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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
来源:莲都区残联 作者: 发布: 时间:2008-10-21 16:50:25  

莲政发〔200829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 号)、《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改善民主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浙委〔200838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精神,为切实改善我区残疾人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使广大残疾人更好更全面的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经研究,现就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程目标

(一)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要求,把残疾人事业发展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着力完善政策体系,着力健全长效机制,着力提高面向残疾人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着力解决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构建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有效促进残疾人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创业,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广大残疾人在积极参与小康社会建设的同时,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成果。

(二)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工作目标。以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为重点,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残疾人康复工程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努力使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共享小康生活。到2012年,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有适应指征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等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力争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

二、基本内容和实施要求

(一)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加大对重度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力度。从2008年起,对我区低保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指残疾等级二级(含二级)以上者),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低保金)。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100150%之间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我区低保标准,全额发放重度残疾人补助金(以下简称补助金)。这项工作,由区残联会同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

区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和补助对象的调查摸底,残疾人证的颁发及残疾等级的审核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核定和审批,《低保证》及《重度残疾人救助证》的发放管理,以及低保金和补助金的发放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所需资金的预算和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对我区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有适应指征并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由政府出资,实施助明、助听、助行康复行动。即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这项工程由区残联会同区卫生局组织实施。

区残联负责残疾人康复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做好调查摸底和实施情况的统计及其他相关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为残疾人康复工程的实施提供医院资源和技术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康复工程经费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的拨付管理工作。

(三)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为减轻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对我区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鼓励居家安养,其他确需集中托养和日间照料的重度残疾人按规定纳入集中托养和日间照料。集中托养的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家庭护理有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由福利院、敬老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它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托养;日间照料的对象一般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机构照料的重度残疾人,由工疗站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照料其日间基本生活;居家安养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家庭有照料条件,适宜在家里安养的重度残疾人。照料护理残疾人居家安养的岗位,可作为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管理。

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对社会力量参与兴办的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除按规定拨付重度残疾集中托养费用外,按接收人数由区财政给予适当的护理照料经费补助。鼓励现有的福利院、敬老院、工疗站等福利机构接纳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对其集中托养护理经费不足部分,由区财政给予适当的护理照料经费补助。对企业兴办工疗站并参与日间照料的,该工疗站可视为该企业的车间享受福利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此项工作由区残联会同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劳社保局共同实施。

区残联负责做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做好调查摸底和实施情况的统计及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机构的选定等相关具体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对部分入住福利院或敬老院的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设施和服务,做好资源整合,加强对托(安)养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托(安)养经费和预算安排和资金的拨付管理工作。

区人劳社保局要对照料居家安养残疾人人员的工作作为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

三、经费标准和资金保障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具体经费标准以满足残疾人基本生活、基本康复和托(安)养基本需要为原则确定:

(一)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而增加的低保资金支出,经费由财政负担。

(二)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有适应指征并有康复需求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所需费用,按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的标准确定,每例补助暂定为2000元,直接补助到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向患者收取费用。

(三)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按每台5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按每台20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按每条10000元标准确定。经费由财政负担。

(四)对纳入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医疗、护理等需求,保障标准总体上不低于我区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集中供养保障水平,并根据残疾人的特殊需要,增加必要的护理保障。纳入日间照料的,应提供用餐和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纳入居家安养的,给予其家庭不低于日间照料所需经费的补助费。集中托养、日间照料的费用标准和居家安养的护理补助费标准,参照省费用补助指导线执行,其中:集中托养费用为每人每年7500元;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费用每人每年为3750元。并建立补助资金的自然增长机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所需的费用,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全额承担(残疾人本人的低保金计入其对内);其他家庭的,由其家庭负担50%,财政补助50%。纳入日间照料所需的费用,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全额承担;其他家庭的,由其家庭负担50%,财政补助50%。纳入居家安养的,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给予全额护理补助费;其他家庭的,给予50%的护理补助费。

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的居家安养后,原有的其他保障待遇继续享受。

四、组织实施和评估考核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是全面改善民生、建设惠及全县人民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区残疾人工作的重点任务。这项工作事关广大残疾人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把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其年度计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各方面的资源,动员各方面的力量,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要切实加强保障工作,开展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所需的工作经费,全额纳入财政保障。要落实各项责任,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加强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残联、财政、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农办、统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切实掌握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基本情况,精心制定各项实施细则,逐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共同推进这一工程的实施。新闻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重大意义,在全社会积极营造扶残助残的浓厚氛围。

(二)确保政策实施公开公正公平。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各项标准和条件,严格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动态管理。对申请相应救助保障的残疾人,应在申请人所在村(居)、社区张榜公示一周。对因家庭收入提高或通过康复使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保障对象,应及时退出相应的救助保障或调整救助保障标准。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实施对象残疾类别、等级必须符合《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白内障患者因未发证除外)。必须将制发第二代残疾人证工作与实施工作共享小康工程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政策的公开公正公平。

(三)强化绩效评估和资金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要建立有效的评估考核机制,及时掌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促进各项政策和措施的全面落实。区残联要会同区财政、民政、劳动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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