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02000000/2007-12404 | 文号 | 莲政办发〔2007〕137号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07-10-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莲政办发〔2007〕137号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莲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莲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丽水市莲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区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农民医疗负担,基本解决农村中存在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浙政发〔2003〕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07〕23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农村实际情况,修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遵循的原则: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互助共济;个人、集体、国家多方筹资,因地制宜,以收定支,低点起动,稳步发展,保障适度;大病统筹为主,医疗救助为辅;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和支付体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公平、公正、公开与效率相结合。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对象:凡属于本区(含水阁街道)户籍,所有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参加。 非农业户口不予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领导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成立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主任,区府办、卫生局、监察局、人劳社保局、财政局、农业局、民政局、发改局、人口计生局、公安分局、审计局、文广新体局、残联等部门领导和农民代表组成的莲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在区卫生局下设办公室,负责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各乡镇、街道要相应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成立莲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报中心(简称区农医结报中心,设在区社保中心),具体负责全区合作医疗资金的管理使用。管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五条 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委会: 1.编制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发展规划和总体方案,制订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2.确定年度筹资标准、支付标准及制定收缴管理办法; 3.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4.定期向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和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二)区卫生局(管委会办公室): 1.贯彻执行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委会的决定,负责全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会同财政、人劳社保、审计等部门对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基金预警报告,对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对策,确保收支平衡; 3.协助区农医结报中心评估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4.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控制医疗费用,确保优惠承诺事项的落实; 5.负责对违反合作医疗制度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三)区农医结报中心: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 2.做好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具体业务工作; 3.负责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审核、审批、转院、报销、统计、财务报表上报等工作,并对合作医疗基金运转情况进行分析、报告,确保资金正常运转; 4.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配合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计算机联网与管理。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宣传和发动,政策知晓率达80%以上; 2.确保辖区内农村合作医疗参加率达85%以上; 3.负责本辖区农民合作医疗的资金收缴、登记造册和公布等工作; 4.负责本辖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参加合作医疗人员身份确认工作,并将审核后的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名单,分村以电子表格形式上报区农医结报中心; 5.确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外伤人员调查核实并出具证明。 第三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采用“三级筹资、统一管理”的办法,即省财政、区财政、农民个人三级筹资,资金纳入单独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争取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标准及办法 (一)筹资标准:凡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均以整户为单位,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缴纳合作医疗经费,同时财政给予每人每年50元补助,共计每人每年80元。 (二)筹资办法:个人交纳部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缴。其中农村五保对象和低保对象及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个人交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低收入家庭个人交纳部分予以全额补助,所需资金由财政安排、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残疾人由区残疾人保障基金中支出(具体办法由区残联另行规定)。 (三)有条件的村应对本村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给予适当扶持,村集体经济出资部分可以冲抵农民个人缴费额度。 第八条 每年十一月为下一年度缴费月。凡属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均应在每年规定的日期之前以户为单位一次性交纳合作医疗经费,次年1月1日开始享受合作医疗待遇。逾期未缴纳者,次年不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待遇,中途不受理补交或退出手续。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宣传发动和收取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经费,并于当年12月1日前,统一上缴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专户。 第十条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和区人劳社保局共同监管。区审计局每年对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推进,各单位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将列入各乡镇、街道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四章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 第十二条 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给付范围:凡参加区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另行公布)住院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血液透析治疗、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的门诊治疗费用。 第十三条 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给付范围:自购药品、交通事故(非机动车无第三者原因造成除外)、其他责任致伤的、斗殴致伤、自杀、自残、酗酒、吸毒、整形美容、不育不孕症、计划生育、出国及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等。 在从事经营性活动中,存在劳动、劳务关系的,如雇工、业主等受伤者,不属于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第十四条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凭个人医疗条码卡到碧湖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诊实行当场实时结报门诊总费用的15%。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可减免5%的挂号、检查、注射、药品等费用。 将分娩列入合作医疗基金定额补助,正常分娩每例补助100元,剖腹产补助200元。参加新农医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凭准生证和出生证由接生单位给予结报,接生单位每季到结报中心结报。 第十五条 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以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在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 三级医院起付线为1000元,城区二级医院600元,市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社会办定点医疗机构500元,碧湖医院300元,其他乡镇卫生院100元;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为1000元。 年度支付最高限额为2.5万元。介于基金起付标准与最高支付额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三级医院起付线至10000元以下报销20%,10001—20000元报销25%,20001—30000报销30%,30001-4万元报销35%,4万元以上报销30%。城区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报销比例:10000元以下报销25%;10001—20000元报销30%;20001—30000元报销35%;30001-4万元报销40%,4万元以上报销35%。碧湖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销比例:10000元以下报销30%,10001—20000元报销35%,20001—30000元报销40%,30001以上报销35%。 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在同一年度内2次以上(含2次、不含转院)住院的,分期给付,全年累计报销最高额不超过2.5万元。 连续三年(含三年)参合者年支付最高限额提高2000元,即2.7万元。 参加合作医疗的外出务工、外地定居、经商人员,因患病在莲都区外住院(城镇职工医保或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入院后7天内报告区农医结报中心,经同意批准,按以上报销标准的90%予以报销,未报告的报销60%。 住院药品、治疗项目的报销范围和原则,参照《丽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区政府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因患重大疾病享受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基本生活(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仍然困难者,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申请,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农医结报中心核定后,经民政部门批准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 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户籍本)和个人医疗条码卡自由到本区范围内定点医疗服务机构门诊和住院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参加合作医疗人员住院因病情需要转到市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持个人医疗条码卡、身份证(户籍本)办理入院手续。如需转省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须持本区市级医院转院证明,报区农医结报中心审核批准。急诊抢救的,可先转院抢救治疗,并在7天内补办有关手续。 在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7天内不出示证件(个人医疗条码卡和身份证)不得进入计算机管理,未进入计算机管理的不予报销。 因病情需要转院连续治疗的,由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其医疗费用补偿按转入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住院费用可连续计算报销。 第十八条 报销手续: (一)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在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碧湖医院或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进入统筹部分的医疗费用,出院时由医疗机构直接办理报销手续,定点医疗机构每季度末到区农医结报中心结算。 (二)其他住院人员(包括长期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外地定居、转入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人员),须在出院之日起6个月以内持定点医疗单位的有效发票、病历、医院等级证明、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清单、身份证、个人医疗条码卡到区农医结报中心审核后,予以报销〈节假日顺延〉。6个月以上不予报销。 第五章 奖惩及其他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教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规范医疗行为,维护农村合作医疗整体利益,如发现违规费用,除扣除违规费用外,并按违规费用的3倍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在全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弄虚作假骗取合作医疗资金的,要依法追回,并取消其当年的合作医疗报销资格。情节严重的,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莲政办发〔2006〕108号文件同时废止。 |