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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莲都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002561288/2008-31437      发布机构: 区发改局      发布时间: 2008-05-22 09:00:18

文号:莲政办发〔2008〕60号

索引号 002561288/2008-3143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莲政办发〔2008〕60号
发布机构 区发改局 成文日期 2008-05-22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莲都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七日

莲都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莲都区招投标市场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莲都区范围内按《丽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丽水市人民政府令〔2001〕11号)规定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招标投标活动”,是指限额以下建设工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相对简易的程序,选择工程项目施工、服务、供货单位所开展的发包交易活动。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五条 莲都区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监管办”)具体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拟制定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与规则,组织实施本细则。

第六条 区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莲都区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区招投标中心”)是全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集中统一的服务机构。全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统一在区招投标中心进行。

第二章

第八条 本细则所指的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具备规定资格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不具备规定资格条件的招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达到以下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造价预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不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装饰工程施工造价预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30万元(不含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交通、水利、农田基本建设等其他工程施工造价预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合同估算价预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50万元(不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20万元(不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四)行政事业单位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单项服务费用或单项年度累计服务费用估算在3万元以上的。

第十一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召集相关单位召开协调会同意或签署同意意见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 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或时间特别要求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或者拟公开招标明显不利于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      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等规模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      交通、水利、建设用地复垦等规模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

(三)      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费用在15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

(四)      行政事业单位选择中介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累计不超10万元)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建设项目已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实施计划;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四)已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

(五)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六)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七)能满足施工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 下列项目可以简化招标条件:

(一)移民工程、农村学校改造工程、农村卫生院改造工程,以区发改局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实施计划为依据进招投标中心交易;

(二)村庄整治工程,以区农办带项目对整治村发文为依据进招投标中心交易;

(三)康庄工程、农村饮用水工程、垃圾处理工程、绿化工程等,以主管单位的批文为依据进招投标中心交易。

第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说明。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金额及缴纳方式。

商务标应设工程指导价,工程指导价应根据招标项目施工图纸、现场条件及有关资料,按浙江省和丽水市现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持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经具有造价方面资质的单位审核后,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在0至-8%之间确定合理降低率得出工程项目造价指导价,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连同其它内容组织招标文件。指导价为最高限价,投标报价高于指导价的作废标处理。

第十六条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在区招投标中心网站和区监管办指定的媒体或公告栏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七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十八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的三日前,或者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答疑会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考虑投标人编制投标书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或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五天。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建设工程项目原则实行资格后审,确须资格预审的,由业主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监管办审定。

第二十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在公告发布后在规定的时间(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地点接受潜在投标人报名,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报名企业不足15家的,全数入围,超过15家的,随机产生15家企业入围,报名及资格审查情况报各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采取资格后审的,采取不记名方式获取招标文件(含图纸),潜在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就可以参加投标。招标文件(含图纸)和所有答疑、修改文件在莲都区招投标中心网站上下载或由招标人(代理机构)在招投标中心设置的指定地点获取。

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力;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及资格审查工作人员对投标人的资格有争议时,由区监管办牵头,组织招标人现场负责人和监督人员代表3人以上单数,对资格是否通过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记名表决。

第二十四条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不得推荐入围投标人;不得抬高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要求;不得以奖杯等为条件抬高入围门槛;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经过第二次组织招标,仍发生流标的,报经区监管办同意后,可以采取直接发包、询价、竞争性谈判等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发包价可在指导价下浮8—20%范围内确定。

第三章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书中的投标函要经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投标书密封后再经投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同时加盖企业法人的公章。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区招投标中心,由招标人按规定签收和保存。逾期送达的,招标人应当予以拒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告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予以拒绝。

第四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期限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区招投标中心。

第二十九条 开标时,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按时派员参加开标会议,并出示身份证件和规定的证书。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项目经理应在开标会议时到场签字确认。投标人的受委托人参加投标活动应提供到投标时连续12个月(企业设立不足12个月的,从设立时起)在委托企业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未提供缴纳凭证原件的,应该被拒绝参加投标。总经理是受委托人的可不提供。未派员参加或所派人员随带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均视为放弃投标。

第三十条  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标,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按规定加盖投标人企业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委托书的;

(三) 投标人随带资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四)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作出响应的;

(五)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六)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七)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面共同投标协议的;

(八)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九)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因放弃投标或无效标致使实际有效标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

在开标前,招标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项目业主担任评委的,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水平。

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区监管办核准的专家库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产生,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推荐。评标小组专家成员名单一般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小组设组长1人,组长由评标小组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确定,评标组长与评标小组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小组成员:

(一)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纪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小组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十三条评标小组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二个或二个以上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应作废标或取消中标资格处理:(一)标书差错相同二处及以上的;(二)技术标书文字表述相同连续二十行及以上的;(三)标书由一人或同一单位制作的。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明资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小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评标小组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或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评标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四条评标小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根据项目的特点和业主的要求,评标办法可以采用综合评标法、商务标法、抽取法(具体办法见 附件)。邀请招标原则采取抽取法。

第三十六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小组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第三十七条评标专家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按得分前3名相互间的报价差距酌情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第二名报价高于第一名报价3%至8%(具体比例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下同)的只推荐第一名,第三名报价高于第二名报价3%至8%时,只推荐前二名。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第一名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违纪行为被废除授标的,招标人可以依中标候选人排名序列确定中标人;若第三名也因同样的原因,不能授标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应当在区招投标中心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单位;有异议的,可用书面或信函(日期以邮戳为准)方式向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区监管办等监督部门反映,经查属实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十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对变更设计或增加工程量超过10%以上的,招标人应事先经项目审批部门、区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等论证同意。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分包量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四十三条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五章

第四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招投标参与人员和评标专家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关于印发莲都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莲政办发〔2006〕136号)同时废止。

附件:莲都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一、评标办法

(一)综合评标法 商务标+技术标+(资信)+(市场行为)

(二)商务标法   商务标+(市场行为)

(三)抽取法     随机抽取中标人

括号中的分项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选取。

资信包括企业资质等级、项目经理资质等级、企业业绩等,分值设置占比≤5分。

技术标可实行合格通过制或计分相加制。除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外,应实行合格通过制(具体评分办法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市场行为实行扣分制,扣分为0-10分。

综合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名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名为第三中标候选人。若第二名报价高于第一名报价6%的只推荐第一名,第三名报价高于第二名报价6%的只推荐前二名。

二、商务标评分办法

(一)商务标满分为65分,以最佳报价为标准,报价比最佳报价上浮1个百分点扣6分,下浮1个百分点扣3分,采用插入法计算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二)商务标最佳报价(评标基准价)产生办法

1、最低报价法

已经评审的最低报价为最佳报价。但对低于次低价10%以上(含10%)时,以次低价作为最佳报价。

2、平均下浮法

以全部有效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分后算术平均价,再下浮1-5个百分点(招标文件明确连续的三个数,开标时随机抽取其中一个)作为最佳报价。

3、二次平均法

先对全部有效报价进行一次平均,再对不高于第一次平均值的报价进行第二次平均,以第二次平均价为最佳报价。

4、一次平均法

对全部有效报价进行一次平均,平均价作为最佳报价。

5、下浮率法

从8—20中确定连续的5个数(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作为下浮点百分点,开标时由业主和投标单位代表各抽取一个,平均后作为下浮点,经下浮后作为最佳报价。

三、抽取法

工程标底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招标人和投标人代表从8—20(下浮间隔为0.5)各抽取二个下浮点百分点,经算术平均后作为最佳下浮点计算出合同价。

再通过随机选号的方式抽取中标候选人,第一次选号产生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次选号产生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次选号产生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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