的,做好跟踪指导和服务。 区卫生部门、市妇保院负责组织实施婚前医学检查,并认真开展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出生缺陷预防知识等的宣传和指导,对在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监测中发现有异常情况的,做好跟踪指导和服务。 区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两免”工作所需经费的保障,并做好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区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中配合做好优生优育知识和婚前医学检查的宣传引导,引导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自觉参加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区科技部门负责优生优育相关科研项目的立项管理和科研指导,并加强预防出生缺陷、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科普知识的宣传。 区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学生青春期教育工作,督促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殖保健、预防出生缺陷、优生优育等相关科普知识的教育。 区文广新体部门负责开展出生缺陷、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等方面知识的宣传,报导优生优育典型案例及出生缺陷干预工作动态,提高群众对干预出生缺陷的思想认识。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做好本辖区内实施“两免”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 五、强化措施,确保“两免”工作取得实效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单位要把实施“两免”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实施“两免”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实施“两免”工作的领导,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认真组织实施。要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扎实推进“两免”工作的实施。 (二)重视出生缺陷预防网络和队伍建设。区计划生育部门、卫生部门和市妇保院要根据实施“两免”的需要,健全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为依托的出生缺陷预防网络体系。建立完善“两免”服务流程和工作机制,倡导群众签订检查知情同意书。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优生咨询指导服务技能和“两免”的检查质量。 (三)确保经费落实。实施“两免”所需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财政、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要加强“两免”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 (四)建立考核评估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全区实施“两免”工作的考核评估机制,根据工作目标要求,定期开展绩效评价。承担“两免”任务的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建立“两免”工作报表制度。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确保“两免”工作实施到位。 二○○九年八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