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盘活园区内现有富余厂房,经研究决定,允许园区企业在符合出租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将富余厂房、办公用房及生活辅助用房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从事工业生产。
一、出租条件
(一)出租方条件:出租方必须是丽水工业园区内在满足企业自身生产能力的情况下有富余厂房的企业。
(二)承租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承租方必须是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在莲都区纳税,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的合法企业;
2、承租方实施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工业园区行业布局规划;
3、承租方实施的项目必须是经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可行的项目。
二、 出租程序
(一)入园企业和承租企业双方达成出租意向。
(二)原入园企业向丽水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出租申请,同时报送承租企业项目建议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三)管委会接到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对承租企业进行考察,经考察符合出租条件的,同意企业办理项目环评等审批手续。
(四)企业提供项目环评等批复文件,经管委会审批同意入园后,入园企业和承租企业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将双方租赁合同文本、承租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材料报管委会备案。
三、优惠政策
经审批同意入园的企业,年纳税额达20万元以上,可享受与园区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
四、法律责任
(一)入园企业和承租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园区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管委会的统一管理。
(二)未经审批擅自出租的,责成承租企业搬离工业区,原入园企业不再享受园区优惠政策。
丽水工业园区管委会
2008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